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1

您錯了。

網友shouri留言,

「您好,

朱學恆的"聆聽受害者聲音"凱道集會, 3月27日已經結束了. 在集會的最後, 他發表了一份請求法務部新任部長重視被害人家屬權益的公開信, 信中參考日本先例, 提出被害人保護法及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這些保護受害者的措施, 都是以前的台灣法律人從來沒有想過, 也從來沒有做過的, 結果卻被一個電機系畢業的"宅神"首先提出. 您有什麼看法?」

我的回答:

我的看法是,許多參與廢死聯盟的法律人,早就研究了被害人保護措施並且提出方案逐步在推行,都寫在2009年出版的「死刑存廢的新思維」裡。同時,也是那些參與廢死聯盟的法律人,在台北律師公會裡推動,設立了「被害人保護委員會」,提供法律資源給被害人。當社會大眾不注意也不在乎被害人保護的時候,廢死聯盟已經在想在做,媒體不報,社會不理。現在後知後覺的人忽然醒悟到應該照顧被害人,於是誣賴廢死聯盟沒有想沒有做,順便把搶頭香的功勞攬在身上。

我不知道朱學恆有沒有說他「首先」提出。「首先」是您說的,但您錯了。這就是我的看法。您錯了。

24 comments:

  1. http://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10/03/28/supportthevictim 這是朱先生公開信全文.
    http://www.plurk.com/p/4ewj0q 這是朱先生對法務部新聞稿的回應.
    是的, 以前有法律人想過被害人保護的問題. 但法律人們過去的努力, 和2010年3月27日朱先生提出的內容和精神是否一致, 能否達成一樣的目標, 那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不過, 從被害人家屬的反應來看, 顯然是否定的. 否則, 被害人家屬們對廢死團體的強烈怨氣與不滿, 不會傳到一個本來並不關心這個議題的宅男耳朵裡, 終至引發這把燎原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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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關心朱先生獲得多少掌聲,勝過關心被害人家屬獲得什麼權益。您先送給朱先生這個「首先」提出的花圈,我指出您送錯花圈以後,您隨即換上一個花圈:「被害人家屬比較喜歡朱先生」。

    我並不關心誰獲得什麼花圈。但是被害人保護制度的落實,八字還沒有一撇,這時候論功行賞,是不是太過心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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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nonymous8:27 PM

    在論死刑存廢議題上
    正反雙方回應的表現讓我發現
    越豐實的稻穗越是低垂
    半瓶水響叮噹
    還有
    無知的人通常以為自己無所不知

    一個自詡挑戰權威的人
    用充滿批判性、暗示性的言詞攻訐意見不同的人
    只問立場不問是非
    最後他自己也成了不容他人挑戰的權威
    感覺朱宅神已經變成普渡慈航了
    普渡慈航:世人都崇拜偶像,為何要跟世人作對?
    超諷刺的 :P

    侵害是人類社會最常見的罪行
    語言暴力也是一種侵害
    朱學恆在「誰,願意和受害者站在同一邊」一文中
    污名化人權團體
    煽動網友
    然後縱容這些人的語言暴力
    讓人感到非常失望

    恐懼、仇恨從來最好操作
    仇恨只會餵養另一個仇恨
    果真一點都沒錯

    宅神顛倒是非的論述
    也讓許多人忍不住出來打抱不平了
    這是我看到的

    不過如果能藉著這波拉扯的力量
    讓政府做出任何正面的回應與改革
    那倒是好事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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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nonymous12:19 AM

      不曉得廢死方以嗜血,暴民,張獻忠,不敢殺人的愚宅……等等詞彙來形容反對方是否是語言暴力,麻煩請正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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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問一下,廢死聯盟在<加害者教化或更生>上有些什麼樣的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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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nonymous1:54 AM

