2005/08/13

【七之六】一年打死七個:談死刑


6 超完美死刑

有人會說:「廢除死刑,陳義過高,太理想了。你看報紙上那些壞人,想想他們做過的事情,想想他們造成的傷害,槍斃他是便宜他。有些人,實在是罪大惡極啊。」

誰呢?如果現在做民調問大家心目中的壞人,陳進興一定名列前茅,甚至可能十年之內都不會再有小孩子叫做「陳進興」了。但是誰記得陳進興還有兩個同夥?他們不壞嗎?陳進興做的壞事,他們也都做了啊。只是因為陳進興最晚才死,媒體聚焦又聚焦的的結果,他就變成最壞的了。我不是要為他辯解說他不壞;而是要指出,這「壞」是如何因緣際會地透過媒體折射出來。

如果你還沒想起來的話,提醒你一下,那兩個人叫做林春生與高天民。很陌生了吧。

誰是壞人?比較近的例子是陳金火。他殺人又吃人肉,喪心病狂,夠壞了吧。當媒體為陳金火冠上「台灣食人魔」封號的同時,夠仔細的人會發現,「吃人肉」一事,從一開始就沒有證據。他落網時,瓦斯爐的鍋子裡有肉與碎骨頭,但骨與肉一旦煮過,DNA已經被破壞,無法判定是人還是其他動物。自從陳金火一落網,台中縣警察局長就對吃人肉之說持懷疑態度,因為鍋子裡的骨頭切面整齊,像是用剁的,但屍體上卻是刀切的痕跡。連檢察官也表示,沒有具體事證,難以證明他有吃人肉。

但媒體不管,還是照樣稱他為食人魔。食人魔陳金火。

吃人肉之說到底哪裡來?陳金火自己說的。他的自白能不能採信?為陳金火做精神鑑定的小組成員表示,他們不是測謊專家,無法判定陳金火說詞真假,只能夠肯定他沒有精神病。

但媒體不管,台灣有食人魔,這實在太有趣了不是嗎?他們紛紛這樣形容:「驚悚情節宛如電影《沈默的羔羊》翻版」。漢尼拔一角已確定由陳金火飾演,還缺一個茱蒂佛斯特,為陳金火做精神鑑定的心理學家陳若璋雀屏中選。雖然她不是FBI,但是她也是女的,行了。開麥拉!

如果我指責媒體扭曲,媒體會說:「他自己承認的。」但是,警察、檢察官、心理學家對陳金火的供詞都持保留態度,一審判他死刑的法官也說吃人肉的部分沒有直接證據;唯獨媒體全心擁抱那單薄而反覆無常的自白,其理安在?與其說陳金火可信,不如說媒體實在太喜歡《沈默的羔羊》及其戲劇效果了,所以見獵心喜,情不自禁!

而陳金火「承認」了什麼?在審判中,陳金火說那肉是廣德強煎給他吃的,他不知道那是不是人肉。他「承認」的是:他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可能」吃了人肉。但媒體不管,還是照樣稱他為食人魔。食人魔陳金火。食人魔陳金火。多講幾次聽起來就像真的了。

這就是「食人魔陳金火」的誕生。可以想像的,要票選惡人的話,陳金火會上榜,但沒有人會記得廣德強——除非他說他吃過唐三藏的肉,那就把陳金火比下去了。

陳金火殺了人。他當然不是什麼好東西。陳進興也殺了人,他也不是好東西。假如在我的太陽穴貼上電極,可能會發現我早已變成巴弗洛夫的狗,一看到「陳金火」或「陳進興」的名字,就出現緊張與憤怒的反應。沒辦法,這就是制約啊。但當我們說某某某罪大惡極,那裡面究竟有多少是事實,而有多少是媒體折射再折射以後所形成的制約反應?

