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死刑議題成為焦點,卻少有深刻論辯。我將寫於2005年的長文重刊於此。雖然明知道詛咒與仇恨語彙已經滿天飛,但我還是不放棄,也許剛好讀到這篇文章的你,會因此靜一靜,對死刑有一些新的想法。
支持,或者反對,都好。但是我們能不能至少溫和的試圖互相了解,也互相說服。
歡迎留言表示意見。我從來只刪廣告信,從不對留言內容進行審查,即使是詛咒與仇恨語彙,我也不刪。我們的共業,我們一起承擔。
修訂版說明:感謝網友洋瑞指正,本文第六節的末尾小幅修正,轉貼者請貼修訂版。謝謝!
殺戮的艱難
1 湯英伸還是王文孝?
出了《無彩青春》以後,第一場演講就有人問我:「妳對死刑有什麼看法?」我心裡「唉呀」一聲,感覺好像作業還沒寫完,就被老師點到名了。
提問的確實是一位老師。那是一個為國中國小老師舉辦的人權營。
我知道反對死刑才是政治正確的。先進國家都已經不執行或正式廢除了死刑,而且我認同的多數社運人士都這麼主張。理由之一是:許多死刑其實是誤判。理由之二是:生命無價,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理由之三是:將人處死只是無意義的報復,使人悔悟豈不更好。理由之四是:犯罪有那麼多遠因、近因,為什麼罪責卻僅由罪犯承擔?理由之五是:死刑並未嚇阻犯罪,更沒有解決問題。理由之六是……。
一定還可以繼續列下去的,但是我想了想,抬起頭來對「老師」說:「我不知道。」
有一些時刻我是希望有死刑的。有一個朋友借我一本古怪的攝影集。或者說,是一本照片簿子。那是五○年代的一個美國警探,不知為什麼蒐集了好多死亡照片,做成一本剪貼簿,裡面全是老老少少男男女女的死像。上吊的,開槍自殺的,生怪病死的。當然也有很多被謀殺的。
每一幀照片旁邊,怪警探會用老式打字機註記簡單的案情。有幾張照片看過就不會忘記。其一是一個女人被大卸八塊,手臂從關節處裁下來、胸腹中間整個剖開、陰部被割下、鼠蹊與膝關節處都切開了。兇手是個廚師,典型「傑克開膛手」那種恨女人、殺妓女的犯案手法。其二是一個亞裔女人的臉部特寫,右眼還睜著,左眼及以上的頭殼已經被打爛了。兇手是她先生。其三是一個女人肚破腸流、面目全非。警探的註記說明,她先生因懷疑她不忠,當著她母親的面殺她,她尚未死絕,他便已動手分屍,並用絞肉機重擊她的臉。
我得很努力才能提醒自己:年代久遠,當初的辦案技術想必粗糙,裡面應該有很多「兇手」其實也是被冤枉的。即使如此,看到那些嫌犯無罪開釋的案子,我還是感到餘怒未消。我從來沒有這麼期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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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時刻,我找不到理由說:「不要處死刑」。例如,就說王文孝吧。看過了吳銘漢夫婦命案的現場照片,也看過他們的頭顱骨,那刀痕,下手的力道,歷歷在目。我自問,假如王文孝還沒執行死刑,那我會怎麼說?殺?不殺?
王文孝是個沒人疼愛的小孩,關於他的悲劇,想必在血案發生之前很久很久就已經開始了。他被槍決以後,他的父親甚至拒絕收屍。我對於他的人生未必沒有同情,但是我也想到他最後所寫的那份覆判狀。先前他至少承認他是主謀、他提議去吳銘漢家偷東西;在覆判狀裡他忽然改口說蘇建和才是主謀,他只是「無意間」提供了作案地點。先前他至少承認他因為驚醒了吳銘漢,一時慌張便下手砍殺;現在他忽然改口說是吳銘漢先向他衝過來的,他只是為了自衛,所以希望改判「過失殺人」。
王文孝沒有悔過。他殺死了人,還誣賴說是死者先動手;他沒有誠懇的面對自己的錯,沒有負起責任,對那些被他傷害的人,也沒有感到歉意。這怎麼原諒?
得先有一句真誠的「對不起」,然後才可能有一聲寬容的「沒關係」。那叫做原諒。如果打人的人得意揚長而去,被打的人只敢對自己咕噥說:「就當作是被兒子打了」,那不叫原諒,那叫阿Q。當罪犯還在諉過卸責,我們要從何原諒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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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記得湯英伸的案子,雖然已經快二十年了。原住民青年隻身到台北找工作,職業介紹所讓他到洗衣店幫忙。他做了九天覺得太累,打算索回他的身份證與九天的工資,不幹了。結算工資時才發現薪水還不到職業介紹所承諾的一半,而且洗衣店老闆說,他可是付了仲介費給介紹所的,湯英伸才做九天,得賠償他的仲介費。算起來,湯英伸倒欠了一筆錢,所以老闆不肯還他身份證。兩人爭執、扭打,湯英伸隨手拿拔釘器重擊老闆,以及聞聲前來的老闆娘與小女兒。三個人都死了。
湯英伸是個力爭上游的原住民青年,出身於部落裡受敬重的家族。他英俊,聰明,人緣好;會寫歌,彈吉他,撐竿跳。殺人是一時衝動的偶然,原漢的不義結構卻是存在已久的必然。這是一齣再典型的不過的悲劇,而湯英伸再貼切不過的詮釋了悲劇英雄的角色。
他被判死刑。許多社會人士高呼「槍下留人」,但救援失敗。他的痛悔,現在看來仍然那麼真切:「我不奢望會得到法律什麼寬容的制裁?甚至那極惡毒的制裁,我也應當接受。」「一切後悔已經太遲了,但我仍然希望,在雙親的心目中,我仍是一個純潔的孩子。縱使這是全然不可能了。」
湯英伸是死刑犯裡的模範生。王文孝則是死刑犯裡的不肖子。反對湯英伸的死刑大概是比較沒問題的,至少我反對;但我們反對王文孝的死刑嗎?
2 反死刑經典名案
有人說丹諾是世界上最偉大的辯護律師。他經手許多喧騰一時的案子,芝加哥綁架案可能是其中最具爭議性的。
那是一九二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已經打完了,而世人還不知道第二次世界大戰就等在後面。兩個吃飽飯沒事幹的年輕人,為了享受聰明的感覺,決定幹一件超完美謀殺案。
婁伯(Loeb)與李歐普(Leopold)都是十九歲,家裡有錢有地位,司機專車接送,住在豪華社區。婁伯高大俊美,是芝加哥大學的風雲人物。李歐普身體不大好,但也一樣早慧:他會說十五國語言,去年才從芝加哥大學畢業,也是鳥類專家。李歐普迷戀婁伯,而婁伯迷戀犯罪,一件惡行就這樣開始了。
他們租了一輛車,捉了一個十四歲的鄰居小男生巴比,在車上就殺了他,然後向巴比的父親勒贖一萬美元。這位父親正要出門的時候,電話來了。巴比的屍體找到了。警方循線細心追查,漂亮破案。
猶太社區非常傷心,因為這兩個年輕人都出身富裕的上流猶太家庭。「幸好」被殺的巴比也是猶太人,所以不致引起種族衝突。兩人似無悔意。根據芝加哥論壇報,李歐普說:「奇怪我們怎麼會被抓呢?我們演練過好幾遍呀。這只是個實驗罷了,跟昆蟲學家釘住一隻甲蟲沒有不同。」婁伯則說:「這只是我人生的過程而已。我會去坐幾年的牢,但放出來以後,我就會有個全新的人生。」
他們的冷血令美國人為之沸騰。當時的處決方式是絞死。巴比的母親很傷心,但她不是「以牙還牙」那一型的人。她說她不想看到婁伯與李歐普上絞刑台,但她希望問問他們兩人,巴比死的時候痛苦嗎?李歐普從報紙上讀到這段訪問,他的反應是:「很高興。」「高興什麼?」「她的復仇心並不強,那對我們有利。此外,也有一點不好意思,不多啦,大概有一點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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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諾時年六十七,接了這案子。
檢方預料丹諾會主張心智喪失而做無罪抗辯,但出乎意外的,丹諾一開庭就撤回無罪抗辯,當庭認罪。如果被告辯稱無罪(不管什麼原因,「不是我幹的」或者「心智喪失」),就要組陪審團來審;但如果認罪,刑期輕重只要一個法官就可以判了。現在情勢是「人人皆曰可殺」,當然不要陪審團比較好。而且陪審團有十二人,判死刑很容易,因為責任被分攤掉了。如果讓單一法官來判,則兩人或許還有生存機會。還有一個原因是兩人被依謀殺與綁架兩罪起訴,假如綁架沒有被判死刑,檢察官就會再將謀殺部分拿出來審,他們不太容易兩次都逃過死刑。認罪了就可以一次解決。
隨後的庭訊裡,丹諾從不忘記「威脅」法官。「庭上,如果這兩個男孩被吊在絞架上,那一定是您。沒有人能分擔您的責任,您無法說,您只是少數服從多數。」這案子有兩位檢察官,但丹諾特別眷顧其中一位,因為這位先生很倒楣,剛好姓「Savage」——「野蠻」檢察官!
丹諾的結辯長達十二小時,成為反死刑論述的經典。他說,當律師這麼多年,每一個案子檢察官都會說,這是史上最殘酷最冷血的犯罪。但其實被綁架殺害的巴比並未承受太多痛苦,他從上車到死亡總共才十五分鐘。「這是一個沒有意義、沒有目的、沒有動機的犯罪,整個案子裡沒有一絲仇恨或惡意;他們沒有機會殘忍哪,除了死亡本身就是殘忍。」
丹諾論述的重點是,婁伯與李歐普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他們腦筋有問題,根本不是正常人。他們也不可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整個世界才剛打完一場大戰不是?每一天殺掉幾百人幾千人都司空見慣,那麼你說,婁伯與李歐普的壞念頭是哪裡來的?「天命無違,天地不仁。天意的運作是神秘的,我們都是天意的受害者。我們變怎樣不是我們能左右的,老天爺掌控一切,而我們只能演自己的角色。」丹諾認為,倘若我們處死他們,則仇恨只會繼續餵養仇恨。
檢察官則嘲諷丹諾將犯罪原因歸罪於世上每一人每一事,唯獨被告本人一點責任也沒有。「倘若他們兩人有兔唇的話,丹諾先生大概會要我為起訴他們道歉!」檢察官說,丹諾訴求的是心而不是腦。「巴比有權利活著。但那兩位腦子聰明而沒有心的年輕人,卻決定讓巴比去死。」
最後,丹諾的策略奏效,法官沒有判死刑。謀殺部分判無期徒刑,綁架部分判九十九年。
婁伯與李歐普在獄中教受刑人讀書。約十年後,婁伯被獄友以刮鬍刀片殺死,得年三十二歲。李歐普則在服刑三十三年之後假釋出獄,出了一本書:《Life Plus 99 Years》。他認為婁伯從未後悔殺人,頂多悔恨被抓。他自己起先亦無悔恨,許多年後才有,十年之後到達頂峰。他不能理解自己當時犯案的心態。
李歐普出獄後去波多黎各拿了一個碩士學位,教數學、研究鳥類、結了婚,度其餘生。六十六歲過世。
3 丹諾案的反思
我讀丹諾辯詞的時候,深深覺得歷史是那麼不公平、不可靠。那麼受人推崇的歷史文獻,但我讀來只覺得薄弱、矯飾,反而激起我的反感。例如他說被害人才十五分鐘就被打死了,那不算受苦——這是什麼話?十五分鐘的死是很漫長的,那十五分鐘又不是在看電視!如果此說成立的話,則絞刑又何殘酷之有?把婁伯與李歐普吊上去,不用一分鐘他們就死了,按丹諾的標準,算得上是享樂吧。
我因此得到一個啟發:反死刑論述不要美化罪犯,不能袒護罪行。否則效果適得其反。(讀到「不算受苦」的說法,我簡直一不小心就會昏了頭說:「快判他們死刑!」)
丹諾式的辯詞最後會推出一個結果,就是反對任何懲罰。一個人如果做錯事,那是因為他窮,他命不好。假如像婁伯與李歐普,既不窮,命又好,還做錯事,那他們就是瘋了。
一切都是「情境使然」。但如果可以把一切推給抽象的文化社會,那還有什麼案子辦得下去嗎?我們抓到一個政府官員貪污,他可不可以在法庭上說:從小我看我爸爸賣菜的時候都偷斤減兩,而周遭公務員無不喝茶看報,所以我就學壞了?毆妻的男子是不是應該拿著女性主義教科書上法庭說:你瞧瞧,這社會很父權,我就是這樣被刻板印象養大的,所以我當然會打老婆囉,不能怪我。那怪誰呢?怪天好了。
不過丹諾「反對任何懲罰」的立場至少是一致的。他的意思是,社會是一個整體,不要老是柿子檢軟的吃,把責任歸於罪犯然後想消滅他了事。他認為對罪犯還是應有所處置,可是應該是輔導式的,不是現在監獄這種仇恨懲罰式的;更不是死刑這種一了百了一勞永逸的。
有兩點值得一提,第一是或許他當年面對的監獄管理是很不人性的,所以有此看法。第二是他確實認為應該把罪犯視為病人。罪犯與病人的並置或替換是很有趣的概念;把罪犯當病人的丹諾顯得厚道、溫慈,而我們卻不時把病人當罪犯(例如SARS橫行期間,以及大眾對愛滋病的態度)。
這是第二個啟發:用丹諾式的「情境使然」的理由來反對死刑,終將走到「反對一切刑罰」的地步。(我們要不要走那麼遠?)