    shouri君恐怕也非關心「朱先生獲得多少掌聲」勝過「被害人家屬獲得什麼權益」。只是好辯且在被指出錯誤時不肯認錯、硬拗到底而已。

    生也有涯,有用之身不必遣於無義之辯。

    人不狂吃枉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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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回stone:就我所知這部分好像沒有談很多,有談到假釋的標準應該要提高並且嚴格把關。因為廢除死刑,並不是表示要立刻把死刑犯放出來,也不是天真的以為一定可以把他們變成好人;應該是改判無期徒刑,然後等到多年後(例如25年後)如果他申請假釋了,那時候再來個別討論,用嚴格的假釋標準來看這個人可不可以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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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朱先生也許很"熱血"
    但他以這樣的特質與口號來製造對立而非溝通
    以群眾的力量施壓而非協調
    這樣的情形都不是好的
    理智不是熱情的產物。
    當他以宅男之名登高一呼時
    支持的人們到底是受到他單方言詞的煽動
    還是真實了解內情呢?
    當部分群眾一昧的汙名化廢死聯盟的時候
    當中有人去查證並研究過廢死聯盟真正推動的事是甚麼嗎?

    就像辯論,正方與反方都要依據事實提出論說
    為什麼看見朱大以眾多沒有實證的文章與言論
    評斷廢死聯盟不是站在受害者家屬這邊的呢?

    個人以為,凡事要開口前,
    務必自己確實了解,別人說的
    不見得是事實,切勿輕易隨之起舞。
    否則,很可能自己也成為某種幫兇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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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Anonymous9:51 AM

    以一個民眾來看來感覺,
    不論廢死聯盟或人權組織, 一直以來就是只有對總統, 法務部長等等的政府機構, 不論是施壓或是遊說, 或是施展訴訟技巧, 還是寫了一堆一般人看不懂也不想看的詭譎文章.

    朱先生是跟受害者家屬, 跟人群在一起, 用簡單直接溫暖的語言, 把熱情或是理念觀念傳播, 所以得到的效果與回饋是以上的百倍或是千倍

    很明顯的, 誰的目標可以很快達到, 一目了然, 爭誰先誰後誰對誰錯, 是有什麼屁用?

    那我倒是要問了, 這些廢死聯盟或是人權組織, 你們是要到什麼時候才可以把腦袋裡面的石頭拿走, 不要再只想要當神祇, 改當傳教士, 並走入人群, 去傳播你們的理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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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Anonymous2:12 PM

    樓上的民眾很激動啊
    用了一堆情緒性的字眼

    沒有成見才能看見
    看不懂是因為不想看
    不是人家的文章詭譎

    明眼人都看得出來
    張小姐從來沒有爭功
    是某些人跑來說了些跟事實不符的話

    如果不用管是非對錯
    那不是是非不分了嗎
    默許別人顛倒是非叫做鄉愿

    不是只有走上街頭才叫傳教士
    張小姐寫書、長期用文章教育民眾
    用部落格跟民眾溝通
    比起朱先生的妖魔化文章和酸文回應
    等級和風度好了太多

    這也是一個民眾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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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謝謝!^^

    「殺戮的艱難」是2005年就寫了、刊登的,不是對總統也不是對法務部長,就只是用最樸素的語言,在跟庶民溝通,因為,我也就是庶民。

    如果我講的,你不同意,我也只是笑一笑。但是持不同意見的雙方,應該要彼此尊重。我沒有貶低主張死刑的人,但卻感覺到,主張廢死的人,一直被貶低。

    我只想強調,一個公共議題的討論空間得來不易,我們能不能,雖然意見相左,但是不互相為敵?你或許支持死刑,我或許反對死刑,但是我們仍然是命運共同體。我們討論某個議題,最後應該是更互相了解(雖然可能仍不同意),而不是徹底撕裂那個共同體。

    很謝謝鼓勵我的朋友。也謝謝那些願意在此表達不同意見的人。你們都讓我覺得這塊土地有希望。一起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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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Anonymous12:31 AM

    藉由替死囚申請釋憲手段,干預司法運作與社會期待,無論你們想法多高尚,這種傲慢幼粗暴的做法,最終一定會收到廣大社會的反彈。你不殺伯仁,伯仁因你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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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Anonymous12:36 AM

    聽說這兩天廢死聯盟電話被打爆,網路上發動人肉搜索與聲討聲浪不斷(自己去 BBS,mobile01,pchome...看),竟然會跟王清峰一樣是下地獄的結局.真是諷刺!

