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03
【死刑】曾思儒案3
判決查到了,在這裡。選「最高法院」,然後打進名字就行。
確實有意思。判決都無聊得很啦,最高法院(三審)的判決尤其如此,因為它是法律審。一、二審是「事實審」,問的是「被告做了什麼?有什麼證據?」三審問的則是:前次審判程序有沒有問題?起訴法條對不對?判決理由完備嗎?等等純法律的問題。
有意思的是,對照著看,可以看出司法記者對法律的了解到什麼程度、他看重什麼。五次發回,我逐一簡述。
第一次發回:
a.曾思儒的殺人犯意何時產生?
b.沒有提示證物,違反正當程序。
第二次發回:
a.主文寫錯了。因為二審與一審雖均判有罪,但認定事實卻有差別,所以應該撤銷一審判決自為裁判。
b.曾思儒製造自焚的假象,沒有事實根據,是臆測。
第三次發回:
a.被害人何時死亡,原判決說法不一。
b.第一次發回的原因仍然在:原判決對曾思儒殺人犯意的推論草率。
第四次發回:
a.兩份筆錄沒有提示。
b.曾思儒所盜取財物漏列「身份證、提款卡」兩項。
第五次發回:
a.原判決沒有說明加重竊盜未遂罪為什麼不用論罪。
b.電磁爐沒有提示。
最高法院發回的標準寫法就是:二審判死刑,雖然不是沒有道理(行話叫做:「固非無見」),但是!接下來就開始說那判決錯在哪裡。
五次發回,一直在追問「殺人犯意何時產生」的問題。案情是這樣的。曾思儒以前是金山高中老師,租屋而住,後來換學校,他就搬走了。但鑰匙沒還。這一天,他想進去偷。那地方住的都是他以前在金山高中的同事。所以他先在外面看,沒燈光。打電話,沒人接。他跑進去想偷,但心裡猶豫,又跑出來打電話給女朋友。他想了四十分鐘,還是決定回去偷。
曾思儒進去後沒多久,女老師就回來了,曾思儒躲進一個男同事的房間裡。後來女老師經過房門口,不知何故停頓了一下,曾思儒心慌認為她看見他了,便竄出來蒙住她的嘴,女老師咬他的手,兩人跌倒在地。曾思儒隨手用地上的啞鈴重擊女老師的頭,女老師便求他放過她,並主動告知財物放在哪裡。
曾思儒用膠帶把女老師綁住,搶了錢、電腦、手機,就坐在客廳,想了三十分鐘,聽見女老師翻動掙扎的聲音。他覺得女老師應該有看見他,決定殺人滅口。
他去廚房拿水果刀殺她,水果刀斷了。他用鐵鍋打她,鍋子凹了。他再用電磁爐打她。最後他把一堆衣服、椅子、電視機通通堆在女老師身上,把廚房的瓦斯桶搬進來打開瓦斯,把門窗關好,就逃走了。
高院始終認為,曾思儒在一開始拿啞鈴打女老師的時候就有殺人故意了,所以判他強盜而故意殺人。可是最高法院認為高院的解釋不通,因為如果他一開始就有殺人故意,那還坐在客廳想三十分鐘幹嘛?
