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5

江國慶案與轉型不正義


【前言】此文的刪節版登在今天的蘋果日報,這裡是全文。轉貼請貼全文,感謝!

這是奇特的開庭:檢察官講話,說被告是冤枉的;辯護律師講話,說被告是冤枉的;法官雖然忍著沒有說被告是冤枉的,卻在退庭前問律師:「請問我們無罪判決要寄到哪裡?」你沒有聽錯,法官說「無罪判決」。

江國慶案的所謂「再審」,就是這樣:虛晃一招。在審、檢、辯三方的高度共識之下,不禁令人納悶:既然大家都說江國慶是冤枉的,那他怎麼會死呢?這是「轉型不正義」的典型場景:改朝換代以後,豬羊變色。當初軍事檢察官求處死刑、軍事法院判處死刑;現在換個說法,亦面不改色。船過水無痕,國慶枉斷魂。

輔大法律系副教授吳豪人曾指出,解嚴雖然標示著威權體制的終止,但在台灣,「正義」並未轉型,反倒是歷史的「不義」,轉型、且進化了。吳豪人指出「轉型不正義」的四項特徵:具備民意基礎、依照民主程序立法、依法行政,以及司法背書。

江國慶案,正是如此。自從去年監委調查以後,輿論咸認江國慶冤枉,對許姓嫌犯直接以「真凶」稱呼,民意已經下了判決。立法院趕緊通過《刑事補償法》的修正,讓江國慶的家人得領天價賠償。總統馬英九、國防部長高華柱與檢察總長黃世銘,均毫不避諱其行政職,公然干預軍法審判;遂有前述「開庭伊始,心證已成」的怪現象。法庭審理淪為毫無意義的過場,只等著新版《刑事補償法》生效以後趕快賠錢,以求儘快步入最重要的下一階段:「集體遺忘」。在「轉型不正義」之下,大家也見怪不怪了,橫豎司法本來就是當作政治手段來用的!轉型不正義的四項特徵,至此齊備。

「轉型不正義」總是以紓解民怨為唯一要務,而賠錢是最有效的手段。鉅額補償是司法系統的防火牆,因為錢一賠,民眾的氣就消了。「轉型不正義」絕對不做的事情,是追究加害者的責任。涉及江國慶案的一干高官,至今逍遙法外;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其實只說了八個字:「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家屬聲請再議以後,檢察系統到現在還在觀察輿論的風向,而遲不決定。

從二二八、白色恐怖到江國慶案,「轉型不正義」的實踐,可謂吾道一以貫之。真相?不清楚。給錢?沒問題。究責?太遲了,追訴期已過,我們「向前看」吧。被害人被國家暴力洗劫了名譽與尊嚴,最後,窮得只剩下錢。

「正義」之所以有轉型的必要,正因為我們驚悚地認識到,有時候暴力是以國家的規模、以司法的樣貌、符合多數民意而執行的。當威權政體垮台的時候,人民有此體悟,如納粹夢醒的德國;在民主化路程上顛躓踉蹌的台灣,也亟需轉型正義的思考。轉型正義不只是清算前朝遺惡,尋求復仇;而是豎立新的正義標尺,朝向和解。

無論賠江國慶的媽媽多少錢,這樣的「平反」都是廉價的。怎樣才不廉價?第一,追究加害者的責任。這裡不是主張對他們施以嚴刑峻法。事實上,轉型正義講求的是認真調查不義的真正面目、歷史過程與成因;審判完以後予以特赦的,亦有先例。可以說,在追究個別加害者的責任時,亦謹記這是國家犯罪、歷史共業;重要的是,藉由審判,痛切地、真誠地面對過往,作為新的正義標尺運作的基礎。

第二,以江國慶案為標準,一併檢視其他證據薄弱的冤案。轉型不正義只關心如何設立停損點、建立防火牆,面對任何事件,都極力以「個案」視之,著重「風險控管」,以求平息與遺忘。目前當局的處理方式是「選擇性翻案」:江國慶案、柯嘉文案、紀富仁案,毫無例外的都在另有「真凶」可追緝的狀況下,才獲平反。這是司法,還是水鬼在抓替身?

已定讞的邱和順案、鄭性澤案,纏訟多年的徐自強案、蘇建和案,都和江國慶案一樣,刑求取供、有罪推定。但法務部最近卻大動作舉辦死刑犯懇親,讓媒體採訪,顯然已經磨刀霍霍,準備近期再執行死刑。如果某家食品工廠的產品疑似有害人體,廠商卻決定賠償已知的某些個案,但堅持用同樣的生產線,繼續製造產品;這不是草菅人命嗎?這就是江國慶案的所謂「平反」。謀財害命,天理不容;一邊「散財」一邊「害命」,同樣天理不容!

