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08

【七之一】一年打死七個:談死刑



1 湯英伸還是王文孝?

出了《無彩青春》以後,第一場演講就有人問我:「妳對死刑有什麼看法?」我心裡「唉呀」一聲,感覺好像作業還沒寫完,就被老師點到名了。

提問的確實是一位老師。那是一個為國中國小老師舉辦的人權營。

我知道反對死刑才是政治正確的。先進國家都已經不執行或正式廢除了死刑,而且我認同的多數社運人士都這麼主張。理由之一是:許多死刑其實是誤判。理由之二是:生命無價,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理由之三是:將人處死只是無意義的報復,使人悔悟豈不更好。理由之四是:犯罪有那麼多遠因、近因,為什麼罪責卻僅由罪犯承擔?理由之五是:死刑並未嚇阻犯罪,更沒有解決問題。理由之六是……。

一定還可以繼續列下去的,但是我想了想,抬起頭來對「老師」說:「我不知道。」

有一些時刻我是希望有死刑的。有一個朋友借我一本古怪的攝影集。或者說,是一本照片簿子。那是五○年代的一個美國警探,不知為什麼蒐集了好多死亡照片,做成一本剪貼簿,裡面全是老老少少男男女女的死像。上吊的,開槍自殺的,生怪病死的。當然也有很多被謀殺的。

每一幀照片旁邊,怪警探會用老式打字機註記簡單的案情。有幾張照片看過就不會忘記。其一是一個女人被大卸八塊,手臂從關節處裁下來、胸腹中間整個剖開、陰部被割下、鼠蹊與膝關節處都切開了。兇手是個廚師,典型「傑克開膛手」那種恨女人、殺妓女的犯案手法。其二是一個亞裔女人的臉部特寫,右眼還睜著,左眼及以上的頭殼已經被打爛了。兇手是她先生。其三是一個女人肚破腸流、面目全非。警探的註記說明,她先生因懷疑她不忠,當著她母親的面殺她,她尚未死絕,他便已動手分屍,並用絞肉機重擊她的臉。

我得很努力才能提醒自己:年代久遠,當初的辦案技術想必粗糙,裡面應該有很多「兇手」其實也是被冤枉的。即使如此,看到那些嫌犯無罪開釋的案子,我還是感到餘怒未消。我從來沒有這麼期待死刑。

有一些時刻,我找不到理由說:「不要處死刑」。例如,就說王文孝吧。看過了吳銘漢夫婦命案的現場照片,也看過他們的頭顱骨,那刀痕,下手的力道,歷歷在目。我自問,假如王文孝還沒執行死刑,那我會怎麼說?殺?不殺?

王文孝是個沒人疼愛的小孩,關於他的悲劇,想必在血案發生之前很久很久就已經開始了。他被槍決以後,他的父親甚至拒絕收屍。我對於他的人生未必沒有同情,但是我也想到他最後所寫的那份覆判狀。先前他至少承認他是主謀、他提議去吳銘漢家偷東西;在覆判狀裡他忽然改口說蘇建和才是主謀,他只是「無意間」提供了作案地點。先前他至少承認他因為驚醒了吳銘漢,一時慌張便下手砍殺;現在他忽然改口說是吳銘漢先向他衝過來的,他只是為了自衛,所以希望改判「過失殺人」。

王文孝沒有悔過。他殺死了人,還誣賴說是死者先動手;他沒有誠懇的面對自己的錯,沒有負起責任,對那些被他傷害的人,也沒有感到歉意。這怎麼原諒?

得先有一句真誠的「對不起」,然後才可能有一聲寬容的「沒關係」。那叫做原諒。如果打人的人得意揚長而去,被打的人只敢對自己咕噥說:「就當作是被兒子打了」,那不叫原諒,那叫阿Q。當罪犯還在諉過卸責,我們要從何原諒起呢?

我也記得湯英伸的案子,雖然已經快二十年了。原住民青年隻身到台北找工作,職業介紹所讓他到洗衣店幫忙。他做了九天覺得太累,打算索回他的身份證與九天的工資,不幹了。結算工資時才發現薪水還不到職業介紹所承諾的一半,而且洗衣店老闆說,他可是付了仲介費給介紹所的,湯英伸才做九天,得賠償他的仲介費。算起來,湯英伸倒欠了一筆錢,所以老闆不肯還他身份證。兩人爭執、扭打,湯英伸隨手拿拔釘器重擊老闆,以及聞聲前來的老闆娘與小女兒。三個人都死了。