於是高院便想辦法解釋這件事。法醫說女老師的死因是遭鈍器敲擊,所以高院就說,她是被啞鈴打死的。但是同一份判決另一個地方卻又說,她是被啞鈴加上電磁爐一起打死的。同一份判決,對於死因與死亡時間的說法不一,那還行?遂又發回。
這就是記者所說的「雞蛋裡挑骨頭」。就上面敘述的案情,他應該是本來想偷(竊盜犯意),後來變搶(強盜犯意);搶完以後,他想了三十分鐘,才決定殺人(殺人犯意)。 也就是說,強盜行為完成了以後,他才犯下殺人罪。時間上沒有密接,犯意也不同,這時強盜罪與殺人罪應該個別論罪,不能用「強盜而故意殺人」。何時有殺人故意,關係到用什麼罪名、哪一條法律來判刑,這是關鍵性的問題。
最高法院發回判決的時候,是不會把底牌掀出來的。他只會說「你判得不對」,不會說「你應該怎麼判」。就像老師改考卷的時候只會說你錯了,正確答案呢,可得你自己去參。所以最高法院始終沒有說出「應該個別論罪」這句話,只是我猜他是這樣認為的。同樣的,最高法院也沒有說「判無期徒刑就好,不要判死刑」這句話,但記者是這樣猜的。
法律是很細節的東西。對我們來說沒差,殺人償命嘛。這個罪可以判死刑,那個罪也可以判死刑;那隨便挑一個吧。但是犯罪有各種不同的情狀,所以才有相似而又不同的各種罪。我看蘇案的法院判決或律師訴狀,也是同樣斤斤計較的。案子要打贏都是贏在微不足道的細節裡。法庭裡真正在纏鬥的東西,是檢辯雙方的法律技術。
五次發回裡另一個重點是程序的違誤。例如有三次的發回是因為沒有提示證據。第一次發回是只有提示證據清單,最高法院說不行,要看實物;第四次發回,有兩份筆錄忘記提示;第五次發回,電磁爐又忘記提示了。
在法庭上提示證據是很浪費時間的,像蘇案那麼多年下來,提示證據大概要提示兩整天。但是法律規定要這樣,就是要這樣。目的是保障被告詰問與對質的權利。記者提到身份證與提款卡的問題,並不是最高法院特別關注這兩樣,而是高等法院的判決裡漏列了這兩項強盜所得物品。
我覺得有意思的是,記者似乎全不在意程序的疏失,他在報導裡完全不提「沒有提示證據」,且三度凸槌之事。如果不提示證據,審判也可過關,那規定豈不形同具文?以後誰還要提示證據?如同我在書裡寫的,如果非法搜索所得也可以拿來當證據,那以後誰還要申請搜索票合法搜索?
反過來說,提示證據不就是基本動作嗎,有那麼難啊?高院老是「抓龜走鱉」又是怎麼回事呢?
我們會幻想,發回更審應該是很戲劇性的,不是都說「大逆轉」嗎,那應該是像「忽然發現一枚指紋」這一類的事。但完全不對,三審根本不進行證據調查,哪裡會發現新證據?三審不開庭也不言辭辯論,他只看卷子不看人。最高法院就是用來在法律的細節上面把關的,倘若我們嫌棄他太細節,那就把最高法院廢了吧。
我感到訝異的倒是,五份發回判決都是同一庭判的。最高法院一庭有五位法官,只有第五次判決時,五位法官裡換掉了兩位。最高法院不抽籤分案的?地院與高院的慣例都不如此,到底是這個案子受到特殊對待,還是最高法院慣例如此?如果是特例,為什麼?如果是慣例,那這樣子目的何在,這樣有比較好嗎?蘇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那一庭的審判長因為以前在高院審過蘇案,所以為避免預斷,特地迴避。為何這案子卻都給同一庭?這才是司法記者該追問而未追問的問題。法律很細節,新聞又何嘗不是。
另外一個細節是,第一次發回更審時曾思儒還有律師,後來就沒有了,變成公設辯護人了。沒錢了?放棄了?絕望了?
