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8

莫忘林瓊嘉!——死刑為什麼會誤判

死刑,一旦誤判,就無法補救。支持死刑的朋友們問得好:死刑是極刑,法官與被告無冤無仇,一定特別慎重,怎麼可能會誤判?

蘇建和案,盧正案,徐自強案,邱和順案;我在文章裡已經提過很多次,支持死刑的朋友們對此大致保持緘默。這篇文章裡我要講的不是這些可疑的冤案,不是這些熟悉的名字;我要提兩個新鮮的名字:林瓊嘉與薛爾毅。

林瓊嘉,現任律師,以前曾經是法官。他於三月十一日投書聯合報,那篇文章一開頭便說:「筆者當法官時,曾自認求其生而不可得,乃判處死刑;但多年後,卻發現錯失被告生機。」

他判錯了!一個罪不至死的人,被林瓊嘉判了死刑,死掉了。法官犯錯,願意承認,勇氣可嘉。但是各位不妨點進去把他的投書整篇讀完,然後想一想:他真的有「認錯」嗎?他有悔過嗎?他有慚愧嗎?他有不好意思嗎?他有對他的被害人及其家屬表示任何一點歉意嗎?

沒有!沒有!沒有!林瓊嘉「提到」他誤判人死刑,但是對此過錯他毫‧無‧悔‧意

五月五日的聯合報,薛爾毅,一位已經退休的法官,寫了一篇投書。他說:「我做了幾十年法官,辦刑事審判的時間長,很正常,一定會碰到判死刑的案件。當然,我也在中學時期讀過歐陽修的《瀧岡阡表》,其中『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做法官者,焉有不知之理?不過我要發驚人之語,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

壯哉斯言!《瀧岡阡表》讀過是讀過,但是臨到判死刑的時候,則丟在腦後。這正是我在「殺戮的艱難」裡說的,「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

有人認為「廢除死刑」是一個太過理想的主張。其實剛好相反,支持死刑,才是一個太過理想、罔顧現實的主張。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意思是要求法官、檢察官要秉公處理,不是一心與被告為敵,而要公正地把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因素,都納入考量。但那只是「理想」。薛爾毅的坦白——「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我沒有想到其他」,才是「現實」。

林瓊嘉是壞人嗎?薛爾毅是壞人嗎?他們的投書裡,仍然透露出他們的熱血,他們的慈悲情懷,他們的理性思考。我不覺得他們是壞人。只是,支持死刑的朋友們相信法官是神,然而他們不是。他們也是凡人。他們是凡人裡頭,具備相當學識素養,品行端正之人;但是,他們也會犯錯。

支持死刑的朋友們:下次您又要說「死刑不可能誤判」的時候,莫忘林瓊嘉。莫忘薛爾毅。

20 comments:

  1. Anonymous6:11 PM

    謝謝版主的分享,非常認同,也受益良多。

    贊成廢除死刑的人,其實是對於死刑的諸多斃端存有疑慮,卻往往被抹黑為假清高的萬惡廢死聯盟。對於這點,真讓人感到無言。

    我們不是要站在兇手的那一邊,我們是要追求一套不會殺錯人的制度,在意的,是公理與所有的人命。就是這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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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想要說你很勇敢,而且是很有力量的在努力勇敢著。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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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nonymous7:40 AM

    那麼那些殺了一百六十幾刀、撞死再倒車輾斃、假釋出獄再殺人、故意縱火犯仍致於殺人現行犯,或是連續預謀殺人犯等鐵証如山的死犯人,看似也無冤案之可能,目前也就依程序正義迴避了司法正義。版主又如何看待這些例子呢?

    版主行文中同樣的問題我也想請問版主,支持廢死的朋友們會不會對這些例子大致保持緘默呢?


    另外在版主的"暫停執行死刑才能避免錯殺"一文曾提問請教各位廢死人士與受害者家屬的接觸,時過數日,目前仍未聽到相關人士有這些消息,那麼真的有廢死的朋友與受害者家屬做比較深入的交流嗎?這事真的存在嗎?

