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01

【死刑】曾思儒案2


這案子越看越有意思。判決應該是查得到的,不過一步一步來,先單就這三篇報導來討論一下。這三篇報導寫得並不壞,我覺得還蠻典型的。沒有顯而易見的歧視,但是觀點有待商榷。

男老師殺了女老師。這一點看起來沒有疑問。但東森的用語是「凌虐致死」。聯合報則比較詳盡的說,「曾思儒到同事租屋處行竊,被何女發現,起意殺人,拿房間內的啞鈴重擊何女頭部;不顧何女哀求,又拿水果刀、鐵鍋、電磁爐等朝奄奄一息的何女猛刺或攻擊,離開現場前製造何女自殺假象。」

東森的寫法給我的感覺是,男老師是冷血殺手。聯合報披露的細節則不一樣,男老師是臨時起意而殺人,但他根本不會殺人,所以那人屢殺不死,這是一樁因為愚蠢而造成的殘酷。我想起「冰血暴」,科恩兄弟。(不是李安的冰風暴。)那就是一個「因為殺人技術不純熟,結果格外殘忍」的案子。那是真實案件,還是李昌鈺破的案。在他書裡那案子叫做碎木機謀殺案之類的。也想起「夢幻天堂」,凱特溫斯蕾踏入影壇的首部作品,真實故事改編,兩個十四歲小女生同性戀,其中一個的媽媽反對,兩個笨蛋就用一塊磚頭把媽媽活活打死了。

殘酷嗎?殘酷。但愚蠢與邪惡是有差別的,尤其是考慮量刑輕重的時候。聽到「凌虐致死」會想要判他死,但倘若是「臨時起意,屢殺不死」呢?

東森與聯合都指責最高法院不斷發回更審是浪費司法資源,傷害受害者家屬。因為兇嫌已認罪,其他都是枝節問題,有什麼好問的?

這裡面有幾個問題。甲把乙殺死了,則甲該當何罪?單單這樣是沒辦法判的。我們會直覺的說:殺人罪。但不一定啊,要有殺人的犯意才是殺人罪。甲想殺乙且確實把乙弄死了,才是殺人罪。甲不小心把乙弄死,是過失殺人。甲本來是想給乙一點教訓(甲的犯意是傷害),但下手太重把他弄死了,是傷害致死。還可能是過失傷害致死、正當防衛……。

那到底應該怎麼判?我如何知道甲的犯意是殺人、傷害還是根本沒有犯意?這就要看作案的細節啊。比如說,如果男老師預藏多樣凶器,一樣一樣拿出來殺人,那東森就沒講錯,是凌虐致死。但看來不是,他是慌張中手邊抓到什麼就拿來打,不是預謀殺人。所以不能說,只要兇嫌承認殺人就了事,判死刑。被害人家屬會希望速審速結,但司法不可以在裁判品質上讓步。

聯合報記者說最高法院發回的理由「千奇百怪」,我不確定該不該相信他,細節我們可以拿到判決以後再來檢驗記者的轉述可不可靠。這裡先做一些猜想。記者說:「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撤銷理由都是要高院查清楚,曾思儒究竟是在何時萌生殺人犯意,是在強盜女教師的財物之前、還是之後?」他本來潛入,犯意是偷竊。我猜想,追問何時變更犯意,應該是要弄清楚到底應用什麼罪名起訴他。第三次的撤銷理由,是追問多種凶器之中哪一樣造成女教師死亡,及其因果關係。我猜想,一樁死刑案件,要弄清楚凶器是什麼,應不過份吧?反過來說,如果檢方未能證明某個器具是打死女教師的凶器,那還敢判人死刑??

這恰好就是我在文章裡說的,因為一個犯行太血腥太殘酷,受害人與家屬太值得同情,所以在證據法則上反而會馬虎。平常我們會說,「案子一定要查清楚,不然不能服人。」但看見女老師的年邁父母,司法記者心一軟便說,「欸,你查那麼清楚幹嘛!」我們以為死刑一定是慎重才判下來的,其實未必。

接下來報導裡的兩個撤銷理由聽起來倒是確實蠻怪的,一個是問男的到底有沒有偷女老師的身分證和提款卡。我不知道這點在這個案子裡到底重不重要,可能要看判決。還有「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應該好好討論曾思儒被控竊盜與強盜之間的『法律關係』」,這我看不懂,記者大概也不懂。

這個案子看到這裡,媒體部分有幾個問題。一,記者(此例中是東森)用語失之毫釐差之千里。本案事實不應該用「凌虐致死」。二,一面倒。這時怎麼不平衡報導?怎麼不問替死聯盟的意見?怎麼沒有被告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的意見?三,最高法院所問是否為「枝節問題」,讀了報導仍然還沒被說服,例如凶器是什麼,這本來就該查。四,為什麼怪最高法院把關嚴格?為什麼不怪高等法院裁判品質不佳,查不清楚也敢判死刑?要怪最高法院的話,我倒同意高律師的「怪」法,就是怪他們幹嘛不好人做到底,自己判就是了。

受害者家屬表面上是抱怨司法系統拖延,一再發回更審。但其實如果高院判無期徒刑,他們恐怕會上訴,希望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所以他們應該是有兩個訴求,一,判死刑,二,快點判。

兩個媒體都無條件的接受這兩個訴求。但應該提出的質疑是:一,被害者家屬的態度,應該作為量刑參考嗎?(如果我殺了人,而那家人原諒我,我就不必死。如果他們很生氣,我就得死。但刑度不是應該依罪行來判斷嗎?)二,判死刑是被害者家屬恢復平靜的充要條件嗎?

