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2
【七之五】一年打死七個:談死刑
5 決戰點:夠了沒?
我們面對的不是「壞人該不該罰」的問題。大家都同意壞人該罰(除了丹諾以外)。我們面對的是:罰他要罰到什麼地步?死刑還是終生監禁?
想像一個你最討厭的罪犯。如果他戴上了手銬腳鐐,已經沒有反抗能力,但卻恰好落在你手裡,你會不會殺他?
唔,我想,我不會。有些人會跟我有不同的答案,但是,你一定會至少猶豫一下。這一點遲疑,就是我要講的東西。
如果這壞人正在「跑路」,警匪槍戰,而警察碰巧把壞人打死了,那我沒意見。因為壞人對於警察與路人的身家性命,都造成威脅。可是如果警察已經制服了歹徒,還可不可以把他打死呢?不能。
如果他拿槍指著我的頭,但是我們卻在一陣混亂裡,兩人搶起槍來了;我緊張、害怕、激動,我可能會想盡辦法殺他,因為我不殺他,他就會殺我。那是正當防衛。但如果他已經被綁住了呢?如果他已經失去了殺我的能力,我卻還殺他,那是防衛過當。當罪犯已經入獄、失去了危害社會的能力,我們卻還透過公權力來殺他,那也是防衛過當;或者,其實就是殺人。我們沒別的選擇嗎?有啊,把他關起來啊。
我的論點不是他不該死。
我的論點是我們不該動手。
我們終於來到死刑辯論的決戰點:到底怎麼樣算「夠了」?我們對於罪犯處置的極限在哪裡?
從前,判死刑是不夠的。得凌遲,得腰斬,得五馬分屍,大家還興致勃勃的圍觀。但是越到近代,我們對「殘忍」的忍耐度越來越小。現在死刑用電椅、用毒針、用槍決,我們仍覺得不忍卒睹。同樣一件事情,以前不算殘忍,現在卻被視為殘忍,可見「殘忍」的概念是社會建構的,「殘忍」的標準是浮動的。
殘忍不容易定義,但可以迂迴的試著逼近。當代的死刑用槍決、注射毒針或電椅,而捨棄了斬首、絞刑或毒氣室,是為了避免殘忍,不要讓犯人承受額外的痛苦。支持死刑的人常常強調,現代的死刑已經很人道了,我們為他找了一個最不痛苦的方式,已經仁至義盡。也就是說,同樣是懲罰,如果能夠節制至最低限度,那是仁慈;如果過當,那就是殘忍了。
「過當」!是的,就是「過當」。既然無期徒刑已經足以達成隔絕的目的,那麼死刑就是「過當」,就是殘忍。我看王文孝的死刑檔案會感到不忍,不是因為他不壞,而是因為,那是一個社會「過當」地執行其集體意志。
史賓斯說:「當我們無法適度懲罰罪犯,人們所看見的是正義流產。」
我說:「當我們過度懲罰罪犯,人們連看都不敢看。」
我們太低估死亡了。我想起Toshi Kazama,那位清秀溫文的攝影師。他是日本人,現定居美國,花八年時間造訪數座監獄,拍了一系列少年死刑犯的照片。美國有的監獄用電椅執行死刑,有的監獄用毒針。用電椅的監獄說:我們比較人道,因為電一下很快就死了,不痛苦。用毒針不人道,因為一共要打三針,歷時十五分鐘,時間太長了。但是用毒針的監獄說:我們比較人道,用電椅不好。用電椅,犯人的眼珠會迸出來,而且你看到電椅底下接到一個桶子有沒有?因為犯人會大小便失禁,桶子就是用來接排泄物的。說到這裡,Toshi直視全場,問道:「哪一種殺人的方式會是人道的?」
還有一件事令我印象深刻。Toshi說,電椅有兩個開關,一個有連上電源,一個沒有。執行死刑的時候,兩個人一起按下開關,沒有人知道是誰按下的開關把犯人烤焦的。兩個開關不是機械設計上的需要,而是執行者需要分攤責任。
殺戮豈是這麼容易的事!「人人皆曰可殺」,是因為我們不必自己動手。如果是這麼替天行道的事情,大家怎麼不搶著做?好萊塢電影可以輕易對人開槍,那是因為噴出來的是蕃茄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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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充滿恐懼、無法療傷的社會,
ReplyDelete愈需要死刑。