再重新看一次聯合報的報導,又看出一個錯來。他說:「曾思儒昨天第七次被判死刑,前六次判決都被最高法院撤銷。」但其實應該是五次被撤銷。他的標題也說「五度發回更審」,哪來六次撤銷?可能他也用同樣的判決查詢系統,看見有六個判決,就以為是六次,其實裡面有一次只是裁定延長羈押而已。
雞蛋裡真挑出了骨頭,我們該怪那去挑的人多事嗎?雞蛋裡本來就不應該有骨頭的啊!我們何不問,雞蛋裡長骨頭,孰令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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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了美國影集CSI,
ReplyDelete裡面有一集就是一個殺人兇手,
找了一個厲害律師和一個證據鑑識專家,
被告律師從各方面攻擊CSI人員,
包含證物可信度與CSI人員的人格瑕疵。
這一集充分表現證物蒐集的重要與馬虎不得,
更是表現了司法制度的問題。
關於支持死刑與否,
這完全是意識形態的問題,
可以討論,
但是我實在想不到哪一方有哪一個論點
可以完全說服另一方的。
我很喜歡「正義的神話」(商周出版),那是對美國司法制度的嚴厲批評,但很流暢,完全是一個律師雄辯滔滔的口吻。
ReplyDelete我曾是曾思儒的同事
ReplyDelete他 冷靜的令人害怕
他很會交女朋友
女生都很喜歡他
終於被判死刑確定了。
ReplyDelete司法或許很瑣碎,您的分析其實也非常精闢。但司法本來就是一種救濟管道,殺人償命,至少能讓被害者一償心中之恨,這是好事。
愚昧而犯下殺人罪,其實比冷血犯下殺人罪更可惡。職業殺手一槍就給你斃命了,諸如曾思儒這種人,要殺不殺,真要殺又搞不死你,這種真是累死人,也會延長受害者死前的恐懼感,所以光就這點,他比職業殺手更可惡,槍殺他都算便宜他了。
以下轉貼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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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 兇徒8度判死定讞
被害人父親:勿拖死刑 讓正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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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心瑩、蘇恩民╱綜合報導】台北縣金山高中女老師何佳燕,三年前發現前同事曾思儒行竊,遭對方拿啞鈴、電鍋冷血虐殺死亡。曾思儒七次被一、二審法院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五度發回此案後,昨天終於駁回上訴,維持高等法院更五審的死刑判決。這也是曾第八次被判死刑,全案終於定讞。
女教師撞見偷竊遇害
殺害女兒的兇手尚未伏法,何的父親曾在高院門口朝著最高法院大吼:「最高法院法官們,兇手罪證確鑿你們卻不讓他伏法,你們晚上睡得著覺嗎?」他昨天得知曾思儒死刑確定後激動地說:「感謝最高法院法官終於拿出良心讓被告判刑確定,但我們身心所遭受的折磨與痛苦已無法撫平,這種正義已不算正義!」
何父也呼籲法務部說:「不要故意敷衍、拖延不執行曾思儒的死刑,要讓正義真正實現。」至於最高法院方面,則依慣例拒絕對個案表示意見。
全案發生在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深夜,從金山高中轉任北縣自強國中特教班老師的曾思儒(三十七歲),因貸款壓力返回金山高中老師宿舍行竊,卻被何佳燕(二十六歲)撞見。
曾思儒竟以啞鈴重擊何女頭部,並拿膠帶綑綁。他待在現場抽菸思考半小時後,發現何還在掙扎,又持水果刀猛刺其頸部,然後拿鐵鍋重擊頭部,把電視機等物堆在何女身上,最後還將電磁爐放在何女頭部,再站上去用力踩踏,將何女活活虐殺死亡。
伏法日待法務部決定
曾思儒死刑定讞前,一、二審、更審共被判了七次死刑,但最高法院都以審理有瑕疵為由,五度將全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每次開庭,何女的母親每次都在法庭上痛哭哀號近乎昏厥。
法務部主任秘書張斗輝表示,最高檢察署收到死刑確定判決後,若無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的必要,就會提報法務部,由部長決定何時簽署死刑執行令。
案件一再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侵害當事人權益的例子層出不窮。面對這種怪象,就連希望廢除死刑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涌誠也說:「面對死刑法院自然要慎重,但若已查無可查,最高法院又不肯判死刑,那應該要有勇氣改判無期徒刑,否則一再更審,對雙方當事人是個折磨。」
很敬佩您對判決的分析,但記者有版面的侷限性,記者不可能把所有最高法院指摘的理由都放在新聞中。
ReplyDelete至於為何後來更審上訴最高都是同一個審判庭,據瞭解是為了讓審判庭能夠盡快掌握重刑案的全貌,雖然這個理由太牽強,也沒有明文規定。
你寫得很好、很精闢。
ReplyDelete許多人只看到事情的表面,
就認為一定是這樣,
卻沒有深入探究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