還記得吳曉蕙命案嗎?她是國小老師,死在停車場裡。八年以後破案了,是兩個男的,犯案當時還未成年,所以不能判死刑,也不能判無期徒刑。那她的家人又怎麼辦?

我也不曉得他們怎麼辦。一定很辛苦,很困難。但是很多案子都沒有判死刑,而被害人家屬仍然繼續過下去。

我們都想要支持受害者家屬,但是找不到一個表達的形式,所以就老是借用「死刑」這個儀式。儀式?對呀,儀式,也許我們需要的真的是一個儀式?我們把犯人判無期徒刑,但是把他的身份證、衣服拿來鞭屍,燒掉,埋到土裡去好不好?把他的指甲頭髮剪下來,裝進瓶子裡丟到海裡去好不好?

我們在象徵層次上殺掉那人,以洩心頭之恨,但不要在實際層次上殺人好不好?

或者,再進化一點(如果我們能的話),我們殺掉他的罪行,但不要殺犯人,把他關起來就好,好不好?

19 comments:

  1. Anonymous10: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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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都想要支持受害者家屬,但是找不到一個表達的形式,所以就老是借用「死刑」這個儀式。


    這一段好像不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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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喔?嗯嗯,我覺得「被害人家屬好可憐」跟「判他死刑吧」常常是配套出現的呀。這兩件事在邏輯上沒有因果關係,但是人們在情緒上好像總是這麼覺得。我也覺得「被害人家屬好可憐」,但覺得不應該因此掉進「判他死刑吧」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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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nonymous2:16 PM

    這兩件事在邏輯上沒有因果關係,但是人們在情緒上好像總是這麼覺得。

    上面陳述妳以個人替「人們」的思想做了邏輯連結,謹慎地使用了「好像」,但仍是表示一種「揣測或推敲」吧?能否交代一下這推敲的依據?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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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nonymous3:15 PM

    =>
    我覺得「被害人家屬好可憐」跟「判他死刑吧」常常是配套出現的呀。


    不覺得「被害人家屬好可憐」
    頂多覺得「被害人好慘」

    覺得還是可以判死刑的理由是
    生命其實並沒有什麼了不起
    比較重要的反而應該是生命品質上的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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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bc:
    我想到的幾個例子是:
    a.東森和聯合的報導,都用了這個邏輯:被害人家屬很可憐,所以最高法院不配合著一起判死刑,就是浪費司法資源,並且謀殺正義。
    b.我和朋友聊天時談死刑,朋友說,「陳進興若沒有判死刑,白冰冰會瘋掉。」
    c.我自己在看到「被害人家屬好可憐」的報導時,也多少覺得有點疑惑,有點動搖。所以你說的也對,我也是「人們」之中的一個。只是我想一想,覺得這個情緒不應該連到「要判死刑」而已。

    kindkiller:
    生命的品質得由那個人自己決定,然死刑卻不由自己決定。比如說,假如有人覺得自己的生命沒什麼了不起,他可以自殺呀。
    我覺得政治人物的人生真是不值得活,但他們似乎樂得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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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關於被害人家屬好可憐的部分,我覺得現行法律分類把它歸到民事訴訟,請求以財物作為補償賠償的部分。但殺了個人與判死刑屬於刑事法庭,公訴罪吧?理論根據是國家社會安全秩序之類的碗公,因此不管被害人家屬可不可憐,國家都管定了這回事。

    我認為這種分法是好的。如果我們接受被「殺」人家屬的可憐一定得用「殺」才能補償,那退一步我們也得接受被「傷」的得用「傷」才彌補。要不,平平是砍,為什麼斷別人手腳規定用錢賠償、用坐牢懲罰,斷人頭的忽然也得賠顆頭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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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Anonymous1:57 PM

    我的意思是說
    生命的珍貴不用無限上綱
    大自然教我們的不是這樣
    那只是人類的社會遊戲

    別罵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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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沒罵你

    如果可以豁達看待生死,那是bles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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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Anonymous11:38 PM

    當你變成被害人家屬時你還願意這樣說嗎?當你的家人在亂刀下慘死時,你還願意大聲說你可以接受兇手不用死刑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這些虛偽的話就好收回家了,不用故做聖人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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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Anonymous12:51 AM