    有時人處理一件自以為對的事,往往因我慢遭致自我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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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樓上的朋友:

    有時一大群人瘋狂地處理一件自以為對的事,往往毀滅的是被他們拿來當口號的正義以及他們的人性。

    --------------------------------------------------

    張小姐:

    謝謝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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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Anonymous3:31 AM

    看到了反廢死一方的言論和作為發現
    仇恨會餵養更多仇恨
    暴力會產生更多暴力
    以上兩點是真的
    也是我轉而支持廢除死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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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Anonymous1:36 PM

    剛才瀏覽了一下陌生人的噗浪
    發現有網友copy了這裡回應出現的廢除死刑主張概述
    貼在噗裡討論
    看討論參與者的交談的口氣應該是認識的人
    討論的走向被其中一人從情緒面被引導到理性面耶

    看完的結論是
    不要小看文章跟網路的力量
    用柔性的語氣訴求效果比較好
    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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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如果替死囚聲請釋憲是他們擁有的權利,那麼,司法運作如何被干預了?社會期待他們不要擁有聲請釋憲的權利,所以就應該(或者該說可以?)剝奪?傲慢又粗暴的究竟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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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Anonymous10:36 PM

    是多數暴力吧。
    以正義為名合理化忽視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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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張小姐,您好:

    我是〔五月柱下〕的作者,方郁齊.

    今天有位網友寄了封信給我,裡面引用了您的文章:

    〔我的看法是,許多參與廢死聯盟的法律人,早就研究了被害人保護措施並且提出方案逐步在推行,都寫在2009年出版的「死刑存廢的新思維」裡。同時,也是那些參與廢死聯盟的法律人,在台北律師公會裡推動,設立了「被害人保護委員會」,提供法律資源給被害人。當社會大眾不注意也不在乎被害人保護的時候,廢死聯盟已經在想在做,媒體不報,社會不理。現在後知後覺的人忽然醒悟到應該照顧被害人,於是誣賴廢死聯盟沒有想沒有做,順便把搶頭香的功勞攬在身上。〕

    基本上,我們兩個人都沒有錯,或許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可能連朱學恆都沒有錯.

    「死刑存廢的新思維」這本書,三個月前為了寫之後的文章,有實際研讀過一遍,沒錯,裡面的確有提到修復式正義和被害人保護,但是篇幅大概只有全書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其他百分之六十都是在探討廢除死刑.

    在「死刑存廢的新思維」的序文中提到,這本書主要是2008年廢死聯盟被害人保護研討會的演講集.

    一個被害人保護研討會中,百分之六十的論文都在探討廢除死刑,您不會覺得很奇怪嗎?

    另外,不管是朱學恆和我,都沒有否認〔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存在.畢竟單位就在那裡,就像周星馳電影中的一句台詞:婚也結了,孩子也有了,這不是證據是什麼?

    我們所質疑的是:這個單位執行力的不彰.

    如果您看一下這個協會的網站:

    http://www.cvpa.org.tw/

    在 2009年之前,這個協會的活動大部份是徵人啟事,烤肉,夏令營之類的公關活動,被害人家屬在這裡,根本找不到多少可以幫助他們的訊息(就算是小小的區公所,好歹還有個〔服務項目〕或〔為民服務專區〕吧),直到2010年之後,這個組織才陸續提供像刑案被害人保護的方案,甚至還曾經有被害人家屬說,申請孩子九月份的學費,結果要到年底才拿得到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整個組織根本沒有為被害人提供多少服務,充其量只能像其他社福團體一般,淪為廢死聯盟抵擋外界質疑的箭靶.

    最後一點,我很納悶的是,您為何在文中會用到像〔誣賴廢死聯盟沒有想沒有做,順便把搶頭香的功勞攬在身上〕這種句子.

    這似乎並不符合您一貫的個人風格,而是刻薄的人身攻擊.

    從之前我的舉證而言,我們並沒有〔誣賴廢死聯盟沒有想沒有做,順便把搶頭香的功勞攬在身上〕

    如果廢死聯盟要靠像〔誣賴〕,〔把搶頭香的功勞攬在身上〕這種句子來收攬民心,那鄙人完全可以瞭解,為什麼這個組織在推展理念上,會面對如此多的阻礙.