但更引我注意的是末了那個或許並不重要的細節:李歐普十年以後後悔了。
李歐普與婁伯顯然不是湯英伸那一類,而是王文孝那一類,且猶有過之。他們事前預謀,事後無悔,家境優越無可同情之處,對於被害者家屬的傷痛無動於衷,甚且落井下石。如果依照我先前的標準,絞刑的繩索早該套上他們的脖子。但丹諾為他們掙來了一條活路,而十年之後,後悔的感覺幽幽的冒出來了。
這樣一個反社會人格的傢伙都能夠悔悟,令我怔忡許久。那麼,今後我們還能指著誰的鼻子說,「你應該被判死刑,因為你不知悔改」?我們對王文孝是不是太過心急了?
我們都知道,寬恕需要時間。莫非芝加哥綁架案還有第三個啟示?也許,悔悟,也需要時間。
不久前,有個朋友聊天時透露了一個秘辛。他認識一位法官,判過一樁有名的死刑案。多年後,這位法官偷偷告訴我朋友,其實他後悔判了那人死刑。我聽了蠻同情那位法官,因為他可能得默默承擔內心的自責,心裡想必很不好受。
此時再想起這件事,忽覺其諷刺。我們對死刑犯多麼嚴苛啊,「你要認真悔過,我們才原諒你喔!」但法官判錯也不悔過,我們倒充滿了體諒。我想,悔過也不是容易的事吧?越大的過,越難悔。踩到人家的腳很簡單,「歹勢。」但是把人家殺死了,那後悔……或許是說不出的吧。自私卑劣的死刑犯可能說不出,高潔廉明的法官也可能說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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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丹諾贏在訴訟策略,而不是贏在結辯的反死刑論述。丹諾比較接近宗教情懷:「請你不要看我們的罪過;請看天主的羔羊。」但是,從心理層面來看,人們之所以寄望死刑,是因為他覺得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脅;他是從「準被害人」的角度在考慮死刑問題。
我不禁想起一個熟悉的故事:「中山狼」。
東郭先生路過中山國,在森林裡遇見一隻狼。狼被獵人追趕,求東郭先生救牠一命,他便打開裝書的麻袋讓牠躲進去。直到獵人走了,東郭先生把狼放出來,狼卻說,不如你好人做到底,讓我吃了你吧!東郭先生不從,兩人相約問三個人的意見。
大樹說:人吃了我的果子三、四十年,現在還想砍倒我當柴燒,全世界都是忘恩負義的,狼要吃你有何不可,吃啊!水牛說:人用我耕田三、四十年,現在還想殺了我吃肉剝皮,全世界都是忘恩負義的,狼要吃你有何不可,吃啊!第三位是個老人家,他怎麼樣都弄不明白事情的經過,只好請狼現場表演一次。狼躲進麻袋裡,老人家刷的一聲束緊袋口,殺了那狼。
有意思的是,東郭先生是墨家。他之所以經過中山國的森林,是因為某國國君請他去講學。墨家,講什麼呢?當然講「兼愛」,「非攻」啦。但經過這麼一折騰,他腦子裡全亂了——這下該講什麼才好呢?
這個故事嘲諷墨家太過天真,笑他們不認識現實的險惡。也許「中山狼」式的考驗,也是反死刑論述必經的叢林?在「準被害人」的位置上待久一點,感覺一下;然後變成一個更深刻的東郭先生,繼續往前走。
4 殺就是殺
在丹諾的邏輯裡,恨當然是錯的。報復更是火上加油,錯上加錯。
但我並不是那麼慈愛的人。我還是比較同意蓋瑞‧史賓斯在《正義的神話》裡說的:「雖然我們貶低報復,但報復是正義的核心。寬恕是偉大的,但寬恕把人不公平的置於情緒混亂中,國家的寬厚反而變成對受害者的另一種犯罪。」
史賓斯說:「當我們無法適度懲罰罪犯,人們所看見的是正義流產。」正義流產,非常詩意的翻譯。我料想原文應該是miscarriage of justice,通常我們都不解風情的直譯「誤判」,但miscarriage除了「處置失當」以外,確實也有「流產」的意思。
有人貪污我們會生氣,有人殺人我們會生氣,有人虐待兒童我們會生氣;我珍惜這種憤怒,這種憤怒就是正義感。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接納這種憤怒,而不是貶低之,否定之。大部分反對死刑的影片都會把重點放在罪犯的心理狀態,他的弱勢處境、他鬱積多年的憤恨、他那沒有什麼選擇的人生,所謂「死刑犯的人性面」。但有時候我會不平的想,這豈不是恰好落入罪犯的邏輯?他有苦衷,他需要錢,所以他搶我錢;但他可曾想過,我可能有更大的苦衷,比他更需要這筆錢?犯罪常常是自我中心的,除非是羅賓漢或廖添丁那種義賊,否則往往是弱肉強食,弱勢的殘殺更弱勢的。
《鐵案疑雲》裡,凱文史貝西殺了人被判死刑,他略顯無奈的說:「當人們看著我的臉,他們不是看見我這個人,而是看見犯罪。」這句話初聽時,見山是山:我覺得他說的很動人,事實確實如此。後來想一想,見山不是山:雖然大家的確都是這樣看的,但是,這樣不對嗎?我看著德蕾莎修女的臉,便看到她慈愛的善行,那麼我用死刑犯做過的壞事來認識他、判斷他,這樣很過份嗎?
但再想一想,見山又是山了:反死刑論述之所以需要強調死刑犯的人性面,正是因為大家都不把死刑犯當人看呀。這不也是罪犯的邏輯嗎?你首先必須不把人當人,然後才殺得下手;無論綁匪殺人質還是我們殺死刑犯,都一樣。我們不敢看死刑犯小時候純稚可愛的照片,就像綁匪不會想要聽人質的生命故事一樣,看了、聽了,手就軟了,拿不住屠刀。
去年我去尼泊爾爬山,雇了一個尼泊爾嚮導。我們一天爬八小時,從有話講爬到沒話講。我跟他搭訕:「尼泊爾有沒有死刑?」
「啊?」他沒聽懂。尼泊爾教育不普及,他們的英文都是自學的。
「如果一個人殺人,他會不會被處決?」「處決」,我用的是「execute」,執行死刑的意思。
「啊?」他還是沒聽懂。那個字眼太大了。
我換個方式說。「如果一個人殺人,政府會不會殺他?」這次我用「kill」。這樣他就懂了,說不會。
他給我上了一課。「執行死刑」,講那麼文雅幹什麼,難怪人家聽不懂!不就是「殺了他」嗎?語言有時候真的是會騙人的,凡是不能、不想面對的事情,我們就為它發明另一個字眼來蒙混遮掩。其實還不是同一回事?
壞人殺了一個人,結果這誘使我們也不把壞人當成人,也殺了他。一樁殺戮繁殖出另一樁殺戮。為了殺一個罪犯,我們借用了罪犯的心態,使自己成為罪犯。這不只是正義的流產;這簡直是,一屍兩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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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開始覺得有些事情在邏輯上被弄擰了。大部分人痛恨犯罪,我也討厭犯罪。大部分人希望惡有惡報,我也認為做錯事的人應該被懲罰。我們其實沒有那麼大的歧見吧?但是一說「廢除死刑」,大家就嚇得好像監獄大門洞開,壞人全部在街上亂竄。「廢除死刑」又不等於「把壞人放出來」!「廢除死刑」的意思是「繼續把壞人關在牢裡」,不是嗎?
我想起王文孝的死刑執行卷。那是蘇案裡最不重要的一個卷宗,因為它從頭到尾只討論一件事,就是如何把王文孝打死。我以為槍決再簡單不過,但其實得動用十幾個人,大費周章。王文孝被四個憲兵團團圍住,憲兵本來就高,又戴上憲兵帽,更高;只有一句成語可以形容,那真是「插翅難飛」。
結果那是我對於王文孝最感同情的時刻。一張張照片,是死亡的分解動作。死寂的刑場清晨,沒有人講話,只有快門的清脆聲響,喀擦,喀擦。像斷頭臺的利刃驟然落下的聲音,喀擦。
這樣是幹嘛?我忽然覺得荒謬。他做了壞事,捅出這麼大一個簍子,害一票人瞎忙了十幾年,分明是個混球。但是看著他被打死的照片,我怎麼不因為正義終獲實現而覺得痛快?不,一點也不痛快。他看起來,那麼弱小,那麼無望。
他在牢裡關著,囚衣、腳鐐、鐵窗,有一天清晨我們忽然把他搖醒,帶他到刑場,然後開槍打死他——這一切所為何來呢?
把他繼續關在牢裡不好嗎?那樣我就不必同情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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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對無期徒刑是有疑慮的。例如那又不是真的「無期」,關個幾十年以後就可以假釋,所以他還是有可能跑出牢籠危害社會。還有,他那麼壞我們還花納稅人的錢養他,為什麼不打死他比較省錢呢?
於是我們又回到了綁匪的邏輯。「人質可能會逃跑,守著他多麻煩,現在就宰了他以免夜長夢多。」「撕票吧,不要留活口,這樣每餐還省一個便當。」對綁匪來說,自己的便利比人命重要,錢比人命重要。對我們來說呢?也是方便和省錢比較重要嗎?
擔心他出來危害社會,為什麼不檢討假釋制度,把關嚴格些?怕他吃閒飯,不能訓練他們做一些有產值的活計嗎?
很多人對死刑是有好感的,因為死刑有教化社會的功能。雖然我也可以舉出實證研究來反駁,但我寧可說:就算真的有,那也不是理由。殺雞儆猴本來就是不對的。殺雞只能夠因為「雞該殺」,不能因為「要殺給猴子看啊。」如果雞會說話的話,雞會問:「那為什麼不殺猴儆雞呢?」
有人認為,終生監禁並不好受,說不定罪犯還比較想被判死刑,求個痛快。但這是刑罰,又不是獎賞,何必投其所好?我們對罪犯採取某種處置,是為了增進社會福祉,既不是為了故意折磨他,也不是為了刻意取悅他。何況有的人本來就被判無期徒刑啊,我們也很少聽見他們說:「我不要,我要被判死刑。」
5 決戰點:夠了沒?
我們面對的不是「壞人該不該罰」的問題。大家都同意壞人該罰(除了丹諾以外)。我們面對的是:罰他要罰到什麼地步?死刑還是終生監禁?
想像一個你最討厭的罪犯。如果他戴上了手銬腳鐐,已經沒有反抗能力,但卻恰好落在你手裡,你會不會殺他?
唔,我想,我不會。有些人會跟我有不同的答案,但是,你一定會至少猶豫一下。這一點遲疑,就是我要講的東西。
如果這壞人正在「跑路」,警匪槍戰,而警察碰巧把壞人打死了,那我沒意見。因為壞人對於警察與路人的身家性命,都造成威脅。可是如果警察已經制服了歹徒,還可不可以把他打死呢?不能。
如果他拿槍指著我的頭,但是我們卻在一陣混亂裡,兩人搶起槍來了;我緊張、害怕、激動,我可能會想盡辦法殺他,因為我不殺他,他就會殺我。那是正當防衛。但如果他已經被綁住了呢?如果他已經失去了殺我的能力,我卻還殺他,那是防衛過當。當罪犯已經入獄、失去了危害社會的能力,我們卻還透過公權力來殺他,那也是防衛過當;或者,其實就是殺人。我們沒別的選擇嗎?有啊,把他關起來啊。
我的論點不是他不該死。
我的論點是我們不該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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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終於來到死刑辯論的決戰點:到底怎麼樣算「夠了」?我們對於罪犯處置的極限在哪裡?