湯英伸是個力爭上游的原住民青年,出身於部落裡受敬重的家族。他英俊,聰明,人緣好;會寫歌,彈吉他,撐竿跳。殺人是一時衝動的偶然,原漢的不義結構卻是存在已久的必然。這是一齣再典型的不過的悲劇,而湯英伸再貼切不過的詮釋了悲劇英雄的角色。

他被判死刑。許多社會人士高呼「槍下留人」,但救援失敗。他的痛悔,現在看來仍然那麼真切:「我不奢望會得到法律什麼寬容的制裁?甚至那極惡毒的制裁,我也應當接受。」「一切後悔已經太遲了,但我仍然希望,在雙親的心目中,我仍是一個純潔的孩子。縱使這是全然不可能了。」

湯英伸是死刑犯裡的模範生。王文孝則是死刑犯裡的不肖子。反對湯英伸的死刑大概是比較沒問題的,至少我反對;但我們反對王文孝的死刑嗎?

7 comments:

  1. Anonymous11:58 PM

    人對人的悔悟或寬容,
    有沒有可能是經過時間及生命沉潛,
    然後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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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感人感人。有修過不一樣。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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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nonymous4:01 PM

    不要唯一死刑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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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nonymous11:17 AM

    不要廢死刑!!!!該死的犯人就接受死刑!



    想想那些受害人,那些無辜的百姓,那些手無縛雞之力的女人



    被強暴都不一定判死刑了,何況是殺人。殺死父母也可以不用判死刑嗎?!



    如果像陳進興這些人還留在世界上,社會上還有多少人受害?



    我們台灣就是太注重人權,治安才無法好轉。



    有悔意就可以免死,那你能保證他不會再犯嗎?



    死刑犯出獄後的行為誰要負責???



    法律是保障好人,還是同情壞人的???



    對於受害者是何等的不公平!!



    廢死刑這議題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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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nonymous6:58 AM

    這兩天因為蘇建和案搜尋到了這篇文章,讀後感觸良多。蘇建和三人就因為王文孝反反覆覆的口供,現仍在生死邊緣徘徊。收進美味書籤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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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因為人不是神,不是神就會犯錯,法官也不是神,卻在做神的工作。
    既然會有冤獄、冤殺的可能,我們就不可以有死刑,我們也不可以重典。
    因為等到你變成那個被冤枉的人,你就會支持我的說法了。

    但是到時候也已經太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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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Anonymous10:08 AM

    我贊成死刑.
    理由很簡單~
    第一,法律的消極性是群體規範的底限,它的性質在於止惡懲惡而非揚善,因此就算1億人中有1人犯下某種行為,是毀傷他人生命及財產權利,就有罪.而人文思想與宗教立場是就算億分之一的可能性,也願意寬恕;這兩者本來就是衝突的.
    第二,小孩子學不好,確實是父母環境的責任;但是小孩會長大,學好學壞是來自他自己的選擇,而並非單純的認知,所以成年之後應該自己負責;心理學或社會學在敘述一個人的心理及行為背後的原因時,並不會因為從小沒好父母和好環境就免責於該行為人,畢竟犯罪的人並不是都是沒好父母或好環境,也沒有特定的報告證實這必然性.
    第三,至於所謂的冤案與否,有著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確實人有限制~不可能100%正確判案~可能輕了可能重了~但是法律所追求的是接近客觀及合理.另一方面,冤案往往由於法官或檢警人員的怠惰或利益價值偏頗所造成,一個認真而精明的法官及檢調~就算不能100%正確,也不至於使定有罪為無罪,無罪為有罪;法律對死刑的界定並非只是簡單的一句話,類似的行為會因證據而有著多重的差異.在沒有前述法官的偏頗上,要判死刑也不是那麼容易或困難的事.
    第四,反對死刑的人只著眼於受刑人的可能性,但是卻忽略此種行為對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屬~是將他們降級~忽略他們的人權,因為受刑人的可能性和悔改~使得被害者成為他悔改的陪葬品~如果人與人在法律之前是平等的,死人爭的是他原本可以活著並他生命及將來的可能性代價.
    第五,從人文及宗教角度,所謂的悔改,重要的是心,不論是說信心或著悔改的心~就算只剩一小時受刑~他還是能真正的悔改;相反的,一個不悔改的人,就算再讓他活十年,仍然不會悔改,更何況他還有機會繼續犯案;那後來的受害者啟不更加冤枉,他和其他受害者的可能性~為什麼被這樣的一個人全部抹殺,又是誰給的權利呢?更何況他們的家人們.
    小結:
    所以死刑是不可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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