    敬祝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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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方先生您好。您提出幾個問題,我依序回覆:

    1您說「一個被害人保護研討會中,百分之六十的論文都在探討廢除死刑,您不會覺得很奇怪嗎?」

    廢死聯盟以推動廢除死刑為主要工作,正如他的名稱所顯示,這並不奇怪。
    廢死聯盟辦「死刑存廢的新思維」研討會(不是您所稱的被害人保護研討會),以廢死為主題,並不奇怪。
    在那個研討會裡,有三個討論主軸,被害人保護是其中之一,所以約佔三分之一的篇幅,並不奇怪。
    另外的三分之二,討論兩個也很重要的主題,一個是社會安全,一個是獄政革新,這都是與大眾息息相關的,並不奇怪。
    如果您的意思是社會安全與獄政革新並不重要、不值得討論,那我會覺得很奇怪。

    2 您認為被害人保護協會執行力不彰。

    我也認為被害人保護協會沒有認真在保護被害人,這一點,我在部落格上也批評過。這個協會隸屬法務部,資金也來自法務部,換句話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我們全民應該監督的對象,因為他們花的是納稅人的錢。他們不好好保護被害人,是不可原諒的事。

    方先生說該協會是「廢死聯盟抵擋外界質疑的箭靶」,這點您完全弄錯了。廢死聯盟何時以該協會的存在來「抵擋外界質疑」?(附帶一提:用來抵擋的東西是「擋箭牌」,不是「箭靶」。)請您回到我的文章再重新讀一遍,我說廢死聯盟的律師「在台北律師公會裡推動,設立了『被害人保護委員會』,提供法律資源給被害人」,您錯把馮京當馬涼。台北律師公會被害人保護委員會是民間組織,您所批評的「被害人保護協會」則是官方機構,兩者毫不相干。您對廢死聯盟的批評,是基於錯誤的事實,希望您不吝更正。

    關心被害人權益的朋友,為什麼對於花費公帑的「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尸位素餐很少批評,卻很喜歡計算廢死聯盟的文件中與被害人相關的佔幾分之幾,這點我向來覺得奇怪。這就好像有一家賣牛肉麵的,家大業大,我們都是股東,但他們賣的牛肉麵都偷工減料,股東們全不吭聲。他隔壁有一家賣蚵仔麵線的,小小的攤位,卻湧進很多根本不是股東的人,大罵他們為什麼沒有賣牛肉麵。其實這家賣蚵仔麵線的,因為知道賣牛肉麵很重要,所以在很拮据的情況下,也真的有賣牛肉麵;但是方先生卻批評,為什麼只有三分之一的店面在賣牛肉麵?

    請問一家賣蚵仔麵線的到底應該賣多少牛肉麵?

    3 您認為我有人身攻擊之嫌。

    這一篇貼文很明確的是在回應網友shouri,而不是指任何其他人。shouri在他的部落格裡說廢死聯盟「偷竊死刑執行命令」,「這還不算,他們還出書,想要告訴大眾,這個人殺人是應該的,被害人是應該要被殺的」,這些都是誣陷之詞。如您重看shouri網友此處的留言,就可以看到,他最在乎朱學恆先生搶到了頭香,不惜將先前廢死聯盟在被害人保護一事上的努力都抹煞。我此處亦僅批評他的言論,不曾涉及他的人。

    謝謝您的指教。您的疑問有許多是肇因於誤讀與誤解,如果您能不帶偏見地看待相關資料,相信便能夠省去這些重複的說明。再次謝謝您認真看待死刑問題。也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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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張小姐,您好: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關於您的回答,我回應如下:

    1.沒錯,2008年研討會的名稱是〔死刑存廢的新思維~社會安全、獄政革新、被害人保護〕,被害人保護僅佔全部的1/3,但是廢除死刑聯盟在〔廢除死刑Q&A〕的第二個問題:〔廢死聯盟不在乎「被害者人權」嗎?〕中的回答是:

    〔廢死聯盟也不忘跟被害人保護團體交流,舉辦廢死相關座談時,也會邀請這些團體與會分享他們的看法。〕

    如果說廢除死刑聯盟真的如同文中所說的〔不忘跟被害人保護團體交流〕,為什麼直到2010年,才又有所謂的〔看見被害人〕活動?

