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死刑爭議捲起千堆雪,被害人保護制度也連帶成為大眾的目光焦點;隨著重啟執行、廢死議題降溫,竟然沒有人再談被害人保護制度了。
「被害人」「保護」制度,這個詞彙大家都用,加以沿用似乎很自然,為了溝通方便,似乎也不得不用。但是這些詞彙背後,藏著很值得探討質疑的一些既定想法。一九九四年因著一連串校園性騷擾案的爆發,婦女團體舉辦「反性騷擾大遊行」,在行經新生南路、金華街口時,我們停下來,在那裡悼念因為性暴力而死亡的女人。我們拉起白布條,寫的不是「性暴力受害地點」,而是「受難地點」;我們宣讀一份宣言,不稱「受害者」,而稱「受難者」。一字之差,整個思考的架構完全不同,出路也柳暗花明,豁然開朗。
受到政治迫害的人是「受難者」。而我們認為性暴力是一個父權社會的表徵,縱然性犯罪是個別男人施加於個別女人,但它不是個案,亦不能個案地加以解決。既然是個結構性的問題,當然應該援用「受難者」之稱。
「受害者」一詞,不管前後文如何溫柔善意,就是揮之不去的有著一張可憐、待人同情的臉孔。當我們稱某人為「受害者」,已經不只是客觀地描述他經歷過某個犯罪事件,而且是以該犯罪經驗作為這個人最重要的特徵來定義他。這樣的心態如透過社會互動不斷強化而固著下來,那這個人如何能夠重新找到主掌人生的能量?
我們常常忘記,「受害者」同時也是反抗者。因為主客觀因素,有的人反抗失敗死去,有的人英勇倖存。許多女人提供了很好的典範,寫下了她們的反抗經驗與心路歷程。遠的有徐璐的《暗夜倖存者》(皇冠),近的有小林美佳的《為什麼會是我》(三采文化)。閱讀她們平實的文字,總是深刻感受到那敘述背後的勇氣。她們立下的典範很清楚:藉由寫作與敘述,「受害者」重新成為主體,不再為他的受害經驗所馭。
受害經驗造成一個人的心靈創傷,而其創傷經驗的核心,是無力感。在那個犯罪的情境裡,加害人有備而來,一切發生得太快、猝不及防,於是加害人得以施展其權力。要克服這個創傷經驗,必須讓這個人重新感覺到自己的力量。
反抗失敗並不會使一個人失去主體位置。被關進黑牢裡的政治受難者,都是反抗不義政權而不幸失敗的人,可是不屈服的意志使得他們比他們的壓迫者更尊貴。有時候失敗的反抗者比成功的反抗者更耀眼,因為失敗是嚴苛的考驗,是對於主體性的重重一擊;能夠熬過來的人,他們的經驗對於整個社會來說,實是彌足珍貴。在這個意義上,「受害者」能夠教我們的實在太多了。
這並不是說,我們只需在字面上稍加改變,就能克竟全功。美國的「謀殺案受害者家屬權利促進會」(MVFHR)甫於七月初來台,他們帶來的經驗很值得省思。他們不是被保護的客體,而是集結行動的主體。他們的受害經驗造就了他們,成為不屈的反抗者。
受害經驗應當被正視、社會應給予支持、國家應提供資源,這些都不應該打折扣。但這個支持系統千萬不能忘記它的終極目標,不是去拯救一個意志癱瘓的小可憐、讓他此後可以永遠躲在強壯的羽翼下受到保護;而是扶持陪伴著,知道這個人有一天會掙脫受害經驗施予他的恐怖,繼續在他的人生道路上勇敢前進,而且身手不凡。如同尼采說的:「殺不死我的,將使我更強壯。」
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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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知道是否能將您的這篇文章轉錄到我的部落格http://breezyshot.pixnet.net/blog,因為最近一群精神病友在討論住院經驗時,也出現了精神醫療體制下的受害者與弱勢的討論。我想您這個文本中關於受害者與反抗者的思考,其實也可以套用在精神病友的住院經驗討論上。謝謝!
ReplyDelete歡迎取用,謝謝!^^
ReplyDelete謝謝你!:P
ReplyDelete殺不死我的,將會被我殺死。
ReplyDelete死刑對社會心理衛生有害
ReplyDelete愛因斯坦果真說對了
文章內說的,受到政治迫害的人是「受難者」,我說慰安婦也是受難者,不會是受害者,國內例子,除這兩者是因政治因素所導致外,我找不到其他典型「受難者」的例子。
ReplyDelete現在作者要把被性騷擾的婦女稱受難者,所持理由只是因為既然是個結構性的問題,非個案,當然應該援用「受難者」之稱,真是大哉註解啊,現在是怎樣啊,把性侵問題推給社會性結構問題,企圖用受難者名詞來減輕社會對性侵犯撻伐嗎?那被倒債的、被輾死的的一堆,都不是個案,也都是社會性結構問題,那些都稱作「受難者」?真是得了,你們書都讀很多,但總喜歡標新立異,一些人還爭相引用,真扯,受難者名詞真的是這麼用的嗎?
1 為什麼性犯罪是結構性問題,詳細的分析請見「強暴的詩與真實」。
ReplyDelete2 「政治」除了指黨派政治以外,更根本的意思是權力關係,因此,性別的強弱權力不均,就是「性別政治」,性犯罪的被害人,是「性別政治」底下的受難者。這是原文的意思。
3 用「受難者」的名詞,並不會減輕對性侵犯的撻伐,而是相反,不是處理個案以後就止步,而應更進一步看到那背後的結構性問題。故意不去看結構性問題,才是輕縱性犯罪。
以上。
回應您第1點:依照您的定義,社會問題有什麼是非關結構性的,離婚、車禍、貧窮、偷竊、幫派、就業、環保,還有您講的性侵…等等問題,都是社會結構性問題,因此這些事件受害者都可稱為受難者,是不是如此?
ReplyDelete回應您第2點:政治是一種權力關係沒錯,但有權力並不等於會發生性犯罪,何來「性別政治」這個名詞推論,依您的說法,白宮實習生魯文斯基就是「受難者」囉?妳去問魯小姐,搞不好,她還說我願意當性別政治「受難者」。
回應您第3點:我還是強調「受難者」通常都是因為政治或戰爭因素,非當事人意願所能控制所導致者才算數,所以政治犯通常能受到外國庇護,在正常法律環境下,受害者就是受害者,就是被侵權的一方,豈能泛稱為「受難者」?不過打輸牌,開玩笑稱「受難者」我倒同意啦。
男性中心思維,對於理解女性在社會結構所居的失衡地位,似乎有很大困難。
ReplyDelete時代封面伊斯蘭婦女的遭遇,不知是否足以稱為「受難者」?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14/0/6/7/101406751_2.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1406751&mdate=0807103701
是否結構性的檢討與制度的重建,正是邁向相對尊重、公平、正義的願景,所必經的道路?
近日法官收賄事件,更降低死刑判決的信度。制度上無法克服的人性,正是死刑存在最大的悖謬。
感謝板主,總是站在需要光照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