    小弟佩服版主無懼多數暴力堅持理想的風骨,並且言之有物不流於情緒反應之士,所以我一直在關注此站,希望能得到我想要的答案。希望版主及各方人士能解答小弟的問題,小弟也盡量不變成那些路過趕流行的鄉民,只要想起,就會回過頭來看看。

    本人無死刑定見,只是個庸祿之輩,只能不停提出問題請教雙方看法爾已…但願能得到一個不僅流於意氣情緒攻擊的公民思想交流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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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暫停死刑是可以避免誤殺,但是然後呢?要放出來嗎?還是關到死?我們準備好了嗎?光想到這些問題,我就覺得太麻煩了。我倒是有個簡單的想法:如果確認是誤殺,那就把承辦的所有檢察官和法官都抓出來槍斃掉就好啦,這樣也可以撫慰被誤殺者家屬與關心他們人權的人的心情,畢竟犯錯的就要受到懲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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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nonymous10:22 PM

    看到洋瑞先生的留言,忍不住想亂入一下。

    這樣恐怕台灣的檢察官和法官會來不及培養。

    處罰要看有無犯意,動機影響責任的輕重。您的意思是所有過失殺人的都要槍斃嗎?那不止開車撞死人該判死刑,很可能我們整個內閣都要重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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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不會啦!君不知補習班還有多少學子們努力的往這窄門走嗎?每年都錄取個一、兩千人,然後被槍斃的法官、檢察官應該也不過幾十個,這樣不致於來不及培養啦!如果擔心素質不夠,就把他們的訓練時間拉長個10年,這樣就可以讓素質差的少出來危害這個社會幾年,而且大量錄取又能有效解決失業問題和消滅「尼特族」或「啃老族」,並且促進公務體系的新陳代謝。畢竟優勝劣敗,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可是司法改革的重點。況且,這不能跟過失殺人相比,法官、檢察官明明都有義務且有能力調查可以調查的事實,卻還是判人死刑,這是故意,不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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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Anonymous3:56 PM

    剛看完無彩青春,原本是想寫"閱讀台灣探索自己"的,沒想到自己超齡了,無妨!反正深有感慨.想多買些作者的其他著作,沒想到博客來已經有兩本缺貨許久了,可以再造福一下讀者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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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Anonymous6:04 PM

    個人認為,檢察官跟法官也會有盲點,有時候難免會犯錯,應該多數都是無心之過。

    還有,誤判導致誤殺,比較大的責任在於法官這邊。檢察官只是起訴有嫌疑的人而已。定罪的人是法官。

    洋瑞先生的意思是說:檢察官跟法官導致誤殺都是故意的嗎?也許有黑心法官啦,這我不清楚。但誰會承認自己是黑心法官呢?黑心法官自己不承認,誰能定他的罪?

    還是你認為不管誤判的理由為何,通通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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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當然是不管什麼原因都要槍斃,理由很簡單:違反無罪推定!(如果這樣都不叫故意,那我就想不到什麼是故意)檢察官當然責任也很大,不然各位以為曹興誠發飆是無的放矢嗎?這個國家的司法會不讓人信任,就是檢察官濫起訴加上法官不能中立判決,也就是沒有充分考慮檢辯雙方的利益與不利益。況且既然死刑的爭議最重要的是誤判,而這也是司法改革的一環,那當然要先把不適任的法官與檢察官淘汰掉,而不只是像前幾天司法院講說把台東地院的林德盛拉下來就叫做淘汰不適任法官,因為那種法官根本就已經違法,講這樣叫做淘汰不適任法官,那是騙不懂的人啦!雖然我贊成維持死刑,但與其只在因為誤判,所以要暫停執行或廢除死刑這個圈圈裡,我希望能提供更寬廣的空間看待這個國家的司法問題,畢竟我不是受害者,連受害者的親人也不算,所以我沒有資格講說我對加害者究竟是希望他受到制裁還是願意寬恕。我想我對死刑存廢的言論就說到這,可以的話,希望版主把主題放寬到對司法體系的檢討,因為光是死刑的存廢,這是一個無窮迴路的論辯,永遠都找不到一個最好的方式可以獨存。倒不如學學富力士小傑在獵人試驗中,因為不執著在二元的價值判斷上,所以才能夠順利通過賤井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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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Anonymous12:25 PM

