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0

【七之三】一年打死七個:談死刑


3 丹諾案的反思

我讀丹諾辯詞的時候,深深覺得歷史是那麼不公平、不可靠。那麼受人推崇的歷史文獻,但我讀來只覺得薄弱、矯飾,反而激起我的反感。例如他說被害人才十五分鐘就被打死了,那不算受苦——這是什麼話?十五分鐘的死是很漫長的,那十五分鐘又不是在看電視!如果此說成立的話,則絞刑又何殘酷之有?把婁伯與李歐普吊上去,不用一分鐘他們就死了,按丹諾的標準,算得上是享樂吧。

我因此得到一個啟發:反死刑論述不要美化罪犯,不能袒護罪行。否則效果適得其反。(讀到「不算受苦」的說法,我簡直一不小心就會昏了頭說:「快判他們死刑!」)

丹諾式的辯詞最後會推出一個結果,就是反對任何懲罰。一個人如果做錯事,那是因為他窮,他命不好。假如像婁伯與李歐普,既不窮,命又好,還做錯事,那他們就是瘋了。

一切都是「情境使然」。但如果可以把一切推給抽象的文化社會,那還有什麼案子辦得下去嗎?我們抓到一個政府官員貪污,他可不可以在法庭上說:從小我看我爸爸賣菜的時候都偷斤減兩,而周遭公務員無不喝茶看報,所以我就學壞了?毆妻的男子是不是應該拿著女性主義教科書上法庭說:你瞧瞧,這社會很父權,我就是這樣被刻板印象養大的,所以我當然會打老婆囉,不能怪我。那怪誰呢?怪天好了。

不過丹諾「反對任何懲罰」的立場至少是一致的。他的意思是,社會是一個整體,不要老是柿子檢軟的吃,把責任歸於罪犯然後想消滅他了事。他認為對罪犯還是應有所處置,可是應該是輔導式的,不是現在監獄這種仇恨懲罰式的;更不是死刑這種一了百了一勞永逸的。

有兩點值得一提,第一是或許他當年面對的監獄管理是很不人性的,所以有此看法。第二是他確實認為應該把罪犯視為病人。罪犯與病人的並置或替換是很有趣的概念;把罪犯當病人的丹諾顯得厚道、溫慈,而我們卻不時把病人當罪犯(例如SARS橫行期間,以及大眾對愛滋病的態度)。

這是第二個啟發:用丹諾式的「情境使然」的理由來反對死刑,終將走到「反對一切刑罰」的地步。(我們要不要走那麼遠?)

但更引我注意的是末了那個或許並不重要的細節:李歐普十年以後後悔了。

李歐普與婁伯顯然不是湯英伸那一類,而是王文孝那一類,且猶有過之。他們事前預謀,事後無悔,家境優越無可同情之處,對於被害者家屬的傷痛無動於衷,甚且落井下石。如果依照我先前的標準,絞刑的繩索早該套上他們的脖子。但丹諾為他們掙來了一條活路,而十年之後,後悔的感覺幽幽的冒出來了。

這樣一個反社會人格的傢伙都能夠悔悟,令我怔忡許久。那麼,今後我們還能指著誰的鼻子說,「你應該被判死刑,因為你不知悔改」?我們對王文孝是不是太過心急了?

我們都知道,寬恕需要時間。莫非芝加哥綁架案還有第三個啟示?也許,悔悟,也需要時間。

不久前,有個朋友聊天時透露了一個秘辛。他認識一位法官,判過一樁有名的死刑案。多年後,這位法官偷偷告訴我朋友,其實他後悔判了那人死刑。我聽了蠻同情那位法官,因為他可能得默默承擔內心的自責,心裡想必很不好受。

此時再想起這件事,忽覺其諷刺。我們對死刑犯多麼嚴苛啊,「你要認真悔過,我們才原諒你喔!」但法官判錯也不悔過,我們倒充滿了體諒。我想,悔過也不是容易的事吧?越大的過,越難悔。踩到人家的腳很簡單,「歹勢。」但是把人家殺死了,那後悔……或許是說不出的吧。自私卑劣的死刑犯可能說不出,高潔廉明的法官也可能說不出。

在我看來,丹諾贏在訴訟策略,而不是贏在結辯的反死刑論述。丹諾比較接近宗教情懷:「請你不要看我們的罪過;請看天主的羔羊。」但是,從心理層面來看,人們之所以寄望死刑,是因為他覺得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脅;他是從「準被害人」的角度在考慮死刑問題。

我不禁想起一個熟悉的故事:「中山狼」。

東郭先生路過中山國,在森林裡遇見一隻狼。狼被獵人追趕,求東郭先生救牠一命,他便打開裝書的麻袋讓牠躲進去。直到獵人走了,東郭先生把狼放出來,狼卻說,不如你好人做到底,讓我吃了你吧!東郭先生不從,兩人相約問三個人的意見。

大樹說:人吃了我的果子三、四十年,現在還想砍倒我當柴燒,全世界都是忘恩負義的,狼要吃你有何不可,吃啊!水牛說:人用我耕田三、四十年,現在還想殺了我吃肉剝皮,全世界都是忘恩負義的,狼要吃你有何不可,吃啊!第三位是個老人家,他怎麼樣都弄不明白事情的經過,只好請狼現場表演一次。狼躲進麻袋裡,老人家刷的一聲束緊袋口,殺了那狼。

有意思的是,東郭先生是墨家。他之所以經過中山國的森林,是因為某國國君請他去講學。墨家,講什麼呢?當然講「兼愛」,「非攻」啦。但經過這麼一折騰,他腦子裡全亂了——這下該講什麼才好呢?

這個故事嘲諷墨家太過天真,笑他們不認識現實的險惡。也許「中山狼」式的考驗,也是反死刑論述必經的叢林?在「準被害人」的位置上待久一點,感覺一下;然後變成一個更深刻的東郭先生,繼續往前走。


1 comment:

  1. 對不起回得有點晚。

    撇開誤判、社會責任等等不談,在確認有罪的情況下,為什麼加害人「有悔改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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