我同意我這樣討論死刑,確實「太理想」了。我談的都是「超完美死刑」:沒有誤判、沒有程序失當、確實惡性重大、且毫無悔意。我好像站在一個沙灘上,而討論一粒沙。其實讀過《雖然他們是無辜的》就知道,討論死刑怎麼能不提到誤判?

那些事情,該怎麼說呢,就是觸目驚心吧。有一個叫亞當斯的,在公路上搭人家便車,那個駕駛槍殺了一個公路警察,但誣賴說是亞當斯殺的。結果亞當斯被關了十二年,而這十二年間,那個真正的殺人兇手不僅逍遙法外,還犯下了竊盜、綁架、持械搶劫與殺人罪。有一個叫米勒的,因謀殺被判死刑,排定時間以後,又得到上訴機會而暫緩;結果五年內他一共面對了七次處決日期,其中一次只差七個半小時就要執行了,幸好他每一次都及時拿到暫緩行刑令,最後終於證明,人不是他殺的。一個叫做麥洛弗林的,冤枉入獄時十九歲,後來重獲清白並且得到冤獄賠償。他說:「如果本州有死刑的話,我現在早化成了灰,放在媽媽的壁爐上了。」最恐怖的是,《雖然他們是無辜的》最後說,這些人之所以能死裡逃生,都不是靠司法制度,而是靠運氣。

誤判,那麼多的誤判!正義習慣性的流產。邏輯上,誤判不是反對死刑的好理由。但是實務上,誤判是反對死刑最有力的理由,死刑支持者最大的惡夢就是誤判。關錯人可以賠他一筆錢,殺錯人可怎麼賠呢?

我們會幻想,死刑那麼嚴重,法官一定會格外謹慎。如果不是罪證確鑿,怎麼會判死刑?但事實卻不是這樣。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雖然他們是無辜的》裡面那個搭便車的亞當斯就是這樣:被殺的人是警察,所以大家都想把兇手判死刑;可是那個駕駛還不滿十八歲,就算起訴他也不能判死刑,於是已成年的、「可以被判死刑」的亞當斯,就倒大楣了。

根據《雖然他們是無辜的》,美國死刑的誤判比率約是七比一。《經濟學人》比喻道,如果一款飛機每七架就要摔一架的話,它早就該停飛了!

那說的還是美國的司法水準。台灣呢?

去年(註)一年,台灣執行了七個死刑。「七個?這麼少!」但是台灣代表出國開會,別的國家聽到我們一年執行七個死刑,嚇得臉都綠了。

陳進興一輩子也沒有殺七個人,我們已經認為他很壞很壞。據稱具有民意基礎的死刑制度,一年就打死七個。——而那七個裡面有幾個罪證確鑿?有幾個在程序上毫無瑕疵?有幾個獲得像樣的辯護?有幾個真的罪無可赦?有幾個毫無悔意?有幾個永遠不可能悔悟?

可疑的審判品質,動輒喊殺的輿論,薄弱的公設辯護人制度;那七個死刑……我想都不敢想。我只能說,不反對死刑或許還有理由,但是不反對台灣的死刑,那才真是罔顧現實,「太過理想」了。

註:此處犯一小錯,幸好司改雜誌編輯及時發現。我得知這訊息時,是2004年年末,所以那是2003年的統計數字。我寫此文時,忘記已過了一年。2004年打死了四個。


6 comments:

  1. Anonymous1:05 PM

    《我只能說,不反對死刑或許還有理由,但是不反對台灣的死刑,那才真是罔顧現實,「太過理想」了。》

    似乎妳也給台灣的司法制度宣判了死刑。

    《可疑的審判品質,動輒喊殺的輿論,薄弱的公設辯護人制度..》
    這些也屬自由心證(這種心證我也有的)或間接證據吧!能否找出類似《美國死刑的誤判比率約是七比一》的本地統計?或是同樣有力的證據。
    否則,妳如此給台灣司法制度宣判死刑,不也違反妳極力主張的證據法則及無罪推定主義?