從前,判死刑是不夠的。得凌遲,得腰斬,得五馬分屍,大家還興致勃勃的圍觀。但是越到近代,我們對「殘忍」的忍耐度越來越小。現在死刑用電椅、用毒針、用槍決,我們仍覺得不忍卒睹。同樣一件事情,以前不算殘忍,現在卻被視為殘忍,可見「殘忍」的概念是社會建構的,「殘忍」的標準是浮動的。
殘忍不容易定義,但可以迂迴的試著逼近。當代的死刑用槍決、注射毒針或電椅,而捨棄了斬首、絞刑或毒氣室,是為了避免殘忍,不要讓犯人承受額外的痛苦。支持死刑的人常常強調,現代的死刑已經很人道了,我們為他找了一個最不痛苦的方式,已經仁至義盡。也就是說,同樣是懲罰,如果能夠節制至最低限度,那是仁慈;如果過當,那就是殘忍了。
「過當」!是的,就是「過當」。既然無期徒刑已經足以達成隔絕的目的,那麼死刑就是「過當」,就是殘忍。我看王文孝的死刑檔案會感到不忍,不是因為他不壞,而是因為,那是一個社會「過當」地執行其集體意志。
史賓斯說:「當我們無法適度懲罰罪犯,人們所看見的是正義流產。」
我說:「當我們過度懲罰罪犯,人們連看都不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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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太低估死亡了。我想起Toshi Kazama,那位清秀溫文的攝影師。他是日本人,現定居美國,花八年時間造訪數座監獄,拍了一系列少年死刑犯的照片。美國有的監獄用電椅執行死刑,有的監獄用毒針。用電椅的監獄說:我們比較人道,因為電一下很快就死了,不痛苦。用毒針不人道,因為一共要打三針,歷時十五分鐘,時間太長了。但是用毒針的監獄說:我們比較人道,用電椅不好。用電椅,犯人的眼珠會迸出來,而且你看到電椅底下接到一個桶子有沒有?因為犯人會大小便失禁,桶子就是用來接排泄物的。說到這裡,Toshi直視全場,問道:「哪一種殺人的方式會是人道的?」
還有一件事令我印象深刻。Toshi說,電椅有兩個開關,一個有連上電源,一個沒有。執行死刑的時候,兩個人一起按下開關,沒有人知道是誰按下的開關把犯人烤焦的。兩個開關不是機械設計上的需要,而是執行者需要分攤責任。
殺戮豈是這麼容易的事!「人人皆曰可殺」,是因為我們不必自己動手。如果是這麼替天行道的事情,大家怎麼不搶著做?好萊塢電影可以輕易對人開槍,那是因為噴出來的是蕃茄醬。
6 超完美死刑
有人會說:「廢除死刑,陳義過高,太理想了。你看報紙上那些壞人,想想他們做過的事情,想想他們造成的傷害,槍斃他是便宜他。有些人,實在是罪大惡極啊。」
誰呢?如果現在做民調問大家心目中的壞人,陳進興一定名列前茅,甚至可能十年之內都不會再有小孩子叫做「陳進興」了。但是誰記得陳進興還有兩個同夥?他們不壞嗎?陳進興做的壞事,他們也都做了啊。只是因為陳進興最晚才死,媒體聚焦又聚焦的的結果,他就變成最壞的了。我不是要為他辯解說他不壞;而是要指出,這「壞」是如何因緣際會地透過媒體折射出來。
如果你還沒想起來的話,提醒你一下,那兩個人叫做林春生與高天民。很陌生了吧。
誰是壞人?比較近的例子是陳金火。他殺人又吃人肉,喪心病狂,夠壞了吧。當媒體為陳金火冠上「台灣食人魔」封號的同時,夠仔細的人會發現,「吃人肉」一事,從一開始就沒有證據。他落網時,瓦斯爐的鍋子裡有肉與碎骨頭,但骨與肉一旦煮過,DNA已經被破壞,無法判定是人還是其他動物。自從陳金火一落網,台中縣警察局長就對吃人肉之說持懷疑態度,因為鍋子裡的骨頭切面整齊,像是用剁的,但屍體上卻是刀切的痕跡。連檢察官也表示,沒有具體事證,難以證明他有吃人肉。
但媒體不管,還是照樣稱他為食人魔。食人魔陳金火。
吃人肉之說到底哪裡來?陳金火自己說的。他的自白能不能採信?為陳金火做精神鑑定的小組成員表示,他們不是測謊專家,無法判定陳金火說詞真假,只能夠肯定他沒有精神病。
但媒體不管,台灣有食人魔,這實在太有趣了不是嗎?他們紛紛這樣形容:「驚悚情節宛如電影《沈默的羔羊》翻版」。漢尼拔一角已確定由陳金火飾演,還缺一個茱蒂佛斯特,為陳金火做精神鑑定的心理學家陳若璋雀屏中選。雖然她不是FBI,但是她也是女的,行了。開麥拉!
如果我指責媒體扭曲,媒體會說:「他自己承認的。」但是,警察、檢察官、心理學家對陳金火的供詞都持保留態度,一審判他死刑的法官也說吃人肉的部分沒有直接證據;唯獨媒體全心擁抱那單薄而反覆無常的自白,其理安在?與其說陳金火可信,不如說媒體實在太喜歡《沈默的羔羊》及其戲劇效果了,所以見獵心喜,情不自禁!
而陳金火「承認」了什麼?在審判中,陳金火說那肉是廣德強煎給他吃的,他不知道那是不是人肉。他「承認」的是:他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可能」吃了人肉。但媒體不管,還是照樣稱他為食人魔。食人魔陳金火。食人魔陳金火。多講幾次聽起來就像真的了。
這就是「食人魔陳金火」的誕生。可以想像的,要票選惡人的話,陳金火會上榜,但沒有人會記得廣德強——除非他說他吃過唐三藏的肉,那就把陳金火比下去了。
陳金火殺了人。他當然不是什麼好東西。陳進興也殺了人,他也不是好東西。假如在我的太陽穴貼上電極,可能會發現我早已變成巴弗洛夫的狗,一看到「陳金火」或「陳進興」的名字,就出現緊張與憤怒的反應。沒辦法,這就是制約啊。但當我們說某某某罪大惡極,那裡面究竟有多少是事實,而有多少是媒體折射再折射以後所形成的制約反應?
●
我同意我這樣討論死刑,確實「太理想」了。我談的都是「超完美死刑」:沒有誤判、沒有程序失當、確實惡性重大、且毫無悔意。我好像站在一個沙灘上,而討論一粒沙。其實讀過《雖然他們是無辜的》就知道,討論死刑怎麼能不提到誤判?
那些事情,該怎麼說呢,就是觸目驚心吧。有一個叫亞當斯的,在公路上搭人家便車,那個駕駛槍殺了一個公路警察,但誣賴說是亞當斯殺的。結果亞當斯被關了十二年,而這十二年間,那個真正的殺人兇手不僅逍遙法外,還犯下了竊盜、綁架、持械搶劫與殺人罪。有一個叫米勒的,因謀殺被判死刑,排定時間以後,又得到上訴機會而暫緩;結果五年內他一共面對了七次處決日期,其中一次只差七個半小時就要執行了,幸好他每一次都及時拿到暫緩行刑令,最後終於證明,人不是他殺的。一個叫做麥洛弗林的,冤枉入獄時十九歲,後來重獲清白並且得到冤獄賠償。他說:「如果本州有死刑的話,我現在早化成了灰,放在媽媽的壁爐上了。」最恐怖的是,《雖然他們是無辜的》最後說,這些人之所以能死裡逃生,都不是靠司法制度,而是靠運氣。
誤判,那麼多的誤判!正義習慣性的流產。邏輯上,誤判不是反對死刑的好理由。但是實務上,誤判是反對死刑最有力的理由,死刑支持者最大的惡夢就是誤判。關錯人可以賠他一筆錢,殺錯人可怎麼賠呢?
我們會幻想,死刑那麼嚴重,法官一定會格外謹慎。如果不是罪證確鑿,怎麼會判死刑?但事實卻不是這樣。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雖然他們是無辜的》裡面那個搭便車的亞當斯就是這樣:被殺的人是警察,所以大家都想把兇手判死刑;可是那個駕駛還不滿十八歲,就算起訴他也不能判死刑,於是已成年的、「可以被判死刑」的亞當斯,就倒大楣了。
根據《雖然他們是無辜的》,美國死刑的誤判比率約是七比一。《經濟學人》比喻道,如果一款飛機每七架就要摔一架的話,它早就該停飛了!
那說的還是美國的司法水準。台灣呢?
2003年,台灣執行了七個死刑。「七個?這麼少!」但是台灣代表出國開會,別的國家聽到我們一年執行七個死刑,嚇得臉都綠了。
陳進興一輩子也沒有殺七個人,我們已經認為他很壞很壞。據稱具有民意基礎的死刑制度,一年就打死七個。——而那七個裡面有幾個罪證確鑿?有幾個在程序上毫無瑕疵?有幾個獲得像樣的辯護?有幾個真的罪無可赦?有幾個毫無悔意?有幾個永遠不可能悔悟?
可疑的審判品質,動輒喊殺的輿論,薄弱的公設辯護人制度;那七個死刑……我想都不敢想。我只能說,不反對死刑或許還有理由,但是不反對台灣的死刑,那才真是罔顧現實,「太過理想」了。
7 痛苦但高尚
倘若我們集體決定放棄了死刑,我將說那是一個痛苦的決定,尤其是當我又想起古怪照片簿裡大卸八塊的女子,肚破腸流的女子,頭被打扁的亞裔女子。但是,那也是一個高尚的決定。
我的論點不是生命的可貴。
我的論點是殺戮的艱難。
唯其如此,我們才保住了好人與壞人之間,那一點點的差別。
我就是在等這一系列重貼出來~
ReplyDelete這幾天已經有人在BBS上轉錄這篇了。
看完這篇以後真的改變我對於死刑的看法,
ReplyDelete雖然也不能說完全認同廢除死刑,但也終於開始思考這項議題而不是隨著媒體起舞人云亦云。
很推這篇,讓我自己開始有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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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Delete個人反對廢除死刑,原因很簡單:目前會犯到讓法官判死刑的案子,至少經過三審,如果這樣還要抗辯審判的品質低落而不信任被告沒有享有公正的訴訟權,我想是說不過去的,因此,到定讞還是被判死刑的,沒有不執行的道理。(當然,像蘇建和三人的案子,如果沒辦法證明有罪,就饒了他們吧!==>我們最缺乏的就是對於無罪推定的素養。)另外,教化一個罪犯,說的容易,做的成效呢?不如一槍解決掉比較快,省得花太多的成本;如果有輪迴的話,請他下次再來,會知道他前世是罪犯的人應該不多,所以可以確保他下次回來的時候有充分的機會更生。(今天星雲關於因業果報的說法,是笑話、是沒學過佛法的人說的外行話,我可是一點都不贊成。)
ReplyDelete本人沒念什麼書,只知道利害權衡,我一點都不關心死刑對社會治安的幫助,反正現在少一個以後有很高可能性會犯罪的就好。花個幾十元就可以省下大筆的成本,而省下來的就可以用在減少其他還沒犯罪的人未來犯罪的機率,這應該實際多了。
廢除死刑和冤案是兩個不同的問題,為了彌補司法漏洞而,而是應該是對警方偵訊禁止刑求逼供,科學化採集證據,台灣目前幾件擱置多年的案子如蘇建和案仍拖延多年,因為沒有充足證據判死刑,而44個已經三審定讞的案子卻以可能冤案為由不執行,個人覺得根本本末倒置!
ReplyDelete死刑的存廢,是哲學與常識的對決
ReplyDelete現在已經三審定讞的死刑要不要執行,跟台灣以後要不要廢止死刑,也是兩個問題。
ReplyDelete對前一個問題我感覺疑惑,從法治的觀點來看,也許還是必須執行,除非總統大赦。
對後一個問題,我是傾向廢止的。
這關乎一個國家要用怎樣的手段來處罰某些最重大的罪犯的問題。有的伊斯蘭國家仍然會砍手砍腳,有的國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還有鞭刑,我覺得死刑至少跟砍手腳跟鞭刑一樣的野蠻,如果不是更野蠻的話。
抱歉,亂入一下,
ReplyDelete樓上那句「有的伊斯蘭國家仍然會砍手砍腳」,
看了有點不舒服,
砍手砍腳就砍手砍腳,有的國家就有的國家,
幹嘛要把這個標籤貼在伊斯蘭國家身上?
看完後還是反對癈除死刑, 只是覺得,負責開槍/導電/打毒針的那些執行死刑者, 壓力應該很大就是了 =.=
ReplyDelete還有最後的那個結論:
ReplyDelete假如生命不可貴
那麼殺戮有什麼艱難?
因為接觸跟思考還不夠多,目前還無法對這個議題有個立場跟清晰的看法。這篇文章提供了很多刺激更多思辯的基點,涵蓋很廣;但我覺得有一點沒有被討論到的是受害人家屬的創傷及可能的解決方案。
ReplyDeletehttp://tw.myblog.yahoo.com/bm2acp/article?mid=22910&prev=22921&next=22868
我身邊大部分的朋友似乎都是贊成廢除的,但最近看到了這個社會記者所寫的,也讓我更猶豫,覺得更需要被討論。
這不是件容易說清楚的題目,您娓娓道來,有理有節有思有感,發人深省。頗為心折,向您致意。
ReplyDelete人不狂吃枉少年
很多人都在談受害人家屬問題.我覺得是否要廢除死刑和受害人家屬沒必然關係.並不是要對受害人家屬有個交待.所以要有死刑.因為受害人可能是沒有家屬的.我覺得要有死刑.應該從受害人立場來想.受害人被殘忍殺死.對兇手當然要處以死刑.如果說死刑殘忍.受害人被殺.也很殘忍.
ReplyDelete我還記得湯英伸案子.這案子曾經被改寫成小說.湯英伸被判死刑的主要原因.是他殺了洗衣店老闆女兒.在網路上找到的報導:"老闆兩歲大的女兒見狀嚇得哭鬧不已,此刻已失去理智的湯英伸順便一口氣也將她活活舉起來摔死在地上."請注意是"活活舉起來摔死在地上".兩歲小女兒何辜?雖然湯英伸喝了酒.也不該殺兩歲小女孩.這是不可原諒的.不能只看死刑犯被槍絕時的可憐.而不看死刑犯殺人時的可惡.(chwang1.順便聲明:上面8:46分那5行也是我寫的.)
ReplyDelete張小姐:
ReplyDelete很早就拜讀此文。為了讓更多朋友看到,請問是否可以允許在我的部落格與臉書上轉載這篇文章?