    加害者坦承被害者苦苦哀求30多分鐘
    但加害者仍用多項凶器致他於死
    "至今,也沒有必要為加害者留生路.."
    這想法沒有考慮太多層面
    不過我想家屬 應該也是如此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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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判死刑,不能給還活著的人教訓。
    行竊失風,與受害人熟識,加害人無前科,有良好高尚職業與地位,都是非致被害人於死的理由。他不會一刀斃命,代表本來不會殺人,或沒想過要殺人,殺了三十分鐘,對受害者是虐,加害者是慌。
    所以,我們應該告誡自己與家人,如果看到有人做壞事,先考慮自身的安全,作出正確的應對,被綁架的人,眼睛被矇住是對的,就算認得綁匪也要裝不認識,才能多些活命機會,小說裡武功低手看到武功高手不想人知的事,會自宛雙目以求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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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Anonymous4:11 PM

    清楚回答妳在文末的三個問題:
    不好!!不好!!不好!!
    為什麼??因為我就是"傳統的虛偽"
    只會關在"人權象牙塔"裡面自我感覺良好,但邊緣角落中被害者家屬的啜泣聲,卻是被故意視而不見的!!當人權律師指著陸爸爸說:"上帝終有一天會懲罰你時",他還有什麼臉掛著"人權"兩字!!??
    你告訴我對未來被害者家屬的輔導與補償方式在哪??如何能夠重建家屬對未來的信心??難道只是金錢和物質上的補償??今天廢死團體到底有沒有認真反思為何會和主流民意站在對立面,難道單純就真的只是因為"民粹正義"??華麗詞彙包裝下的空談,什麼叫"廉價正義"又什麼叫"傳統的虛偽",虛偽在哪??或許我慧根淺薄,又或許我跟不上世界潮流,只是我慶幸的是,我仍舊還保有一絲的正常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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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Anonymous10:48 PM

    樓上的朋友很激動啊
    你問的問題在「被害人保護與死刑爭議」中有討論

    民粹正義、廉價正義和傳統的虛偽都不是張小姐說的
    立場不一致不代表是敵人
    她不是沒有人性
    相反的
    她是因為看到比較多的面相
    所以思考的角度跟主流民意不同
    我很慶幸台灣有張小姐這樣
    雖千萬人吾往矣
    勇於為理想奮鬥、發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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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Anonymous10:49 PM

    sorry, 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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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Anonymous1:28 PM

    我想說的是: 在版上放放屁很容易, 但是如果是自己家人被虐殺, 請問自己心裏做何感想? 自己將心比心, 設身處地, 角色互換一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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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Anonymous1:41 PM

    為罪犯講人權, 講公平, 講證據...
    那我可以指著被害人的屍體問: 請問被害人的人權, 公平, 在哪裏嗎?
    進化一點? 關? 關起來? 呆灣的法律大家應該很清楚吧? 無期徒刑也可以透過種莫名奇妙的減刑,特赦,表現良好, 一堆理由到最後也可以放出來. 另外法律有個重要的功能是懲戒警世的功能, 大家也應該很清楚吧? 亂世就該用重典, 就是有這種寬恕罪犯,假慈悲的言論,才會造成社會人心愈變愈壞, 反正偷東西唯恐被認出, 就殺一殺人吧, 反正呆灣法律如此寬鬆, 又有一堆人權團體照應 就殺一殺人吧, 反正呆灣法律如此寬鬆, 又有一堆人權團體照應, 殺人也不會被 反正呆灣法律如此寬鬆, 又有一堆人權團體照應, 殺人也不會被判死行!視人命如草芥, 如此惡性循環, 惟恐天下不亂是吧? 哪天自己或親人也如此被虐殺時, 請問還是堅持現在的言論? 關關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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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接受及明白的,死刑的存廢個人覺得不能只是癈除,應有一案一算不累加的,可台灣沒有,最重是無期徒刑,我在兒童時期原以為"無期"就真的是"無期",但長大後發現根本並不是如此的,而有期徒刑最多,而就現今法官的態度來說要被判死刑就某部份來說是不易的,這樣子看來我國是不是還沒有條件癈死不是嗎?最少台灣要改成一罪一罰無限累加把有期徒刑的上限癈除,乾乾脆脆的把無期癈掉,看可不可以像有些癈死的國家一樣可以判個100年或大於10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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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掉字了句子變好怪哦~ 補一下,
      對於您的論點覺得你看得很透明,多都是接受及明白的,但關於死刑的存廢,個人覺得不能只是癈除,應有配合的法規,可台灣沒有,在台有期徒刑為: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而數罪併罰還最多只能加重到30年,而無期徒刑是不得加重但得減輕的: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06以前是七年以上),而假釋方面: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依2006年七月以前的規定是: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我在兒童時期原以為"無期"就真的是"無期",但長大後發現根本並不是如此的),而就現今法官的態度來說要被判死刑就某部份來說是不易的,雖說在假釋及減刑上現今有較為嚴格一點,但對於2006/7月前的人是否有不朔及即往的問題呢?還有依現今的法規來看,這樣子看來我國是不是還沒有條件足夠的條件癈死不是嗎?如要癈死如此想來,最少台灣要改成一罪一罰"得""無限"累加,把有期徒刑的上限癈除,且乾乾脆脆的把無期癈掉改成監禁,看可不可以像有些癈死的國家一樣可以判個100年或大於100年以上監禁。否則,被害人的人權又在那?守法的人又要如何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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