    對於死刑,我個人意見茫然,所以渴望見到妳這方面的論述補強。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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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插嘴一下....

    偶認為「反對」跟「宣判了死刑」是有差別,abc你降子形容好像怪怪滴咧。例如說,某痞子反對吃肥肉。ㄟ,那眼下這痞子頂多也只能把自己吃肥肉這回事「判了死刑」ㄚ,因為他並沒有辦法強制別人都拒絕吃肥肉嘛。換言之,這裡有「影響力」與「執行力」的差別。寫文章與寫法院判決書並沒有同等效力。前者是企圖影響大眾,讓大家覺得司法制度該修改,但後者是可直接立即針對某特定對象執行的。ㄟ,`不過站在反對死刑的立場倒可以稱讚,希望這篇文章有把死刑宣判死刑的效力啦。: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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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bc:感謝,我回應寫太長了,決定寫成【七之八】,明天一起貼!

    不是客氣話,我確實覺得過程比結果更重要,所以很謝謝你認真的思考與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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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非常贊成「誤判」是廢死的「唯一」理由。

    政府不能殺人、死刑犯會悔改、不應執法過當..等等都不是理由,政府不能殺人(剝奪生命)的話,那政府也不能剝奪財產(罰款)、剝奪自由(監禁)囉?

    死刑犯終於悔改?世界上有多少決定是無法後悔的,我想無需贅述,為什麼死刑犯(如果有的話)能獲得悔改的權利?

    不應執法過當?這個「當」與「不當」取決於當下罪犯是否有攻擊力,這個思考又回到了此人會不會被永久隔絕,感覺是個除不盡的問題啊XD

    是的,討論死刑怎能忽略誤判,正如那些支持死刑(不支持無期徒刑)的討論一樣;因為無期徒刑一定會牽涉到獄政、假釋制度,所以支持者對無期不放心(而贊成必須有死刑)。

    所以,請把焦點放在誤判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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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說到誤判率,話說我利用mocear氏提供的關於資料算了一下(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0576797)。臺灣死刑誤判的機率,就數人頭而言,我覺得可能大於1/54(1/54 = 7/378,此值介於1%和2%之間),其中的378為1991年至今槍決的319人加上死刑定讞但還沒執行的55人和先前被判死刑但後來曾改判的蘇建和等三人,以及先前被判死刑但最後改判無期徒刑的徐自強,7則是蘇建和等三人、徐自強、盧正、邱和順和江國慶等被證實為誤判或可能為誤判者。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粗略的估計,未必是準確的數字,且那些可能有問題的,到最後並非誤判,若那七人中有人不是誤判的話,那誤判率當然會降低,但要是有那七人以外,其他死刑定讞的人最後被發現是誤判的話,那誤判率就會變高。

    如果是就已執行而未因冤獄可能而沒執行者而言,臺灣現行司法體系司法人員(或許背後要求執行死刑的受害人家屬也要算入)誤殺的機率大概是2/319或更多。這裡的2指江國慶和盧正而言,319指已執行者而言。當然有可能死刑誤判率不是這樣算的也說不定。

    又若冤獄死刑的狀況真的發生的話,那​那些強烈主張將『兇手』(就是被冤枉判死的那個人)判死刑(甚至於是無期徒刑或時間很長的有期徒刑)的人,​本身就多少成了殺死無辜人士的共犯,而相關罪案的受害者家屬可能也會因主張死刑,而使其立場因而削弱,甚至​使自己從刑案受害人變成冤獄受害人的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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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話說我上面提到的數據沒把妳說的周峋山、鄭性澤和張方田、呂金鎧等人包含進去,如果把這些人包含進去的話,誤殺率就從2/319變為3/319,死刑誤判率(和上面一樣,包含最後改判或重回司法程序者)則從1/54(7/378)變為1/38(10/380),進而使誤判和誤殺的機率變得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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