非常感謝。
幾年前,我的親人A被殺。殺人兇手有精神病,沒被判死刑。A的父親找到我們其他這些「有人脈」的家人,請我們幫他:一、包紅包給法官,換死刑判決。這個提案被我拒決。二、找個殺手作掉殺人兇手(他是精神病患,與A原本算朋友 )。這個提案被我父親拒絕。
ReplyDelete請注意,A的父親為愛子不惜殺人,他完全清楚自己有可能成為「殺人犯」或「死刑犯」。請注意,他不壞,他只是個悲傷的父親。請注意,他只一心想作掉對方,「死刑」對他一點遏阻力都沒有。請注意,A的心理只是千千萬萬不同因緣的殺人犯可能具備的主觀心理要素的實例其中一種。請注意,「死刑」對他來說,意義在於報復;就算對方是個依法根本無法完全負殺人責任的精神病患;而且,對方與A年紀差不多,他也有年老的父母。
這是從真實人生個案來思考「死刑」這件事。法學理論與實務,以上文章已經多所著墨了。別讓「殺人」,不論是基於無明或基於司法,成為芸芸眾生互相報復、輪迴不已的悲劇。別把「死刑」想成「只是殺個壞人」那麼簡單。
先謝謝所有來留言的人,贊成的、反對的、切題的、岔題的。:-)歡迎轉貼,註明出處就好。
ReplyDelete大家談到44個已經定讞的個案該不該執行。媒體多半認為應該執行,因為已經三審定讞了、沒有問題了,所以為了尊重法律,要執行。可是媒體有真正去看這些案子嗎?很遺憾,沒有。
這44個案子裡,有沒有智能不足的?有。他還是被判死刑。
有沒有精神異常的?有。他還是被判死刑。
有沒有自首的?有。法院不承認他有自首,不願意減刑,他還是被判死刑。
有沒有沒請律師的?有。沒人幫他們辯護,他們被判死刑。
這是令人背脊發涼的事實,可是確實如此:現在主流民意一心想殺掉的這44人,他們的案件裡有上述疑義的,還大有人在。我還沒有看完全部的44個案子,還沒辦法說到底其中有多少個有問題,但是,我沒看到任何媒體在喊殺的時候,有想到要去檢驗這些確定判決。
冤案跟死刑沒有關係嗎?除非確定這44個案子都不是冤案,不然的話,怎麼會沒有關係?其實大家明明都對司法沒有信心,歷次民意調查結果都是如此。那怎麼那麼確定這44個案子突然都是英明的青天大老爺下的決斷呢?
關於被害人家屬的支持系統,現行的只有用錢去補償,主流意見只主張把死刑當作禮物送給被害人家屬,好像把奶嘴堵進嘴裡就可堵住痛苦似的。我們參考其他國家經驗,覺得德國模式比較好,簡單說就是用社會福利、心理輔導的系統來統籌被害人的照顧。詳細的資料好像是在「廢除死刑的新思維」一書裡,但我現在書不在手邊,或許日後再寫專文。
我希望廢除死刑,但那並不代表我不在乎受害者家屬的痛苦。就是因為在乎,所以才會去找別國的情形來借鏡。我感覺最納悶的是,許多人以被害人家屬的代言人自居,可是卻從來沒聽他建設性的談如何幫助被害人。
我們常常遇到的問題是:「死刑廢除以後,要如何照顧被害人或家屬?」總令我哈哈大笑。現在不用照顧喔?對,我們現在就是用死刑在「照顧」被害人家屬。可見死刑多麼無謂的把大眾的注意力轉移掉了!
很多犯罪是很殘忍的,這點沒有人能為他辯解。只是第二個殘忍能不能抵銷第一個殘忍?還是會變成加倍的殘忍??
我在末尾說,我的論點不是生命的可貴,而是殺戮的艱難,也是同一個意思。一個手段殘忍的死刑犯,他的生命可不可貴,我想不想救他呢?……我會可能猶豫!我不知道,看情況吧!我並不是聖人。可是,即使是一條價值可疑的人命,要我直接間接動手殺害,我可絕對不想。你能想像打殺一條渾身跳蚤的癩皮狗嗎?我不能。再不可貴的生命,真的要動手去剝奪,還是一件恐怖的事情。
最後,樓上說的A的故事真正令我無語了。
三審定讞還有非常上訴
ReplyDelete有疑義可找廢死聯盟
他們不會坐視不管
http://www.taedp.org.tw/
這篇寫的非常好,提供了另一個切入觀點。
ReplyDelete但我想當傷害我或我的親朋好友的罪犯雙腳雙手被銬、毫無抵抗能力、甚至因為逃離追捕或者是後悔而神色淒慘,我還是至少會給對方一巴掌或者是一拳。
我無法像你一樣什麼事情都不做,所以你還是聖人,就算你說你不是。
以前在台大女研社的時候跟妳有些交集,後來出國那麽多年,沒想到是因爲死刑的爭議,朋友在臉書上轉載了你的這篇,讓我又回到你文筆的懷抱。
ReplyDelete我自己唯一的親叔叔 2006 年高雄開計程車被人殺害,兇手就爲了付不起區區的兩三千塊的房租,買了水果刀,把叔叔的脖子都差點割斷了。還大搖大擺地把叔叔的計程車開回家。結果當然是被逮捕。我從來都反對死刑,我的家人即使遭遇這樣的慘劇,也不贊成死刑。但是後來從網上臺灣正義之聲的網頁上知道,那個兇手的判決根本還沒有定讞,我心裏就開始罵。陳水扁的案子可以判得那麽快那麽倉促,爲何我們這樣簡單的案子都還在拖?就因爲兇手說坎了八刀,警察說坎了十三刀,所以要重審?想到就罵Fuck.
要改變的不只是死刑,而是整個司法的審判系統。
我自己在想,你講到最重要的一點其實就是時間。寬恕需要時間,改變需要時間(不然佛教爲何說轉世?!),就連美國内戰一百多年了過去了,美國還是南北分化的很嚴重。更何況是這樣個人化的慘痛記憶和傷痛。我覺得“壞人”需要懲罰。但是我不明白爲何有人覺得死亡是最好的懲罰? 我更不明白很多人似乎覺得反對死刑就是反對給犯人懲罰。
在美國前幾年有認真追查Timothy McVeigh 的案子。他當然罪無可赦, 炸掉奧克拉荷馬的聯邦大樓, 死了168 人。但是McVeigh 在死前對死刑的控訴非常有力,他說:
"I knew I wanted this before it happened. I knew my objective was state-assisted suicide and when it happens, it's in your face. You just did something you're trying to say should be illegal for medical personnel."
他還要求他的死刑電視現場實況轉撥 (所有受害人的家屬都可以到場看行刑, 不要忘記,前任Bush 總統在德州州長任内,每場死刑執行必到場觀看)。他的要求被拒絕,也一定要被拒絕,因爲我想他要的就是要在你面前 (it's in your face) 呈現國家的暴力, 還有我們每一個“人”裏面動物性的暴力。正因爲我們的正義, 其實跟動物復仇的習性一樣, 嗜血而非理性。只是我們用一個理性司法制度包裝起來。 如果你把McVeigh 的名字拿去google, 你可以發現書寫他的人特多,他的死似乎更將他的惡行冠上光環。反而成爲反面教學。
他被處死那天,我看了電視,記者訪問了幾個受害者家屬,驚訝的是,很多家屬說,看了執行,他們反而受到極大的震撼。甚至痛哭,懷疑死刑的必要。我想他們看到殺戮的殘忍。那不是任何正義的言語可以掩蓋的。難怪不能轉播,一轉播,美國的司法制度就要動搖了。
你說的很好。 如果我們能夠體會到殺戮的艱難。不但保留住好人和壞人中間那一點點的差別,也保留住我們一些天真美好的想法,原來做“人”是跟動物不太一樣的。
Great Article!
ReplyDeleteThx
大家可能會認為我在說玩笑話,不過我還是建議將所謂的罪大惡極的罪犯交給聲望極高的宗教組織來處理(包括殺人犯及其他重罪犯)。我的邏輯是,如果用宗教境界(出世法)來看待世間的難題(世法),就應該讓宗教組織來解決這個難題。無論是佛教,基督教以及其他宗教,都有智慧解決好這個問題,世俗機構需要放手讓宗教來嘗試……
ReplyDelete陳進興一生殺人不到4個嗎?WIKI上是這樣寫的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9%B3%E9%80%B2%E8%88%88_%28%E5%8F%B0%E7%81%A3%E7%BD%AA%E7%8A%AF%29
ReplyDelete要是如果死刑的執行方式是讓一個人像睡著一樣的平和,而不用見到血、也不必歷經痛苦,你確定殺人是艱難的嗎?(例如先打一針安眠藥,然後在受刑人睡著時,再打一針毒劑)目前的司法審判制度,不可諱言的,很多地方都要改進,特別是最高法院動不動就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違背其作為法律審的地位,這就是一個案件只要上訴到第三審,往往定讞就要花個八年、十年的原因。
對於沒有律師辯護,就會被判死刑嗎?以目前的刑事審判制度,法官仍然主導整個案件的進行,如果法官不能充分說理並認定事實,到了二審一定會被撤銷,而上訴到第三審呢?現在採的是強制辯護,也就是就算當事人不請律師也不行,如果沒錢請呢?有公設辯護人啊!不然現在外面一堆義務律師也會搶著做。不知道作者是如何看這些案件的?從判決書嗎?判決書是看不出來什麼的,重點在於卷證裡。
坐在電腦前面看完這篇文章
ReplyDelete我的眼眶濕了又乾、乾了又濕
但是最後看到大家出乎意料的理智在討論這件事
我心中突然釋然很多很多
是的
如果我們能夠在討論廢除死刑的時候
多一點思考
少一點情緒
那麼也許、我是說也許
我們終會找到一個讓大家都能滿意的方式
或者
我們也能從現在開始、從自己開始、從植物、動物開始
學著尊重生命
尊重一切
再一次
謝謝這片文章、謝謝作者
基本上,不同的目的做相同的事!就會有不同的評價!就像作者認為在正常防衛情況下殺了要殺自己的人就可以接受,就不是殘忍,就不是落入罪犯的邏輯一般!執行死刑也是基於不同的目的而殺人,並不會因此就讓我們也變的跟罪犯一樣!我想作者這個理由,似是而非,在自己的文章裡就自我矛盾了!至於無期徒刑是否足夠?而死刑就是過度,我實在很保留!前二天的新聞就說了,台中監獄說有個死刑犯因為守衛願意幫忙傳紙條就拿筷子插進他的腦袋....像這樣的人,你真的能期待他的悔改??這樣的人反正再怎樣都是無期徒刑,再怎樣都不會更糟...那他何不在監獄中做威做福,何不乾脆自己當典獄長,反正想殺誰就殺誰..沒有更重的刑罰了!就算他十年後真的悔改了...那這十年受害的管理員或其他受刑人呢??誰負責???
ReplyDeletehttp://www.1001yeah.com.tw/article/100548.html
ReplyDelete參考一下吧
感情用事會置整個社會的利益於危地的
SORRY!上文應是守衛"不"願意
ReplyDelete不同的年代對於"恐怖到要將之處死"的定義是不同的。我心裡一直記得李師科這個人。當時的人們覺得搶銀行這件事情最無可赦,但我國小的時候就一直覺得他是枉死的。他甚至沒有傷到任何一個人。
ReplyDelete歐洲甚至有一段時間大量處死的對象叫做施展巫術呢。
我認為好人與壞人間那一點點的差別
ReplyDelete不光在於到底做了什麼
還有為什麼而做
法律也是這樣設計的不是嗎?
同是殺人,但動機不同,判刑的輕重也會不同
有人提到擔心誤判可以提非常上訴,
ReplyDelete或是請相關團體,
正好就有一個例子,
好幾年前某法務部長口口聲聲說會慎重審查死刑,
當時正面臨一件很有爭議的案件,
結果法務部長在隔天迅速簽了死刑並且執行,
很遺憾,連提起非常上訴的機會都沒有,
為什麼?因為連辯護律師都還沒收到相關資料!
之後律師還不知道已經被執行了,
請來了司改會和相關團體來跟部長討論這案件,
部長口口聲聲說會慎重(其實早已經執行了!)
事後才被揭發,但又有何用呢?
有人會說,那是部長的錯啊!部長承擔。
對!但其他的罪都有挽回餘地,已經執行的死刑如何挽回?
像這樣的情況,連非常上訴的機會都沒了,
活生生的案件就發生在台灣,
也許大家可以再去想一下。
有人會說,這只是個案,
的確,但是一個剝奪生命的個案,真能這樣輕鬆看待?
看某網友提到,
ReplyDelete對死刑犯不用期望會改過自新,
與其等待教育他們,不如殺了他們還比較省力氣。
仔細想想,不就是大家的這種觀念,造就了種種社會現象嗎?
死刑犯中有多少人,是在行為偏差之前,就被這個社會放棄?
我們覺得教育他太麻煩了,於是對他們冷漠,難道造就出來的結果,社會都沒有責任?
也許吧,很多人會覺得,殺一個人比教育一個人省力多了,何樂而不為。
我只能說,這種心態,某程度上與殺人魔或是死刑犯沒兩樣,甚至更為扭曲。
試想,若有一個父親因為覺得教育孩子太麻煩,就殺了自己的孩子,你的感覺如何?他也只是符合你那「合理」的心態罷了。
這個議題的討論很有意義,我念法律系大一時,老師就要我們閱讀《殺戮的艱難》一文,從那時我就一直認真的思考這個問題,縱使別人與我站在相反立場,我覺得互相說出彼此的想法理性討論,是很有意義的。
但討論下來,有時候會發現很多人流於謾罵,再來就是從言語中流露出對人的不尊重,連基本的尊重都欠缺的話,我實在很難討論下去,因為沒實益了。
真的很謝謝你寫出這篇 台灣太多人隨之起舞
ReplyDelete我在英國跟朋友講這些事情 他們也嚇得臉綠掉
「對於沒有律師辯護,就會被判死刑嗎?以目前的刑事審判制度,法官仍然主導整個案件的進行,如果法官不能充分說理並認定事實,到了二審一定會被撤銷,而上訴到第三審呢?現在採的是強制辯護,也就是就算當事人不請律師也不行,如果沒錢請呢?有公設辯護人啊!不然現在外面一堆義務律師也會搶著做。」會說這些話,表示對司法運作的實況完全不曾瞭解。去法庭看看吧,你就會知道「公設辯護人」是怎麼做的,也會知道沒有錢聘律師的被告在法庭上會受到什麼樣的待遇。至於不能充分說理和認定事實的一審判決一定會被第二審撤銷?恐怕還先得認真一點,真的用心讀讀法院判決吧!