    法官只要誤判,就要一律槍斃??
    理由是:違反無罪推定??
    請問是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的規定啊??
    就連憲法裡也沒有明文無罪推定,
    不懂這位署名洋瑞的留言者的論理依據何在。
    況且真要一誤判就把法官槍斃,
    可能會有類似防禦性醫療的情況發生,
    結果是沒有法官敢辦刑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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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本來不想回的,因為回覆的都用匿名。
    刑訴154I就是無罪推定的具體規定(原來無名氏君不知道喔!),憲法是沒規定,不過從修法理由就知道來源是國際人權宣言。(怎麼看國際的都比憲法還屌!連速審法也是因為兩公約才立的法)至於誤判就把法官槍斃的規定,當然現在是沒有,不過不代表以後不會有啊!法是人訂的,又不是物理定律。此外,誤判就給法官一槍,不代表司法就從此不獨立,不要隨便推論。
    會沒有法官辦刑案嗎?不會啦!最多就outsourcing!而且,不辦的話搞不好還會有瀆職罪章的適用,但是我不樂觀看待啦!現在連檢警濫行追訴都不辦了,哪有可能用石頭砸自己的腳。
    我的重點不在要不要給誤判的法官一槍,而是司法改革要改真的,老是玩假的,看了就覺得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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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依然無名6:28 PM

    刑訴154I是有規定無罪推定,
    但並沒有說違反無罪推定的法律效果,
    國際人權公約當然比被修的千瘡百孔的我國憲法強上許多,
    但就目前該項條文的定位看來,
    似乎徒具形式意義而已。

    本人明白洋瑞君想要表達的重點是司法改革的問題,
    也不否認台灣的司法改革談了這麼多年,
    不適任法官與檢察官的淘汰雖有「法官法」的提案,
    卻延宕多年,一直無法三讀通過。
    但是「誤判」的定義為何,
    是否誤判就必是不適任的法官,
    必須馬上淘汰、拖出去斬了,
    個人以為須視個案情形而定。

    另外,
    版主開放留言,
    重點是意見的交流,
    有名留名,縱使匿名又何妨?
    當然匿名謾罵攻擊他人者例外,
    此乃卑劣小人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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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Anonymous4:09 PM

    不知道大部份的死刑犯﹐自己是不是也想死。
    如果槍斃想死的死刑犯﹐是不是就可以於社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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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Anonymous1:24 PM

    槍斃死刑犯我不能接受,因為死太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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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Anonymous2:56 AM

    知法犯法,明知法律訂了這條死罪,你還是要犯,算是無辜的嗎?
    依筆者之見
    扣除蘇建和及部分有爭議的之外,罪證確著者,是否可以上死刑台?
    基本上,在這個網站看到板主寫的想法和回答的內容,有很大出入,如果辯論的話,馬上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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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Anonymous11:05 AM

    每個人對罪證確鑿的定義不同。沒有人說殺人者是無辜的。

    我看到的是版主始終如一,毫無矛盾。她想要做的,是跟社會對話,而不是辯論。如果要辯論的話,你贏不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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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Anonymous1:57 PM

    我想回應前面網友所提到的─死刑犯想死的問題。

    我的看法是:死刑犯是最不該死的人。

    曾在書上看到西塞羅的話:「既然一個政治實體必須建構成永恆的,那麼死亡就是對共同體(錯誤行徑)的懲罰,同樣的死亡似乎是廢除對個人的懲罰。」人終會死,用死刑讓一個人提早死,是一種懲罰嗎?

    當有人要自殺的時候,旁人可能會勸說:「死不能解決問題!」但死刑的死就可以解決問題了嗎?

    死亡可以了脫、終止現世的一切牽連。如果死刑犯真的罪大惡極,那麼他更應該要活著面對問題,國家不應該幫他從中解脫。

    犯罪被害人或遺屬就算已經在民事上得到賠償,國家社會仍要繼續支持他們,為什麼死刑犯可以在這個支持系統中缺席?為什麼國家可以讓他們拍拍屁股走人?

    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有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的來源,除了犯罪所得跟刑事訴訟程序的處分金額以外,還有法務部編列的預算,跟「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的部分提撥。為什麼不讓死刑犯用些許的勞作所得,長期持續地供養被害人或遺屬?很多不那麼罪大惡極、可能還只是倒楣的民事債務人,都要扣薪水還債了,死刑犯卻可以一死了之?

    況且,死刑犯所虧欠被害人或遺屬、還有社會國家的,遠遠超過金錢債......

    用死刑來伸張正義、使規範完滿,除了多了一個死人,社會什麼也得不到,只是一種精神勝利法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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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Anonymous4:55 AM

    你有搞懂嗎?你去看他其他文章,林瓊嘉那個是誤判嗎?是那個律師後來同情被告才說那樣的話,誰跟你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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