    2.同樣的問題,首先感謝您提供〔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這個組織,但是...我必須要說,這個組織好像比法務部的〔被害人保護協會〕還要虛無.

    首先,這個組織號稱附屬在台北律師公會之下,但是台北律師公會的組織中並沒有這個單位的專門聯絡管道,而是附屬在律師公會服務項目的〔犯罪被害人保護〕項目下.

    而這個委員會這幾年的活動只有四條:
    律師與科學鑑識
    飄洋過海來看你:看見被害人
    被害人司法權益論壇(二)
    刑事鑑識與刑事審判座談會

    或許是我看錯了,但一個成立多年,號稱以保護犯罪被害人的委員會的活動只有辦座談會,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是否太~

    另外,我們之所以認為廢除死刑聯盟一直將像白曉燕基金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類的社會組織,做為面對民間質疑的擋箭牌,主要是因為廢除死刑聯盟每次遇見民間質疑不關心被害者保護時,最常見的回應是:

    〔關於被害者保護,我們基本上和民間的社福團體保持密切聯繫及溝通〕

    像剛才引用到的在〔廢除死刑Q&A〕的第二個問題:〔廢死聯盟不在乎「被害者人權」嗎?〕中,廢除死刑聯盟的回答是:

    〔廢死聯盟也不忘跟被害人保護團體交流,舉辦廢死相關座談時,也會邀請這些團體與會分享他們的看法。〕

    提到您舉例牛肉麵和蚵仔麵線的例子,呃~非常有意思,但是也反應了廢除死刑聯盟的主張:〔廢除死刑和被害人保護無關〕

    連廢除死刑聯盟的高涌誠教授都認為〔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是廢除死刑的基礎〕,似乎聯盟可能在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上,還要多加把勁.

    3. 對於網友shouri的留言,如果他真的是這樣寫的話,我代表他向您致歉.但是也犯不著用像〔誣賴〕,〔把搶頭香的功勞攬在身上〕這種字眼吧.而且可能我的國文程度不佳,不過您在寫這些字眼的主詞,應該不單指shouri一人吧?

    敬祝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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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Anonymous9:49 AM

    To 樓上的方先生,

    您可不可以承認一下
    您自己把"協會"跟"委員會"搞錯了
    不要再硬ㄠ好不好。

    而且人家那個委員會是私人的非營利的團體
    又不是拿你的錢辦事,
    你管他做了什麼事
    他就是虛無到如夢幻泡影你也管不著

    我看了您歸納的那四條活動
    我覺得很精彩啊
    像是飄洋過海來看你
    是請一些國外的受害者家屬來台灣交流
    這到底哪一點虛無?

    我的國文程度也不佳,還請您開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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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To Anonymous:

    首先,謝謝您的回應.

    關於您所提到的問題,回應如下:

    沒錯,這個委員會這幾年的活動只有四條:
    #律師與科學鑑識
    #飄洋過海來看你:看見被害人
    #被害人司法權益論壇(二)
    #刑事鑑識與刑事審判座談會

    但是您要不要仔細再看一下?

    這四條活動,其中〔律師與科學鑑識〕,〔刑事鑑識與刑事審判座談會〕都和〔被害人保護〕的關係不大.

    另外兩則,〔被害人司法權益論壇〕,主辦單位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至於另一個〔飄洋過海來看你:看見被害人〕~.

    不會吧?主辦單位是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一個號稱首先照顧被害人的組織,網站卻都是轉貼其他協會的活動,一個自己主辦的活動都沒有,甚至還要幫律師公會宣傳刑事鑑識,您不會覺得詫異嗎?

    或許正如您所說,人家那個委員會是私人的非營利的團體,做不做事是人家的自由,但是如果廢死聯盟一天到晚和人說自己是首創被害人保護的先河,最後創立的組織卻是〔做不做事是人家的自由〕,您難道不會覺得很諷刺嗎?

    這如果不叫〔虛無〕,這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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