ReplyDelete我記得湯英伸的案子,那位法官後來收養了湯的兒子,輾轉的讀了這孩子的文,很感人,也被我收進我的我網路收藏裡了。
ReplyDelete“我的爸爸” http://anifeiju.blogspot.com/2009/10/blog-post.html
認同樓上說的,連大法官解釋都不一定會充分說理了,何況是判決呢?令人產生疑問的判決甚至判例實在是太多了。
ReplyDelete殺人償命,做事要付出代價,奪去他人性命的那一刻起,就要有被他人奪去性命的覺悟。若要為了誤判的人廢除死刑,為什麼不檢討誤判的制度? 跟作者的「為何不檢討假釋制度」是一樣的道理...現在的法律根本精神就是以暴制暴,你偷東西我就關你,看你以後敢不敢;你殺人我就殺你,看你敢不敢;如果一切都如作者想得美好,訓獸師何必用鞭子呢?等他哪一天聽得懂人話就好啦。
ReplyDelete建議大家與其有空為了死刑犯傷腦筋,不如多花時間陪陪孩子,教他們愛與包容,減少社會悲劇比較重要。
每一個守法的普通人都有可能被害,所以大家都想去除威脅,尤其是對那些實際上殺了人的人,更是殺之唯恐不及。但誰又能否定這樣的作法? 你不怕死要拿命去賭一個人改過的機會,別人不肯,所以別人是殘忍的? 這也是一種主觀自我中心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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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Delete寫得好...但
ReplyDelete格主說:
我的論點不是他不該死。
我的論點是我們不該動手。
那該死的人誰動手?
您說法律執行死刑過當,我同意
但我說 罪犯殺人對人的生存權過當
您說呢?
您說我們有選擇權讓死刑有更好的隔絕方式
以及產值說法
我說受害者生命最後一刻,並沒有選擇
也許只有選擇要不要害怕吧~
以論說性質文來說
您寫得太好了
但對我而言
這只是一篇說明文
我知道人沒有權利殺死別人
就因為知道這點
所以
對於那些刻意故意殘忍殺死人的人
更不能輕輕放下
您說看到死刑的卷宗不捨
我說我也一樣的
人皆有惻隱之心
但同意死刑的就沒有惻隱之心嗎
沒錯事情就是這樣弔詭
但請原諒我只看到受害者
因為他不是被判死刑的
卻死了
我很自私的認為
當一個人決定動手殺害人時
我已不把他當成人了
所以請不要跟我說
他 有人權
請原諒我的自私
我的論點不是生命的可貴。
我的論點是殺戮的艱難。
唯其如此,我們才保住了好人與壞人之間,
那一點點的差別。
是的,我們是好人,讓好人早死,
壞人不知道何時會死
突然想到何謂:「禍害遺千年」這句話的由來
了,背後原來有其高尚的情操。
您知道嗎?我連殺死一隻蚊子心裡都會怪怪的
若您說那殺死一個死刑犯不是更大的震動嗎
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當我同意廢死
雖然我不認識受害者
當我猶如加害者一般
我只想問
您跟我有一樣的感覺嗎?
底下是一句老套的話
竊以為
「有資格廢除死刑的人,
是那些至親被殺害的人」
我的結論是
有些事,不能以「感同身受」輕輕帶過
偷竊者砍手、婚外情者鞭刑,這是伊斯蘭宗教法(Sharia)的刑罰。
ReplyDelete另外,樓上有人提到湯英伸小孩的故事,很感人,但好像是杜撰的。湯英申並沒有小孩。故事裡判湯英申死刑的法官怎麼又變成精通國際法的大律師,也很奇怪。請參考
http://bit.ly/bcFjcM
以及
http://bit.ly/c4zCEX
“ 你能想像打殺一條渾身跳蚤的癩皮狗嗎?我不能。再不可貴的生命,真的要動手去剝奪,還是一件恐怖的事情。“
ReplyDelete“我的論點不是生命的可貴。
我的論點是殺戮的艱難。“
在進步的西方國家有些農場的馬腿斷了需要截肢的話、農場的主人和獸醫有時會最後決定給予馬兒安樂死。因為站不起來的馬活的痛苦也活不久。美國人站在“人道“理由會給予結束生命。
所以要不要結束一個值不值得繼續存在的生命
說來說去還是“個人信仰“的範疇!
你下不了手的理由是你個人的信仰
一個國家要不要廢死刑要看得就只有這個國家人民“集體的信仰了“
其實啊,活著才是艱難,一死非常容易,死了就解脫了。希望處死那些惡徒的人,有沒有想過這也可能是便宜了他了呢?真正的刑罰,並不是消滅一個生命,而是永恆地讓那靈魂受到刑罰的煎熬,比如但丁的地獄裡的那些幽魂。如此也更有倫理的意義。否則惡徒全無悔悟地被槍斃了,整樁罪孽因此也落了空。我覺得真正罪大惡極的人,應該讓他背著這個罪的譴責,直到悔悟的那一天。
ReplyDelete我只能說這篇文章的論點太精闢了,讓我有了新的思考觀點,謝謝!!
ReplyDelete廢除死刑之後呢?
ReplyDelete有假釋的終身監禁?
這四十四個死刑犯有多少人是出獄後又殺人?
怎麼有人願意讓冒著讓他們再殺一個無辜人的風險?
這機率就算是百億分之一我都不敢。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維持一個終身監禁犯的成本有多少?
監所管理人員薪水、硬體維持成本這些有多少?
如果要廢除死刑,就由這些贊成廢死的慈悲人士來出錢養死刑犯如何?
我繳的稅金,要拿來修橋舖路、要拿來支付家境貧寒小朋友的午餐費、要拿來支付教導小朋友老師們的薪水,要拿來......
絕對不是拿來養砍人176刀的王鴻偉
轉貼到peopo公民新聞.謝謝! sadapeopo
ReplyDelete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52433
http://www.womenet.org.tw/peng/chang.html
ReplyDelete「殺女人的年代」一文中有三個案例:
彭婉如身中三十五刀,刀刀致命,然而這是 特例嗎?隨便舉兩個例子,今年九月中旬,桃園縣一名菜販林肇淵以長刀砍 殺其妻,脖子一刀,前額數刀,她不支倒地後,還脫下她的內褲往下體猛砍 一刀,棄屍草叢;另一名茶藝館老闆黃教銘以鐵椅毆打其妻三小時,其妻生 不如死,哀求讓她吞安眠藥自殺,黃教銘在她藥性發作昏迷後放冷水淹她, 直到家人在極度恐懼中報警。
我想請問格主大人,這三位犯人是要讓他們有假釋機會,好再讓他們有機會出來再殘殺一個手無寸鐵,毫無反抗之力的女生?
別忘了,悔悟是可以裝出來的。
還是要浪費我們這些奉公守法、一毛稅金或罰款也不敢漏掉的市井小民辛苦賺來的血汗錢,來養他們一輩子??
還是您願意出錢養他們在獄中悔悟,一直到老死??
各位,
ReplyDelete討論很長,我綜合回應。
1 先謝謝網友洋瑞指證原文的錯誤,我已更正。錯誤的原因是我得知此數據時是2004年,2003年的執行人數是七人,所以原先貼在部落格上的標題就是「一年打死七個」。但登於司改雜誌時已是2005年,所以把「去年的執行人數」改為四人,才導致這個錯誤。現在改回來指明是2003年的數據就結了。謝謝洋瑞的認真。
2 我們有一個意見的分歧點是:現在的司法制度是否完善?這一點,我不敢有信心。洋瑞提到我們有強制辯護制度,是的,因為要讓被告與原告以辯論的形式找出真相。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第三審沒有強制辯護制度。這四十四個個案裡面至少有十五個,在第三審的時候沒有辯護人——既沒有律師也沒有指派的公設辯護人。這是一個很大的制度性缺失。缺乏辯護人,會不會影響到判決品質?法官像一場球的裁判一樣,現在有一隊是職業隊,另外一隊卻是業餘隊,這樣不會有礙法官做出正確裁判嗎?
有人提到我們缺乏無罪推定的態度。我們確實缺乏,而且不是以前缺乏而已,到現在也還是缺乏;蘇建和案如此缺乏證據,在2007年還是繼續被判死刑,現在全案還在審理中。可見至少到2007年,有罪推定的判決仍時有所見。這四十四個案子也就是在這幾年之間做成的判決,我不敢樂觀的相信他們會有比較好的裁判品質。因為蘇案受到社會矚目,審、檢、辯三方都是法界菁英。蘇案尚且被有罪推定,那其他的小案子會無罪推定嗎?我至少已經看到一個案件是充滿有罪推定的論證。法官的意思是,被告律師不能證明被告沒殺人,所以就判被告死刑。這就是有罪推定。
3 看判決所能看到的,很有限,這是很內行的看法。判決只是冰山一角。正因如此我才不敢樂觀。我只看冰山一角都看到這些缺失了,那水面下那龐大的冰山裡還有多少問題?這樣可以執行死刑嗎?附帶解釋,卷證必須要當事人委託的律師才能去閱卷,所以技術上不容易看到。
4 許多人擔憂死刑犯能否悔改,假釋出來又再犯怎麼辦。會有這樣的疑慮,是因為我們現在的假釋制度很糟糕,是看期限而不是看條件的,就是犯人服刑到了三分之二刑期時,就可以申請假釋,而雖然有審核委員會審查,可是還是很令人不放心。感覺上好像時間到了,監獄大門就叮咚一聲打開。廢除死刑的配套措施必然要包括對於假釋制度的全盤修正,是看條件而不只是看期限;以最嚴重的殺人罪為例,可能至少二十五年以後才允許他提出假釋的聲請,然後不表示一定會讓他假釋,要審酌整體情況、case by case的審查。
我無法預測某人能不能悔改,尤其無法預測二十五年以後某人會不會悔改;我畢竟不是算命的。不過我國目前只有殺人才會被判死刑,所以死刑犯都是暴力犯。如果他現在四十歲的話,二十五年以後已經六十五歲,對社會的威脅隨著年紀增長、體力耗損而減弱。到時候衡量具體情況來審查假釋與否,會比我們現在用猜想的要好得多。
5 有網友貼了閻驊整理的四十四個死刑犯簡介。這份資料裡錯誤很多,很明顯是引用的媒體的聳動報導,與事實不符。比如陳金火,「簡介」裡說他劫財劫色,與事實不符,他沒有性侵被害人。「簡介」裡說他烹食人肉,也與事實不符,從警察到檢察官到法官都不採信,只有媒體不停的以訛傳訛。又如曾思儒,「簡介」裡說他「虐殺」被害人,但判決裡看來他是未預藏凶器、臨時起意,隨手就當場可取得的物品作為凶器,是一樁很愚蠢的罪行。殺人都是殺人,但是意圖虐待的話,量刑應該很重;沒有虐待意圖,量刑應該較輕。死刑就是關於量刑輕重的討論,所以這些細節是不可忽略的。同樣的,王鴻偉,「簡介」跟媒體以訛傳訛的說砍了176刀,但判決裡明明說,被害人身上有將近一百處的傷口。一刀下去可以造成不只一個傷口,所以我們其實不知道他砍了幾刀。但是媒體鐵口直斷176刀,我們在腦子裡已經出現一個男子不停揮刀176次的影像了。
「簡介」與主流媒體這樣加油添醋,我不知道他其他的資料還可不可信?
此外順道一提,雖然我不覺得那二十二級是有效的分類,但是我看到的判決都是十級以下的,我不知道閻驊為什麼會看到十九級以上的。我比對曾思儒案的媒體報導與判決,發現差距很大。這又很有趣了,大家對於媒體的信任度也很低,可是對這些妖魔化的聳動敘述卻又照單全收了嗎?
閻驊的「簡介」,也被朱學恆以及更多的人轉貼。我希望他們在尊重事實的原則下更正這些錯誤。我們意見不同可以互相尊重,但是有錯就應該要改,不應該故意誤導。
6 順帶一提,網友大頭貼來的「殺女人的年代」是我寫的。我對假釋的想法,如前面所回答的。我當年的文章與我現在一樣,強調不要把犯罪當作是個別的行為,只是甲壞蛋與乙壞蛋做的壞事,把甲壞蛋與乙壞蛋殺掉就沒事了。犯罪行為裡有個人因素,也有社會因素,如果沒有從結構面去改變的話,終是見樹不見林。我舉了好幾個案例,因為,我不想忘記這些受害者。不管是碰巧受到矚目的彭婉如,或者其他不受矚目的人。那時候我們發起女權日紀念彭婉如與其他的性暴力受難者,是簡單又真摯的情感:不想忘記她們,不想讓她們無謂的消失。
也許我們的做法不一樣,但是想到被害人的時候那種不忍與哀傷,你我皆有。我還是要繼續記住他們。
7 前面寫了A的故事那位網友,還有以前台大女研社的Ennui,兩位如果有回來看的話,廢死聯盟要我傳話,問你們願不願意接受他們的訪問。可能意思是要以文字整理貼在他們的網站上吧,細節我不甚確定。兩位如果願意,請直接寫信給廢死聯盟。謝謝!