我記得要打的三針裡的第一針是麻醉藥,意思是先把人麻昏到不痛不癢,那就死得胡裡胡塗沒啥痛苦了。電椅的設計也有同樣的「人道關懷」,那一堆電線裡面有分高壓電跟低壓電,哪種壓有哪種效應我搞不清,不過理論上也是先把人電昏了,然後才又電死他。
ReplyDelete因此,主張電椅當死刑工具沒問題的人通常會說電椅只是讓人死相難看些而已,其實對要死的人並沒有差別。這種說法我覺得蠻直指核心的,因為觀眾﹝大眾﹞能夠觀看或想像的殘忍度越來越低,但卻又美其名為對這是對受刑者的「人道」。否則,要人道至少就該對死刑犯提供斷頭臺這個選項ㄚ,從綁上刑架到大刀掉下來才幾秒而已,瞬間痛苦程度也應該不比槍斃高。
三針毒藥是針對各個不同的部位,我只記得第三針打下去,肺泡會瞬間爆裂,所以可以聽見一聲「剝!」
ReplyDelete反正這種事情就是,如果有人動用私刑,那電椅、毒針都是駭人聽聞的殘忍;可是如果戴上了公權力的帽子,咦,忽然就好像變得很仁慈了。
就這點來看,最有效的反死刑手法,就是為死刑大力宣傳:鉅細靡遺的描述、拍攝,讓大家知道死刑是如何執行的。
咦,這樣忽然覺得要補寫一個「七之八」。哈哈哈。
ㄟ,七之八好像真的得寫,因為反墮胎宣傳影片就是靠這招,這個對比順便說說蠻有意思的嘛。
ReplyDelete妳在「死刑」與「無期徒刑(要100%名實相符唷)」間討論「過當」,可否也能在「死刑」與「無期徒刑—20年(至多)後必然假釋」間討論「不足」呢?
ReplyDelete許多人會感到游移(至少如我),是因為台灣目前的現狀是偏向後者吧!
-abc
有些人主張取消死刑,但增設「不可假釋的無期徒刑」作為替代,理由是:有些法官其實並不想判死刑,但他覺得這人必須「永久」與社會隔離,而無期徒刑無法真的「永久」隔離,所以只好判死刑。那麼增設「不可假釋的無期徒刑」,就可以解決法官(以及民眾)的焦慮。
ReplyDelete也有人抨擊「不可假釋的無期徒刑」是「要五毛給一塊」,退讓得太多了。
我想了一想,也不太同意「不能假釋的無期徒刑」。因為他至少也要二十年之後才能被假釋,可是我現在怎麼知道他關了二十年以後會變怎樣呢?現在就先說不能假釋,感覺太心急了,二十年之後的事情,二十年之後再來決定不是比較好嗎?如果他還是個壞人那就繼續關著吧;如果他已經七十五歲了呢,還要關嗎?如果他在獄中都表現很好,那還要關嗎?
所以我主張,假釋的標準要好好把關,也就是,不能說被判無期徒刑的人關二十年就「自動」出獄而不論他改變了沒有。其他有期徒刑的假釋,我覺得也應該要有專業的評估。
不過,我們在思考刑罰的時候常常把它當作預防犯罪的一種手段:「假如他還會再犯,我就不放他出去。」但是實際上,刑罰其實沒辦法預防犯罪的,例如小偷出去還是偷,強暴犯出去還是強暴,可是總不能也都把他們判死刑啊。我的意思是說,死刑並非解決「再犯率」的方法。
那什麼才是預防犯罪的方法呢?我當然沒答案,但感覺是,我們應該接受犯罪作為社會的一個必然的部分。就像疾病是我們的一部份一樣。:)這是從「疾病的希望」裡看來的。要徹底在犯罪發生之前就撲滅之,實在是不大可能的事情。
刑度怎樣才是適當的?讓我舉一些例子。大家會覺得殺人者死,天經地義;如果殺人者不死,社會秩序會混亂崩解。但事實不是這樣,很多例子殺人者不會判死刑,例如有人虐待小孩大家都很生氣不是嗎?但爸媽或保母並不會被判死刑。殺妻、殺夫的也很少判死刑。判死刑「呼聲」最高的通常是那種流氓式的,我覺得那反映了大家的恐懼:「他說不定也會害到我啊。」因此這裡面也摻雜了許多階級偏見。
我覺得這裡關於刑度的討論並不周延,只是隨手丟出一些觀察而已。但是如果大家可以同意說「關起來就夠了」,那我們就應該致力於「把壞人關起來」,也就是,主張改變假釋制度;而不宜進一步的說「既然不能永遠關起來,那就打死他。」
我覺得猶疑沒什麼不好:),死刑是個多麼麻煩的事情,如果毫不猶疑才奇怪吧。不斷的思索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