落實轉型正義,不可輕縱加害者,不可選擇性翻案,不可散財害命。做到了這三點,才有「平反」可言!

2011/09/11

殺人機器全面啟動:廢死運動的歷史與挑戰


【前言】這篇文章登在台權會的刊物。同一期雜誌還有很多值得一讀的文章,推薦給大家。


廢除死刑,本來是司法人權諸多議題裡的一個,而且是相當冷門的一個。冰凍三尺以後,卻在去年引爆了恐懼與憎恨,至今餘波盪漾,廢死聯盟也榮膺「最邪惡的人權團體」。在這個島嶼上,愛是不能超越藍綠的,但是恨可以。我想藉此文簡單回顧台灣的廢死運動,兼對當前情勢與未來走向,提出一點看法。

一、廢死論述初具雛形(一九八六—一九九○)

往前追溯,大概可以從湯英伸案說起。一九八六年,十八歲的鄒族少年湯英伸隻身來台北找工作,九天以後,他因勞資糾紛,於盛怒中殺害了雇主一家人。這個事件帶給社會很大的震撼,因為湯英伸的年少單純,也因為背後的原漢權力結構。當時的救援力量將主軸放在犯罪的前因後果與社會結構,要求「槍下留人」,尚未明確言及司法人權或訴訟制度。

不久以後,就解嚴了。一九九○年的馬曉濱案,或可視為廢除死刑議題的首次發聲。「反共義士」馬曉濱等人綁架了富商張榮發之子,意圖勒索取財。勒贖過程裡馬曉濱等人善待人質,也告訴他:無論取款是否順利,都不會殺他。東窗事發之後,同夥被捕,馬曉濱自行投案,但根據《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當年的審判效率驚人,才半年,這案子就死刑定讞了;其間,台權會、《中時晚報》、《自立晚報》、《自立早報》都積極聲援。這些救援之舉一方面著眼於馬曉濱沒有撕票,罪不至死;但也明確質疑,「治亂世用重典」的思維,只是國家的濫權。

從台權會出版的台灣人權雜誌專號《一個跨世紀的爭議:死刑彙編(壹)1990年》可見,今日常聽到的反對死刑的理由,例如犯罪的多重成因、死刑無嚇阻效果、死刑的殘忍效應、尊重生命、用愛與寬恕取代報復、限縮國家權力、死刑違憲、違反比例原則等等論點,當年都已經提及。連ICCPR第二議定書,台權會都引介了。唯一缺席的論點,是「誤判」。可能那時初自威權體制中鬆綁,司法積弊很深,政治干預、紅包文化等等,是改革的主要焦點。刑事訴訟制度與審判品質的諸多問題,要等到一九九五年以後,才慢慢浮出歷史地表。

當年的媒體數量與今日當然不能相比,但從台權會整理的相關文章列表可見,一九九○上半年,死刑議題也是媒體上大幅報導的公共議題。法律學界包括蔡墩銘、陳志龍、許宗力、陳新民、劉幸義、城仲模、李震山,實務界包括郭吉仁、劉緒倫、陳長文、李念祖、范光群、高新武,其他學界包括瞿海源、朱敬一等人,都以文章或行動介入了死刑存廢的討論。台灣社會對於死刑存廢的思考,特別是反對死刑的一方,遠在二十年前就已經提出論證,留下了清晰的足跡。名嘴們說台灣的廢死運動「沒有把死刑議題公共化」,實如色盲指控世界缺乏色彩、失憶症患者指控世界缺乏歷史。難怪他們什麼都可以批評,因為他們的無知都是別人的過錯。

馬曉濱定讞以後,社會上的救援包括:在《首都早報》與《自立早報》頭版刊登廣告呼籲槍下留人、各界遞交請願信,要求李登輝總統特赦、舉辦座談會、靜坐等等。在法律救援上,則提起非常上訴,並聲請釋憲。

馬曉濱案帶來了大法官針對死刑議題的第一次憲法解釋。釋字二六三號解釋的意思是說,《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並不違憲,因為法官仍可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這一解釋其實隱微地替救援留下一條路,像是悄悄使個眼色。大法官言外之意是,審判馬曉濱案的法官們以為「唯一死刑」就不能、或不必適用《刑法》五十九條,是錯誤的理解。換句話說,這個案子有適用法條的錯誤,可以依此聲請非常上訴。不過法務部手腳更快,隔天一早就把馬曉濱等人槍決了。