我email 到妳孤狗的信箱了, 請查收。 謝謝。 :)
ReplyDelete版主在文章大概有兩個重點(若有錯誤小弟不才請指正)
ReplyDelete1.殺戮的艱難
我對這點雖然不認同但可以尊重 不會偏執的認為版主就是錯的 祇是大家的立場不同而已 版主認為死刑是過當的是殘忍的無期徒刑或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一樣可以達到目的 如果刑罰不是獎賞 不應投其所好 版主的適當仁慈不是正自以為在照顧死刑犯或加害人嗎 這跟用死刑照顧被害人有何不同?但是這點 我說過了大家立場不同 我的立場是認為終身監禁比死刑更痛苦侵害人權更甚 所以不會認為版主一定是錯的
2.司法審判的質疑 這點我就不敢茍同
首先 我必須說明 檢察官的"績效"是以公訴率高低來論 所以有罪判決對檢方來說是很重要的 但法官呢 法官在乎的是這個判決的正確性 這個判決容不容易被推翻 有罪輿無罪在所不問 再者 在現在強調人權的社會下(我再一次強調 現在)一個死刑判決就會上頭條 法官的姓名一覽無遺 要一個法官下死刑判決誠屬不易 遑論法官會輕率ˋ甚至故意剝奪她人生命之虞 況且是五人合議的高院刑事庭
最後對版主的回覆有幾點想補充
1.第三審的確沒有強制辯護 想請律師也須法官點頭認為有必要才行 但是法律為何給予這樣的限制 因為第三審是法律審不審查實體 就是第三審只審查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 程序有沒有錯誤而不審查實體有沒有罪刑度恰不恰當 所以第三審設強制辯護的意義不大 而程序的審查在第一審 第二審甚至準備程序前 都有給予被告及律師辯駁的機會 更何況上訴第三審時 二審律師一樣可將理由敘明為何一定要律師到場 如果這樣算侵害 那變成落入要幾審才夠的問題了
2.美國審判制度未必會比我國完善 他們是完全當事人主義 檢察官法官都是選出來的 績效壓力 政治壓力都比我國大的多 而他們認罪協商是可以重罪換輕罪我國不行 更不用談有道德危險的陪審團制度了
3.版主提到44個死刑案的問題時 談的都是程序而不是實體就是他們有沒有受到刑訴的武器對等及人權保障而不是談他們有沒有做過 "冤案"應該用在實體討論而非程序
4.我對蘇建和案的看法是 它是一樁懸案而非冤案 以法律角度來看的確應用無罪推定原則 因為沒有明確的直接證據應判無罪 但是不代表他們沒做過
5.至於陳金火的案子 在敝人的文章也是用吃人的字眼 但我是知道沒有明確證據證明的 但那不是我想說的 重點在於他的人性是完全消失的 他自己陳述可能吃了人肉 甚至對他的妻子說"人肉閒閒"透露出就算是吃了人肉他也沒啥情緒起伏只著重於"味道" 所他有沒有吃根本不重要
6.我實在看不出1百七十幾刀跟1百多處刀傷但可能幾十刀的差別在哪有何爭執的必要性 一百多處刀傷惡性有比較輕?
最後 附上我寫的文章歡迎指教但請不要討論陳金火吃人的問題那不是我想說的重點
http://blog.roodo.com/heaven1230/archives/11679625.html
不好意思漏掉了幾行字請在"這跟用死刑照顧被害人有何不同?"後面加上
ReplyDelete還是版主純粹探討深一個人應有的人性所以不應殺戮 這樣的立場太過主觀 一相情願 因為每個人對仁慈 人性的定義 程度是不同的 也有人認為殺戮才是最大的仁慈
補充兩點
ReplyDelete1.雖然大家對司法沒信心 但是職業信任度 法官依然名列前矛 邏輯上來說不一定是矛盾就是
2.第三審不經言詞辯論只做書面審查 嚴格上只有裁判 並沒有球員
致heaven大:
ReplyDelete教科書的應然
不等於審判實務的實然
如果您認為蘇建和案是個證據不足的懸案,
而我國法官都能恪遵無罪推定等原則
為何經再審判決無罪後,更審又改判有罪?是因為更審判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嗎?
又本案最高法院96台上5856刑事判決對更審判決「未依被告聲請將扣案菜刀進行刀紋鑑定」一事予以指摘,是否顯示更審判決對有利被告之證據調查並不重視?或者更審程序對被告權利之保障不夠嚴謹?
我簡單再寫寫我的想法:
ReplyDelete1.目前主張廢除死刑的似乎是認為司法不公正吧!那麼改善審判品質不就好了嗎?個人倒是認為,如果被告被判處死刑,則應該讓他有機會對外陳述他對於判決內容的事實部分是否有疑義,透過外界的檢定,造成審檢雙方的壓力,而上訴審的判決也應該追蹤公布在媒體上(非僅在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這樣在上訴審的階段,我們所有人至少可以幫忙檢視上訴審判決有無徹底釐清事實,同時下級審也會因此面臨比較大的機率被撤銷判決,而有更謹慎判決的誘因。
2.我是從死刑所具有對於社會資源的分配效率,看待死刑的存廢,似乎沒有人對這方面提出死刑反而造成資源配置效率低落來反駁我。
這篇的邏輯有很大的問題。
ReplyDelete1. 冤案是冤案,要檢討的是如何判決的更正確。
2. 處決殘忍那就針對怎麼樣實施處決方法去做改進。
3. 各位去看一下台灣目前的死刑犯吧, 大多都是殺了又殺放出來就再殺, 最好人人都是李歐普的例子。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google一下木村洋為這個意題所做的
努力,他說過: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無法同意樓上的論點。
ReplyDelete不是只有死刑這種方式能讓犯人誠實面對自己所犯下的惡行,
而且死刑也未必能讓犯人誠實面對自己所犯下的惡行。
即使他在那一個刻悔悟了,so what?
被判死刑的他終究還是死路一條,
而沒有因為自己的悔悟有重新做人的機會。
刑罰還是要存在,
但是不能是死刑,因為死刑是不可逆的。
加害者給被害者、被害者家屬和整個社會創下的傷痕已經無法彌補,
但是殺死加害者只會創造另一道傷痕。
所以讓犯人活著才能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罪行,殺死加害者只會創造另一道傷痕,所以不該有死刑,這是你的意思,我無言了...
Delete犯人悔不悔悟,不應該是要不要廢除死刑的重點,因為根本沒有人可以合理的預期犯人是否悔悟。
ReplyDelete死刑執行後,失去的生命當然不可逆,但是把犯人終身監禁(死刑的替代刑)所耗費的資源也是不可逆啊!更何況那些已經浪費的成本,還是完完全全的sunk cost,沒有回收的可能。
殺死加害人是創造誰的另一道傷痕?請說明。還有,這道傷痕很重要嗎?
針對本文的眾多回應中有一篇點出了這篇文章的盲點: "...這篇文章提供了很多刺激更多思辯的基點,涵蓋很廣;但我覺得有一點沒有被討論到的是受害人家屬的創傷及可能的解決方案..."
ReplyDelete我認為國家執行死刑與全體國民是否因此便需承擔道德上的責任無直接關係, 還給受害人與其家屬一份公道才是重點. 今天廢死聯盟的成員如果都是全部由家人遭殺害的受害人親屬所組成的話才會有說服力...以非受害者家人的立場用哲學與艱晦的文字在社會上推廣廢除死刑的人根本就是在唱高調!! 換言之, 若是就是否廢除死刑這個議題來推公投的話,也應該只有受過暴力傷害而倖存的人以及被殺者的家屬才有資格來投票表決. 推動廢除死形的人在這議題上發表高論根本就是一種自命清高的假道學!!
死刑廢止的一個重點是
ReplyDelete廢了之後就再也沒有死刑了
也就是
就算明知該人罪貫滿盈, 一樣不能判他死刑
也就是
就算抓到了陳進興, 一樣不能判他死刑
請記住, 廢除之後, 是 "絕對" 沒有死刑
廢與不廢要看一個國定的社會風氣
以台灣每天的社會新聞來看, 當死刑不在
幾乎可以肯定犯罪率上升
法律對很多弱勢, 或受害者而言
是最後的一條線
也是我們還能心安的住在這個國家的最後一條線
這種東西用再多歐美國家的例子來說都是沒用的
因為社會風情完全不同
這就像硬要把歐美的教育方式硬套到台灣一樣的可笑
畢竟社會文化風俗完全不同
要討論, 應該要訪問有親屬被殺害的受害人
看有多少人贊同死刑該廢除
再強調一次
所謂 "廢除", 就是再也沒有死刑
即便抓到陳進興, 也不能判他死刑
而我, 不認為台灣普遍大眾可以接受
陳進興被判的是無期途刑而不是死刑
Cadillac
ReplyDelete可能我文筆不好您曲解我的意思
1.蘇建和案,無罪推定原則是人權團體對此案的意見而我表示認同,但我更要強調的是不要把他們塑造成無辜的受害者,證據不足並不代表他們沒做過才是我想表達的意見
2.我不知道我哪裡的論述讓您覺得我認為所有法官都能恪遵無罪推定等原則 我對版主的論點表達意見只是要強調 若是因為對司法制度不信任感而反對死刑這樣的論點太過武斷且不合現狀 畢竟"現在"是處於一個凡是講求人權的年代 要死刑定讞誠屬不易 實務上法官也都盡量在避免用此極刑 並非我認為現在的司法制度已達完善 制度是不可能有完善的一天
恢復死刑的速度應該會超過廢除死刑
ReplyDelete就像恢復核電廠比廢核電廠多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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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Delete張小姐您好:
ReplyDelete對您的文章, 我有一點看法, 寫在這邊:
http://blog.udn.com/ess800148/3863780
「我的論點不是他不該死。我的論點是我們不該動手。」
ReplyDelete對於這段話,在邏輯上是有問題的,單純以理論而言,如果這個人該死,就該有動手的人,如果我們不該動手,那麼這個人就不該死。
想要只討論"該不該動手"而忽略去談"該不該死",就像建在空中的閣樓,沒有立論的根基,當我們說"我們不該動手"時,就一定要去問"為什麼不該動手",而不該動手的理由,如果只是因為「殺戮的艱難」而不是因為「生命無可取代」,那就只是再談一個宗教慈悲,而不是在談普世價值了。
反對廢死刑的普世價值,簡單一點說叫做「殺人償命」,然而為什麼要殺人償命,以及殺人償命要如何實施,對於這個普世價值而言,其實是最大的挑戰,殺人償命嗎?那只要殺了人,不論是直接間接有心無意或疏忽大意,通通都得償命嗎?當然不是,那麼這個普世價值就得細分了,什麼樣的殺人要殺人償命?什麼樣的殺人不殺人償命?這一分下去,就沒有普世價值可言了,殺人償命只淪為口號罷了!
而為什麼要殺人償命,他的立論根基在哪裡?不就是因為每個人都不該殺嗎?或者按照某些人的邏輯「會殺人的,在我眼裡就不算人了」,所以只有「算人」的不該殺,「不算人」的都該殺,是嗎?哪麼什麼樣的人算人,怎麼樣的人不算人?又得細分了,而且每個人見解不一樣,那也不能成為普世價值了。
不管提到為什麼要殺人償命?或者殺人償命如何實施,都沒辦法有一個真正的普世價值,那麼,我們還談殺人償命嗎?
其實殺人償命裡面,也不是沒有普世價值,那就是「沒有人有資格去殺人,如果有人殺人,那麼他就必須付出代價,而命的代價,當然就是命了!」,然而殺人真的能償命嗎?如果殺人者的命可以給被害人,讓被害人的命可以回來,而殺人者失去生命,那麼殺人就真的可以償命,然而「生命的不可取代性」,卻讓「殺人償命」成為一句不可能的口號,所以殺人償命的意義被扭曲成了「殺人也該被殺」,一但成為這樣的觀念,那麼該被殺的人太多了,因為不管有意無意粗心大意的殺人,都是殺人,但是這樣太多人得死了,於是我們再細分「有人性」和「沒人性」來做為該不該殺的標準,然而真正沒人性的人,他們殺人都不會自己動手,都是借刀殺人,而有人性的人,其實也會有暫時失去人性的時刻,文中提到的原住民湯英伸,他並不是一開始就殺了那小嬰孩,而是殺紅了眼,就在那段時間失去了人性,那失去人性的時間是暫時的,卻造成了永遠不可磨滅的傷害,那麼「沒人性」「不算人」要怎麼定義呢?
其實殺人償命也好,要廢除死刑也好,都有一個普世價值,那就是「生命的不可取代性」,殺人償命者認為生命啥也不能取代,只能用命來換,而廢除死刑者,難道不認為「生命是不可取代的」?
因為生命不可取代,所以沒有人該死,當這樣說時,會有一個質疑「難道被害人就該死?」這樣的質疑不是沒有道理,但被害人會死並不是因為被害人該死,而是因為加害人沒有「沒有人該死」這樣的價值觀,或者有這種價值觀,因為各種情況導致暫時或長久喪失人性,然而在今天我們的社會國家或家庭,可曾因為生命的不可取代性,而教導或被教導"沒有人該死"的觀念嗎?然而這不是當今個人都應該有的普世價值嗎?
不是因為生命可貴,而是因為生命不可取代啊!
