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3

大法官的「司法虛無主義」

死刑釋憲案經大法官會議不受理後,受人敬重的資深媒體人王健壯,撰文指出大法官的不受理是司法極簡主義(judicial minimalism,王健壯原文稱為「司法最低限度主義」)。王健壯提出幾個論點:第一,大法官選擇不對死刑存廢問題表態,這一「不作為」背後有著促進民主的苦心。第二,司法極簡主義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運作十分成功,各州果然陸續修法改進死刑。第三,大法官身掌司法權,應留必要空間給行政與立法權,三權分立的界線不宜輕易跨越。台灣大法官不受理這項釋憲,是蘊含著對於行政與立法兩權的深切期待。

要評論大法官的不受理是否適當,必須先問,廢死聯盟提了什麼樣的釋憲案。此次死刑釋憲,既非技術拖延,也不是死囚的「延命」手段,而是對現行死刑制度的總體檢。釋憲案指出,2009年通過施行的兩公約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而刑事訴訟法第289、388、389條未能架構一嚴謹的法律程序,導致死刑判決無獨立量刑程序、無量刑標準,法官無說明義務,陳詞應付可也;第三審亦無強制辯護、無言辭辯論。這些缺失都造成我國死刑判決的標準浮動而模糊,觸犯了兩公約「不得恣意剝奪生命權」的禁令。

死刑釋憲如實地指出現行法律與兩公約扞格之處,要求大法官解釋,這本來就是大法官職責所在,就像狗要看門、貓要抓老鼠一樣。提出「司法極簡主義」概念的美國憲法學者凱斯‧桑思坦(Cass Sunstein)稱讚1996年Romer v. Evans一案頗具極簡主義風格,但該案正是聯邦最高法院判定科羅拉多州的州憲法增修條文因為違反聯邦憲法而無效。無論極簡不極簡,大法官解釋法律衝突的責任,是無可迴避的。

七○年代以降美國大法官對於死刑大致採取修正改良的態度,對於程序上嚴謹的死刑法律認定合憲,判刑標準恣意浮動的,則認定違憲。如果說美國的大法官扮演了一個把關、施壓的角色,使得美國的死刑制度得以改進,應不為過。然而這就是台灣大法官袖手不為之事:釋憲案要求基於比例原則,對於剝奪生命權的死刑判決,至少要拉高對程序正義的要求,但大法官回以不受理決議。

美國大法官對死刑制度的修補,是否已經功德圓滿?恐怕有待商榷。目前為止已經有鮑威爾(Lewis F. Powell, Jr.)、布雷克蒙(Harry Blackmun)與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三位大法官,於退休前後公開表示後悔支持死刑制度,因為死刑判決裡仍然充滿了恣意、歧視與錯誤,即使經過數十年的努力改進,還是違憲。

司法極簡主義,如果用最大的善意去理解,是一種司法自制:司法部門對於自身民主正當性的侷限有所認識,因此謹守份際,避免與民選的政府部門起衝突,以利憲法與民主的良性互動。這個原則並不壞,遺憾的是,此次死刑釋憲案的不受理,並不是這一原則的實踐。死刑釋憲案並未要求大法官狗拿耗子,而僅僅是要求他履行憲法義務;然而台灣的大法官竟然認為,死刑程序未臻嚴謹、法律互有扞格,不關他們的事。在輿論關注下,大法官一心避禍,何來維護民主的苦心,或者「喚醒立法與行政權對廢死與否應有的作為」?

這不是「司法極簡主義」,而是一則狗不看門、貓不抓老鼠的失職演出。痛心之餘,名之曰「司法虛無主義」,是司法人員對於司法價值與職責的自我否定。海德格談虛無主義的一句話,在這裡恰好合用:「如此的『存有』,一無所有。」

4 comments:

  1. 受人敬重的資深媒體人王健壯???
    very f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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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哈哈,k2不知道為什麼跟王健壯有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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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nonymous6:47 PM

    如果不能改變獨尊法官、檢察官的想法,台灣的司法是不會有希望的啦!你看有幾個大法官解釋是有LP的寫出大法官的看法?更遑論這種極具爭議性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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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DANIEL1:24 PM

    張小姐您好:有位方先生在﹝五月柱下﹞這格網誌裡發表了一篇:大法官說了什麼? - 回應張娟芬小姐『大法官的「司法虛無主義」』 http://nightdown.blogspot.com/2010/07/blog-post_13.html

    我想您一定要去仔細閱讀這篇文章,因為他這篇文章中,對於您的文章觀點做了全面性的批判,而且言之有物

    希望您在閱讀完方先生的文章之後,也能夠適當回應他對於您這篇文章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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