二、刑事冤案浮現(一九九五—二○○五)

下一個歷史刻度是蘇建和案。一九九五年蘇建和等三人死刑定讞,但是辯護律師蘇友辰堅信三人的清白,蘇建和的父親也奮戰不懈,「蘇案」成為台灣人了解刑事誤判的起點。過去的冤錯假案多半是政治因素,當威權的幽靈漸漸散去,我們才看見,原來司法的千瘡百孔,更在我們想像之上。蘇案的三位當事人、律師與救援團體,直至今日,還繼續以青春滋養著台灣的司法人權教育。

一九九八年的周峋山案是一個救援不及的案件。辯護律師為他提起非常上訴,也具狀聲請暫停執行;沒想到法務部先殺人,再駁回非常上訴——法律的救援程序還沒走完,就急急奪人性命。這不是個案。那時候死刑定讞以後,都火速執行。因為周峋山案,司改團體抗議,才有了〈死刑執行要點〉:此後如有再審或非常上訴,即不得執行。

殺人機器如同過動兒,而〈死刑執行要點〉鎮不住他的莽撞。二○○○年,盧正死刑定讞,但疑點仍多,監委正在調卷了解,法務部又按捺不住,殺了盧正。〈死刑執行要點〉沒把監委調查列為暫停執行事由。然後是徐自強案,辯護律師尤伯祥為他提起釋憲,大法官也受理了,但根據當時的〈死刑執行要點〉,釋憲並不是停止執行的理由;換句話說,案情有疑的徐自強,還是「可以殺」。司改團體要求修訂〈死刑執行要點〉、增列釋憲與監委調查兩項,法務部於二○○五年討價還價地,將釋憲列為停止執行理由,但監委調查仍未列入。

不斷浮現的冤案,令司法改革運動者體會到死刑議題的特殊性:與時間賽跑永遠來不及,與死神拔河永遠不敵,不管你有沒有道理。每一次失敗的救援,都令人深刻體會到死刑無法挽回的特性。因此,二○○三年,「替代死刑推動聯盟」成立,死刑議題從司法改革的諸般議題中獨立出來。死刑執行的標準程序,也由一個個冤案累積而成,有人付出青春,有人付出性命;真正是「一步一腳印」,而且,是「血腳印」。

二○○五年,立法院通過將無期徒刑最低服刑年限,從十五年往上陡升,調高為二十五年。歐洲國家如德國,廢除死刑之後的替代刑罰,也約莫在二十五年徒刑之譜,因此可以說,死刑的替代方案已經幾乎就位。「替死聯盟」決議改名為「廢死聯盟」,進一步督促官方實現廢死的承諾。

三、死刑的真面目(二○○五至今)

說起來很幽默:恐怕一直到二○○五、二○○六年左右,廢死運動才真正有機會逼視死刑的真相。在這之前,死刑判了就打死,乾淨俐落。我常開玩笑說,我知道如何降低誤判率——像以前一樣,殺快一點就行了。冤案如能得到注意,多半是因緣際會。司法改革團體的人力窘迫,有熱情有能力的律師,哪個人手上不是一把案子?席慕容有詩:「你若曾是江南採蓮的女子/我必是妳皓腕下錯過的那一朵」。有時候真不敢去想,我們錯過了什麼?當死刑機器手起刀落、一年殺幾十個,我們除了血光之外,根本沒有機會凝視死刑,也不了解訴訟過程裡有哪些陷阱與死角。

只有當殺得稍慢的時候,我們才發現問題重重。其一:死刑定讞案件閱卷無門,法律救濟途徑形同虛設。閱卷問題在二○○六年稍得解決,並成為鍾德樹緩執行的重要因素,過程詳見《殺戮的艱難》,此處不贅。但實際上,閱卷問題至今仍陰魂不散。有的律師閱卷遭拒,理由是個案已經定讞、「已無案件繫屬」。這變成惡性循環:律師有意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但要閱到卷以後才知道如何提起,可是法務部不讓閱卷,那怎麼知道是否有新事證或判決違背法律?另一個問題是書面筆錄普遍登載不實,而法庭審理均有錄音光碟,但律師要求調閱光碟,卻屢遭刁難。所謂法律救濟程序,仍然是蜀道難、難於上青天!