謝謝大家的意見。綜合回應如下:
ReplyDelete關於審判品質的問題。「提升審判品質」與「是否廢除死刑」是兩個不同的議題,前者應該沒有人會反對,後者大家意見仍很不同。但是,只有當審判品質毫無疑慮的時候,支持死刑才站得住腳。如果審判品質不好,制度仍有缺失,也就是說,殺錯人的可能性一直存在,那麼,執行死刑的原意是要實踐正義,可是結果卻變成相反,創造了新的不正義,創造了新的被害人與被害人家屬。
我已經舉出了許多誤判以及現行制度不完備的例子,我很誠懇的期待大家,不要那麼輕易的忽略那些案例。一個無辜的人被冤枉、戴上罪名、還被槍決,會粉碎很多人對於正義的信念。
比如說盧正案。這個案子比較少人知道,因為盧正已經被槍決了。(不是「陸正案」喔,不一樣。)盧正被指控擄人勒贖殺人。陳屍現場有找到歹徒的指紋、毛髮、血液。經過比對,指紋不是盧正的。毛髮不是盧正的。血液不是盧正的。盧正被判死刑。監委正在調查的時候,當時剛上任的法務部長陳定南批了死刑令,把盧正打死了。
盧正的兩個姊姊有很長一段時間,每個禮拜四都去法務部抗議。我找到她們的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rudy1034/article?mid=32043&sc=1#32085
(那時她每個禮拜坐飛機到台北靜坐抗議,唯一一次缺席是因為飛機停飛!)
她們——跟很多很多人一樣——在親身感受到司法不公之前,都是相信司法的。善良百姓都有一種理直氣壯,「我又沒做錯事,所以查清楚以後一定就會還我清白了!」可是結果卻是,一條無辜的生命被犧牲了。盧正是司法誤判的被害人,盧正的姊姊們是司法製造出來的被害人家屬。我也想記得盧正,記得她們。
對於審判品質的質疑,我可以再補充幾點。首先是現在檢察官的工作量非常非常重,近乎不人道的重。其次是現在法官是終身職,壞法官跟好法官一樣可以做到退休。上述判盧正死刑的法官,也照樣有終身保障。我不是懷疑檢察官與法官個人於操守或能力上有問題;我指出的一直都是制度性的問題,而制度,就是還有那麼多缺失沒有改進。
第三審是法律審,但是法律審就不需要律師嗎?剛好相反,法律審非常需要律師,因為程序是否錯誤、判決是否完備等等,是很專業很細節的法律操作,沒有律師的話,顯然被告失去平反的重要機會。
死刑是關乎量刑輕重的問題。某甲如果應該被判無期徒刑,可是卻由於缺乏律師辯護而被判死刑,這就是不公平,因為一個罪不至死的人被打死了。好比老師處罰學生訂了一個標準,可是對其中一位卻毫無理由的處罰得更重,這就不公平了。這位學生也有犯錯,他本來應該反省他的錯誤並且改正,但是由於被過度處罰,他反而忿忿不平。有一位網友說,我提到的44個案裡都僅是程序錯誤而非實體錯誤,這點我不同意。我提到的因素:智障、精神異常、自首與沒有辯護人,都是影響到量刑輕重的關鍵因素。
比如說智障,我在wikipedia找到這一段(條目:智能障礙):「智能障礙者在犯罪事件中可能是加害者或受害者。但有時因為其精神狀態,即使不是加害者也會被當成犯罪者,或是作為被害者、證人所提供的證詞不被信賴。也有由於本人並不了解什麼樣的行為算是犯罪行為,因而被利用教唆而犯罪。對智能障礙來說,如果成為了受害者,報案檢舉等手續通常很難懂,支援也不易取得,這樣的實際案例相當多。此外因為無法為自己辯護,造成誤判而被冤枉的情形也有許多。」
我相信有很多人是認為,應該要有死刑,但是不可以錯殺,要弄清楚確定沒有錯、量刑公平以後才可以殺。那麼至少我們的最大公約數是:不可以錯殺。就提升審判品質的部分,我們還是可以一起努力。
洋瑞的建議基本上是讓媒體或民意來監督判決,這點我有所贊同也有所保留。社會大眾應該有管道可以關心司法,但是司法案件實在不適合讓民意來左右,而應該訴諸法律專業的監督機制。大致上,司法改革基金會就是在一步一步的做這些事。例如推動法官法,取消終身職之類的,這些都還在努力中(可以想見阻力很大,呵呵,大部分法官並不想被取消終身職啊)。
此外我想再談無罪推定的原則。網友heaven說蘇案三人被判無罪並不代表他們沒有犯罪,只是證據無法證明罷了。可是這樣說就是有罪推定了。好比說某甲去逛書店,離開時警鈴誤響,可是找不到某甲偷書的證據;結果店員說:「好吧,那你可以走了,但是那不表示你沒有偷我們的書喔,只是證據無法證明罷了。」這這這,任何人被這樣對待,都會很生氣吧!
無罪推定原則本來是強調「證明有罪之前,所有人都是無辜的」。重點是把人視為無辜的。現在怎麼變成「被判無罪以後,還是不表示他沒犯罪」?這是把人視為準罪犯了。
洋瑞提到社會資源分配的問題,確實在前面討論中尚未被回應,謝謝提醒。資源分配是一種價值選擇,不是絕對的對錯,畢竟資源有限,錢要花在刀口上;所以有人主張不要把資源拿去養終身監禁的犯人。那……本來就判處無期徒刑的那些人,要因此加重刑罰殺掉嗎?好像不太對。一個案子如果依照法律該判無期徒刑,就不能以節省國家財政支出為由而判得更重吧。量刑輕重與財政考量必須分開來。
根據法務部的資料,受刑人在監獄工作已經累積了三億元的收益,作為補償被害人的基金。此外我在新聞裡也不時看到一些監獄個別的舉行義賣,把所得捐給弱勢團體。換句話說,我們不見得要「養」任何人,不管他是處有期徒刑還是無期;他們在監獄裡是可以工作的。而且這是已經在進行的事情了,那三億並不是願景,而是已經累積了。
再次謝謝所有留言的朋友。我從這些反覆激盪中,又思考了很多。
量刑這個因素的確才是重點。
ReplyDelete所謂的「誤判」所考慮的不應該只是事實上到底人是不是他“殺”的,恐怕還包括到底應該給這個“兇手”甚麼樣的懲罰吧?做了不適當的懲罰的判決,應該也叫「誤判」吧?!
問題是判斷「人是不是他殺的」容易,要給與「適當的懲罰」才艱難啊!
宋主席說:「欠債還錢,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反對廢除死刑的人也說:「只有被害人家屬有寬恕的權利、殺人兇手不處死怎麼撫慰被害人家屬的心靈。」那為什麼也有為數不少的車禍往生者的家屬希望肇事者一命賠一命,卻沒有任何人認為死亡車禍肇事者應該判死刑呢?
什麼?你說車禍死亡不是“殺”人,肇事者也不是故意殺人的“兇手”,那意思就是車禍往生者家屬希望肇事者賠命的心靈不需要撫慰囉?
不要用不倫不類的類比?那看看民間司改會網站上一篇文章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search_result_detail.asp?txt=%E7%BE%8E%E5%A5%B3%E8%88%87%E9%87%8E%E7%8D%B8&Submit=%E9%96%8B%E5%A7%8B%E6%90%9C%E5%B0%8B&id=605
沒錯!人的謬誤(或是說偏見)才是死刑真正不應該存在的理由,法官永遠無法脫身的困境就是「量刑的偏見」,也因為量刑就是一種偏見,所以量刑說不出理由,在判決書裡才會是短短二行而已。
當然,有人會吐槽又不是死刑才會有偏見,其他刑罰也會有偏見啊!說實在,這就是意識形態的選擇,端視你是否認為剝奪生命有不可逆性,還是認為為了社會安全「寧可錯殺也不可放過」,這是沒得辯的啦!
至少我的結論是:是否被判死刑,完全沒有公平可言(否則就不需要苦思甚麼「邪惡量表」了,而且其他刑罰再怎麼不公平,總存在有補償的可能),所以死刑並不正義!
另外,「妖魔化」這件事是很可怕的,媒體的影響力大得驚人啊!不過,我很想知道贊成死刑的人在看「蝙蝠俠四-黑暗騎士」時,是認為報仇的檢察官做對了,還是認為小丑的邪惡得懲了?如果你認同蝙蝠俠而認為檢察官跟小丑一樣邪惡,那你應該是要支持廢死的吧?!
越深入去看問題,越覺得很難想出答案,甚至越懷疑答案存在的可能性.
ReplyDelete僅舉一小例:我自我辯證時,很確切的認為死刑的存在與否與公眾對司法制的信心在邏輯上是兩回事.但後來又想到,假如公眾對執法者有100%的信心,一般人就連小罪也都不敢犯,因為一定會被抓到;如果司法如此完美而竟然有人寧願被捕也要犯罪,那死刑存在與否對這樣的人又有什麼嚇阻效力?若再加進社會因素,個人道德觀,價值觀...等一堆因素往下想,我覺得自己的腦袋超出負荷了.這簡直是珍瓏棋局,"只計算了右下角一塊小小白棋的死活,已覺胸口氣血翻湧。他定了定神,第二次再算,發覺原先以為這塊白棋是死的,其實卻有可活之道,但要殺卻旁邊一塊黑棋,牽涉卻又極多"所以我對上頭兩軍廝殺不敢妄斷對錯,只覺得支持死刑的言論猶如烈火,不但兇猛,且極具感染力,若膽敢正面面對,便如大火撲面而來,難以呼吸,而支持廢死的人,猶如涼水,深深的往下浸潤.這只是我個人的感覺.說不定支持死刑的人是覺得支持廢死的人猶如寒冰,頑固不化呢!
另外,橘子網友的發言頗令我醒思.我因為不解連續殺人狂如何能克服殺戮的艱難,很喜歡讀這方面的著作,略知對人命的冷漠是取人性命的關鍵所在.專家說,被害著若能讓這樣的人領悟到他要殺的是個「人」,往往能逃過一死,而連續殺人狂要以自己的儀式,證明被害者是個娃娃,布偶,或比自己低等,才能把殺人當砍瓜切菜.當面對殺「人」的現實時,連公認不具人性的殺手都會猶豫,而我等凡人如何辦到?是不是得充份說服自己,「被判刑的人」與「我」乃是不同的種類,而且須以其惡行加深說服的力道?至於細節,不重要.反正「他」是「惡性重大」,而「我」不是,這就夠說服自己了.
總之感謝版主的文章,及眾人有深度的回應,啟迪了我的思考.
大家很會說 但是 其實 我想 作者的重點 有些人都失焦了 我簡單歸納重點
ReplyDelete結論 可以先保留死刑 但是 不可以先判死刑
原因 在完美的司法體制下 才可以確定死刑沒判錯
但是 由於台灣的司法體制「並不是完美的」 所以 並不保證不會判錯...重點是這個
這樣 雖簡單 但 核心理念我有說對嗎?作者請確認
作者跟回應的大家都說得很精彩,以下僅寫下個人看法。
ReplyDelete司法制度是一回事,死刑是一回事。當然兩者有密切相關,但"當審判品質【毫無疑慮】的時候,支持死刑才站得住腳。"我不知道審判的品質是否要零缺失那才能支持死刑?問題是我今天出門有沒有可能突如其來被人砍或是被車撞!?因為我有疑慮所有就都待在家裡不出門了嗎!?人生本來就是有各種可能,這之中當然也包含失誤。法官也是人,只要是人就會有犯錯的機會,我們只能盡可能避免錯誤,當然我不否認有不盡責跟不公正的法官,只是如果要做到作者所持的理想,那就得自問是否有實現的可能性及所耗費的社會資源全民皆會願意買單。
死刑的意義每個人的想法是不同的。作者認為執行死刑的原意是要實踐正義,但有些人就覺得只是要作為一種報復,以及威嚇眾人不要仿效。也有的就像前面jyhuan說的是為了讓犯人在生命的盡頭前作自身的反省與悔改。不論如何,我們可以擁有自己認定的自由,但請也尊重對方有不同想法的存在。我的意思是:今天最大的問題就是並不是每個受害者家屬都能寬恕犯人走出傷痛,今天如果他們就是要看一個他們以為的"公道",那我們給再多他們不想要的輔導治療或是補助的意義是什麼?當然今天我們都知道縱使犯人執行了死刑受害者也回不來。是的,就像營養師都會告訴我們吃零食有害健康,但我們依舊吃著,因為我們覺得那對我們是有意義的,不管真實是否那般。
所以我想表達的是,我們都不是受害者家屬。今天我們都沒有懷胎十月生下受害者,辛辛苦苦把受害者養大。我們縱使再怎麼感同身受,關了電腦放下文件,我們終究可以睡個好覺。可是那些受害者家屬呢?當他們想著那些他們的至親受害人臨死前不知道受過多少煎熬跟苦痛,這樣的夢靨與眼淚要跟著她們到多久?
今天我相信悔悟需要時間,但我想指出更後面的疑惑是:
"我們是否要為了讓犯人終有悔悟,所以拿受害者家屬的持續煎熬以及哀傷來陪?"
今天我們可以很仁慈,卻對他人很殘忍。
我們可以一整個社會都很仁慈,
然後跟受害者家屬喊話說:
"你們要學會寬容!你們要試著放下內心的傷痛!"
然後呢?
然後受害者家屬都必須得學著接受嗎?
很多時候我真心希望大家說著寬容的同時,
也同時給旁人不寬容的自由。
其實問題的癥結點在於:
ReplyDelete有人認為殺戮很艱難,有人其實認為殺戮並沒有那麼艱難。而從社會贊成死刑制度的一面倒,甚至願意自告奮勇來擔任法警來看,很多人並不認為殺戮很艱難。您說這是好人和壞人那一點點的差別,但是如果這個"高尚的決定"造成了壞人永遠活得比好人快樂呢?會不會讓很多好人選擇決定去當壞人,然後快快樂樂地被抓,好去被好人照顧一輩子?