其二:許多死刑案件,雖然犯罪屬實,但卻有量刑失衡的問題。例如初犯被判死刑;有悔意但被判死刑;有精神病但被判死刑;智能不足但被判死刑……。我們的法庭向來忽視量刑問題,於其他刑罰只不過是罰錢多寡、監禁長短之別,但於死刑案件卻是生死之別。

其三:許多死刑案件有程序上的瑕疵,卻沒有像樣的辯護。普遍來說,死刑案件的辯護品質不佳,可能因為大多數被告都承認犯案,如果不是有經驗有熱情的律師,辯護常顯得消極。

量刑沒有獨立的程序、第三審沒有強制辯護、沒有言辭辯論,是制度上的漏洞,廢死聯盟已於二○○七年的釋憲聲請中指稱違憲,但大法官會議於二○一○年宣布程序不受理。

死刑支持者都認為,定讞個案經過了十幾次更審、纏訟經年,怎可能判錯?實情是除了少數例外,大部分死刑案件在四年之內定讞。例如已經槍決的九名死刑犯,平均審理時間是4.2年;其中管鐘演的情形特殊,他在被判死刑以後又供出新的案件,導致審理時間拖長為13.5年。如果扣除管鐘演,則另外八位的平均審理時間為三年。更審經常是虛晃一招,判決書直接抄前審判決,喪失審級監督的原意;更有的案子,更審只開一次庭就辯論終結!只有當我們有機會詳閱卷證,我們才顫抖地發現,死刑的真相是不堪聞問的。

四、鄭性澤如何活,鍾德樹如何死

最近廢死聯盟開始積極救援鄭性澤,他是二○○六年五月定讞的。我讀他的卷宗,讀完了三審定讞以後發現:奇怪,為什麼還有一個卷?是最高檢的卷。內容無他,就是商議著如何把鄭性澤打死。

他們拿出表格來一項一項的檢查:還有沒有再審啊?沒有。非常上訴?駁回了,沒有了。釋憲呢?沒有。鄭性澤有沒有懷孕哪?沒有。心神喪失?沒有。我彷彿聽見磨刀霍霍。卷子裡驀地出現一紙公文,某人建議將全卷送給某參事看一看,以求慎重。然後是一頁沒頭沒腦的意見,大意倒也簡單,就是說,第一,鄭性澤已經自白;第二,雖然鄭性澤宣稱被刑求,但是他的自白裡有說,他是自願自白的呀!可見自白有任意性。所以這個案子沒問題。潛台辭是:動手吧。

卷子就在這裡打住。我幾乎難忍恐怖之感。鄭性澤原本也要在參事的糊塗建議下綁赴刑場了。只是這樣折騰了一場以後,大約也就熬到了二○○六年底,鍾德樹案令出未行、法務部實質上暫緩執行,所以鄭性澤僥倖存活至今。《雖然他們是無辜的》裡說,那些無辜的案件之所以獲救,都是因為運氣,而不是因為司法制度。想到台灣人對於死刑制度的盲信,除了恐怖,亦無他語。

至於因緣際會促成了「死刑零執行」的鍾德樹呢?二○一一年,他終於被執行了。槍決鍾德樹,是執法部門展現殺人的堅定決心。

自從二○一○年的釋憲案被駁回以後,鍾德樹的律師王寶蒞就一直在跟最高檢「打乒乓球」:律師提非常上訴,最高檢不假思索駁回,一來一往,行禮如儀。三月四號當天早上,最高檢反常地派專人將駁回的文件送達王律師的事務所。王律師知道這是準備殺人了,立刻再提一個非常上訴,也專程送達最高檢。最高檢幾小時內就駁回,再派專人送達律師辦公室,王律師拒絕簽收,現場一度僵持。結果呢?這場乒乓球賽,終歸是有槍桿子的人贏了。

從來都是有槍桿子的人贏。〈死刑執行要點〉是薄如蟬翼的保護。當法務部要殺,他就是要殺。

五、殺人機器全面啟動(二○一○—二○一一)

二○一○年,延續四年的死刑零執行破功,這是廢死運動的挫敗,但還不是最糟的。到二○一一年,死刑判決產量大增而品質大跌,找不到凶器的、罪證不足的、同案被告的證詞未經對質詰問的,都敢判死刑。這不是廢死運動所單獨面對的新情勢;整個司法改革運動,都面臨空前的挑戰。人民不信任司法,但更不信任司法改革團體,而相信人肉搜索與鄉民正義。司法獨立的空間,一再受到民粹力量擠壓;在性侵幼童判決的例子裡,亦可見到最高法院憂讒畏譏,卑瑣地向民眾的激情讓步。

邱和順案死刑定讞,在我看來,是民間司法改革力量集結以來,所遭遇的最大挫敗。其他冤案,救援不及而被執行者有之(周峋山、盧正、江國慶),折衷由死刑改判徒刑者有之(張方田、呂金鎧),從鬼門關前搶回來、重回司法程序者有之(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徐自強);簡而言之,是勝負互見的拉鋸戰。而邱和順案是第一個司改會全力救援、卻被死刑定讞的案例。速審法固然是將邱和順踢向鬼門關的臨門一腳,但網路公審、臉書效應、正義聯盟與白玫瑰形成的輿論壓力、朝向右派傾斜的社會氛圍,才是關鍵因素。

廢死本質上是一個非常激進的司法改革議題,即使廢死聯盟從未選擇最激進的方式。支持廢死的人,支持一切司改議題;但聲援冤案的人,卻不見得支持廢死:「蘇建和他們是無辜的、應該還他公道,不過,有作案的人真的要打死……。」經常有聽眾告訴我,「妳講司法改革那些我都很同意,不過,廢死我現在還沒辦法接受。」效果上,廢死議題將其他司改議題保送上壘。

今年以來,江國慶案、柯嘉文案、紀富仁案,冤案連連,罵聲不絕。他們的冤枉都經過官方認證,所以媒體全盤接受,不像處理蘇建和案、徐自強案或邱和順案那樣扭捏地「平衡報導」。官方之所以承認他們冤枉,沒說出口的原因都是,該案另有「真凶」已緝獲到案,誤判只是一個小插曲,「正義」終將伸張。

這些案件都成為人民公審的柴薪,卻未成為司法改革的養分。民眾對司法失去信心,恨恨咒罵:國防部狗官!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司法不公!不平的情緒呼嘯流竄於網路與街談巷議,而司法改革運動未能將之轉化為運動的助力。這三個案子都曾經被求處死刑,或判決死刑定讞執行,但卻被切割處理;冤案與死刑的連結被刻意淡化。結果是廉價的平反:賠江國慶家屬一大筆錢,但是毫不猶豫地製造下一個江國慶。邱和順定讞了,徐自強的未來,樂觀嗎?

民間的司改力量多年來辛勤耕耘,但總是碰上實務界的一堵高牆,成果有限。倚重民粹力量的白玫瑰運動,卻能讓最高法院迅速低頭。這告訴我們,法庭是司改運動的重要戰場,但不是唯一戰場。蘇建和案因為一個不起眼的小皮包,得到再審的機會。其他名不見經傳的案件,可以按同樣的標準敲開法院的大門嗎?誰都知道不可能。如果沒有累積社會的支持力量,邱和順、徐自強再冤枉,也救不回來,因為誰敢判無罪,他就是下一個「恐龍法官」。

六、下一步……

有太多人說,「你們為什麼不是從司法改革做起,而要一下子就推廢死?」我們正是由司法改革做起,而即使用最嚴格的標準追溯廢死運動的歷史,也已經超過二十年了。它與司法改革運動,原是比肩齊步、互相證成的,即便廢死議題獨立成軍以後,仍然有緊密的互相支援。

簡短地回顧廢死的歷程,第一階段,廢死的論述主要挑戰「嚴刑峻法」的國家政策。第二階段,層出不窮的冤案,使廢死運動將目標放在個案救援,與暫停執行機制的建立。第三階段,暫停執行,我們終於有機會對死刑機器進行細部檢測。第四階段,重啟執行,這個發出轟然巨響的恐怖機器,雖然處處不合格,卻得到民意矛盾的擁戴,繼續以品質低落的判決、草率糊塗的程序,橫行天下。

這兩年民粹的右傾氛圍,是司法改革運動(包括廢死運動)必須面對的嚴酷挑戰。司法改革運動不同於其他社運,它是一個說理性質濃厚的運動。重要原因在於,法律制度常常是違反人類本能的,司法改革運動因此很難訴諸直覺,而需要很多的對話。司法改革運動也有它本質上「反群眾」之處,因為「司法」與多數民意有體制上的緊張關係——法官獨立行使的審判權,與集體的、多數的民意,本來就是要互相制衡的。

我理解、也親身感受這個困難。但我相信,在保守懦弱的司法實務,與激情盲動的民粹聲音之間,司法改革運動必須走出第三條路,就是大眾的法治教育。這部分如果無所突破的話,司法改革運動只怕還要無量下跌。包括廢死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