回應Sean:謝謝整理。你講的大致上對,除了第一句應該是,死刑存廢可以繼續討論。
ReplyDelete回應antelope:我理解你對被害人家屬的同理心。我不認為他們不想要心理諮商與補助,很多被害者家屬失去的親人是家裡的經濟支柱,除了傷心以外生活也陷入困難;所以還是應該要把被害人保護制度建立起來。我在文章裡已經說,「我還是比較同意蓋瑞‧史賓斯在《正義的神話》裡說的:『雖然我們貶低報復,但報復是正義的核心。寬恕是偉大的,但寬恕把人不公平的置於情緒混亂中,國家的寬厚反而變成對受害者的另一種犯罪。』」我從沒有對被害者家屬喊什麼話。
把誤判比做車禍的風險,我不能同意。第一,如果某甲被車子撞死,他的家人可以向肇事司機要求賠償與提出告訴,肇事者要負擔法律責任。但是某甲如果被司法誤判殺死,這時候錯在執法者,但後果卻是某甲承擔。台灣沒有任何一件誤判的審判者被追究責任。某甲就這樣白死了,家屬求償無門,也沒辦法告法官。第二,「誤判如同車禍的風險」,豈不是等於告訴盧正的姊姊們,你的家人被誤判了,算你們倒楣?她們同樣是被害人家屬,同樣經歷失去親人的傷痛,而更沒有社會大眾的支持與關注。把誤判誤殺看得這樣輕鬆,對於司法不公的被害人家屬,實是不能承受之重。
怕誤判而廢死,這想法很有問題。
Delete我做個假設,殺人現行犯被活逮,應該沒有誤判的空間了吧,該判死刑而沒判,或是判了不執行,等同對這個社會判死刑一般,這是妳要的正義嗎?
感謝anicca的回應。
ReplyDelete我想或許我表達的能力也不是很好,
關於車禍的例子,我想主要是回應"審判品質毫無疑慮的時候,支持死刑才站得住腳"對於這句話的不同意。
車禍當然跟死刑的誤判結局差距甚遠,
今天我們確實也該推動關於當死刑不幸誤判時的相關責任與補償。
問題在是否就因為有疑慮的可能所以就得終止死刑?
所以我想anicca可能把車禍的部分延伸了太過。
我從不認為誤判誤殺是件輕鬆的事,
相對的我也認為大多數法官要進行死刑裁決時一定是思索再三,
不會有人拿生命這種嚴肅的事情開玩笑。
另外,關於心理治療與補助,
我並非說所有的受害者與家屬皆不需要。
問題在當他們最希望看到司法還給他們一個正義(死刑),
而他們卻發現那一天可能從此遙遙無期?
(補助的支援可以延續肉體,但精神呢?請不要把心理治療看的太過神奇,身為一個心理工作者,我確知心理治療能做到的事情著實有限。而當他們認為的正義沒法盼到的時候,心理治療又能協助到怎樣的地步?)
最後我想跟anicca說聲不好意思。
我講喊話的部分主要是指反死刑團體們傳遞給大眾的訊息,
如果讓anicca誤會了我是指妳,深感抱歉。
to antelope:
ReplyDelete謝謝你的澄清!:-)
多年之後突然想起原標題, 搜尋之下居然看到有修訂版.
ReplyDelete令人高興.
誤判,司法體制的不健全,審判的正確性。
ReplyDelete從上面的文章中您提到了對於案情的疑點。
我想對於受害者家屬甚至是一般人們對於廢死的抗拒,
我想並非如同您提到的受到媒體的渲染而產生的"同理心"!
沒有經歷過,誰都不能想像。
看看案例.照片...這些都是後人透過他們的視角所記錄下來的,
真實嗎?
這些被判死刑的人至少在目前的司法上是"殺人犯"對吧!
在我自己的感覺是 你知道下一個人可能是自己的時候該怎麼辦?該寬恕他們?
不論是什麼制度都有可能犯錯,但我們能承受的是什麼?
對於活著的人,有可能悲劇的再演!但也有可能他們改過自新!
但執行了死刑,對於殺人的人過當的逞罰,但也有可能拯救了下一個人的性命。
該討論的不應該是該不該有死刑的制度,而是如何改善司法來
提高判決死刑的嚴密性。
但..
在改善司法之前.........我們能承受哪一種錯誤?
這麼多人擔心死刑犯被放出來再犯??
ReplyDelete那就把廢死刑的配套加上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不就解決了
這很難嗎??
留個機會給可能被誤判的人有這麼困難嗎??
你們只想到真的死刑犯的可惡
有想過被誤判的人的性命誰來賠嗎??
法官??檢察官??警察??
所有支持死刑存在的人都是殺害被誤判的人的幫兇
我以為我們在討論廢除死刑的時候都假定配套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ReplyDelete我想要請問為什麼樓上會覺得不執行死刑,下一個人會是自己(或是可以拯救下一個人的性命)?或是我們的前提原本就不同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ReplyDelete把一個人關起來永遠不能出來?
如果是這樣當然不會有問題!但可能嗎?
但這符合 "人權" 嗎?
所有支持死刑存在的人都是殺害被誤判的人的幫兇
那支持廢死的人就是讓那些出獄再犯的受害者的幫兇?
說過了,應該辯的是如何讓司法體制的審判更嚴謹!
而不是走向極端。
終身監禁~費用哪來?
現在健保費調漲都需要大張旗鼓的不斷精算,
妳願意出這個錢來監禁他們?
目前有44位尚未執行的死刑犯(沒記錯的話),
以後會有多少?這是現實問題!
我們能承受哪一種錯誤?真的是要捫心自問。
廢死原意並無不好,但如同死刑的執行判定一樣
需要嚴謹的審查來做每個決定。
說真的,終身監禁妳真的覺得是個好主意?
我這個人比較自私
ReplyDelete我怕誤判會發生在我身上
所以我支持廢死
如果哪天我真的被栽贓嫁禍
只要我還活著就還有希望平反
在司法體制嚴謹到保證沒誤判之前
誰有這個權力殺人??
誰承擔得起殺錯人的責任??
就算終身監禁要花錢
那又如何??
難道你為了省錢就算誤殺也沒關係??
人命重要還是金錢重要??
還是因為你覺得被誤殺的人不會是你自己
所以再多誤判也沒關係??
還有
終身監禁是當然配套
廢死是給不幸被誤判的人有機會平反
我可不是在考慮什麼人權的情況下才支持廢死的
我沒那麼清高
提到死刑可以節省國家在供應無期徒刑者上的開銷,然而我認為,一件牽扯到生命的議題,並不能以金錢作為衡量的標準,只要在不使國家因此項支出而造成其他人民生活危機的情況下(我想我國並不會因為這樣的支出垮台),國家都應該展現出對生命高度的尊重.
ReplyDelete此外,有關受受刑人是否真的能有所悔悟,我並不期待,或說,至少對於世俗性的法律沒有期待,要讓一個人內心翻轉向善,從歷史觀之,幾乎是不可能的,充其量只是讓人有所懼怕而不為犯罪而已,其內心所想,我認為主能訴諸更高層次,非世俗性的法律.
因此,法律只要能達到適當的懲戒,與保障他人(防止殺人犯再次殺人)我想集已完成它的任務,而這些以完善的無期徒刑為之,應已足夠.
關錯人可以賠他一筆錢,殺錯人可怎麼賠呢?
ReplyDelete==>這是什麼爛話?
那我也可以說誤殺賠家屬錢呀
看看林書揚 因為白色恐怖 坐牢34年
他21歲進去 出來時已經55歲
你要賠他多少錢?? 那些錢又能幹嘛?
能換回他34年的人生嗎? 能換回他失去的精壯年華嗎??
誤判一但造成 任何補救其實都難以挽回
除非在被實行之前就已經改回
王文孝是個峱種 劉煥榮被槍決時
連攙扶都不必 用自己雙腳走到刑場
處決前三呼中華民國萬歲
另外王文孝之所以判決快是因為當時他是現役軍人
所以他是依軍法處置 軍人殺人罪比平民殺人更重
版主 '殺戮的艱難' 標題下得真好.
ReplyDelete我想大部分的爭論, 是否其實正圍繞著 '如何對待不認為殺戮是艱難的人'.
我同意環境與教化的重要與可能的影響, 也支持對犯錯者要寬恕, 給予更生的機會.
但面對不能尊重他人生命的人, 特別是已奪走過他人性命的人, 該如何確保他何時能體會殺戮的艱難?
有趣的是, 我想這些殺人者多半仍畏懼自身死亡的到來. 所以大部分的死刑者希望被饒恕, 或在上刑場時會腳軟. 為何?
所以死刑是否仍有嚇阻的作用?
另ㄧ個問題是司法的公正性. 我對現行的法律實務其實完全沒有信心. 只是, 或多或少, 我們除了自立救濟外, 也只能依靠目前的系統來維持社會秩序.
但我ㄧ直認為的是, 法律的本質其實不也是ㄧ種為維持現行社會產生的多數暴力? 說到底, 公平與正義何嘗存在於大自然中? 大自然中, 弱肉強食是不是才是最公平正義的生存?
我並不是反司法, 反社會. 反過來說, 正是因為生活之不易, 社會功能之重要, 更覺得必須有一個框架的保護. 即使這個框架是變形殘缺的, 即使我們仍必須時時準備自力救濟.
我想對於一個決定要投身, 依附在現行社會, 承擔自己, 或照顧家人的生存權的人, 如何能不支持這個框架及嚇阻力量的存在? 當然, 學習自我救濟的能力也是重要的.
所以我也非常感謝諸多人權團體的奮鬥與貢獻.
我絕對贊成司法必須改革. 也認同我們可以提高死刑執行審核的門檻, 譬如 十九審定讞, 加上總統及五院院長同意 (胡說的, 望ㄧ笑).
但那並不代表廢除死刑.
另ㄧ點, 版主提到人人皆曰可殺, 是因為我們不必自己動手. 我同意. 我自己是很不想當兵啦. 但我可不希望國家沒有軍隊隨時準備殺敵保護我. 所以我也去當兵了.
什麼是好人? 我自己覺得, 能夠讓我及我的家人朋友平安快樂, 沒有恐懼的活下去, 我就已經是好人了.
說到底, 生活本來就不易, 生存本來就是艱難的.
我覺得就某種觀點來說
ReplyDelete像王清峰那種聖人
如果遇到惡徒要殺她,她絕對不能正當防衛失手殺了歹徒
因為假如王清峰因為正當防衛殺了歹徒
那如何讓歹徒改過自新呢,因為歹徒死了啊
所以王清峰聖人應該要乖乖的讓歹徒殺死,虐死
然後歹徒以後一定會改過自新
這篇文章閱讀完獲益良多
ReplyDelete但仍有不解之處尚祈解惑
*不是他不該死,是我們不該動手
說實話,我覺得這個段落邏輯是有些奇怪的
前面comment也有提到這個段落
但我綜合將自己覺得奇怪的地方列出:
(1)如果我們不該動手,那麼是誰該動手?
按照此段落推導,得出的結論竟是:警方可在追捕非主動投案之嫌疑犯時對其動手,理由是因其造成威脅?
因而,所有反對廢除死刑者皆應往警察之路邁進,以期在追捕過程中辯證己身之正義觀?
(2)接受的界線?
認為嫌疑犯在追捕期間死亡可以接受,但若在制伏後依判決伏法就不行,是因為其無對等之防衛過當--以此論點我們似可往上推估,認為若賦與其對等權利則可以使其死亡?(像格鬥場一樣?)或是,嫌疑犯在追捕期間,其與警方東躲西藏之非對等關係,是否也不應出現任何死亡,我們不應接受嫌疑犯在追捕期間的死亡?
這條界線與理由似乎不相連貫。
在這44個被判死刑的案例中:
ReplyDelete哪一個是智能不足?
哪一個是精神異常?
又是哪一個沒有人幫他們辯護,因而被判死刑?
作者的文字描述都是非常確定的肯定句,但是仔細推敲卻沒有具體的描述是哪一個案例,這一點讓我非常迷惑...
To 羽:
ReplyDelete謝謝你的問題。我沒有寫出名字來,一來因為那並不妨礙我的論證,二來因為我不確定卷證與判決中,哪些可以公開、哪些不能公開,其間的界線似乎不是很明朗,所以我覺得還是謹慎一點好。我想下面這則報導,可能可以減輕疑慮:
2010年3月16日黃世銘代理法務部長的時候,他對立委說,十四名死刑犯申請釋憲、效力及於其他多人,所以要等到釋憲結果出來再執行。他指的釋憲案就是「第三審無辯護人」。換句話說,黃世銘證實了四十四名死刑犯中有十四名以上,在第三審時沒有辯護人。
http://jrftaiwan.blogspot.com/2010/03/blog-post_839.html
謝謝你追根究底的精神!^^
To kutishno:
ReplyDelete我不知道有沒有讀懂你的意思……*汗*
我這一段話想表達的是:1)無辜百姓的安全很重要,所以如果逃犯與警方槍戰,這時逃犯危及無辜百姓與警察的安全,那如被警察打死,自然不能怪警察。可能還要謝謝警察。
2)但逃犯關到監獄裡以後,對百姓與警察生命的立即威脅已經解除,所以我們可以不放他出來,例如終生監禁並且反對他的假釋。可是已經沒有理由打死他。
3)我講「防衛過當」指的是整個社會,不是警察與死刑犯之間。我指的是,把此人關起來已經達成了防衛社會的目的,那麼打死他,就是過頭了。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比較清楚,呵呵。^^
你好,根據你提供的網址:http://jrftaiwan.blogspot.com/2010/03/blog-post_839.html,羽看到的是:黃世銘沒有鬆口,只強調,「該扛下的責任不會迴避」,四十四名死刑犯中,有十四人提出大法官解釋,效力及於其他多人,目前法務部正在審慎閱卷,無法提出時間表...。以上並沒有14位第三審沒有辯護這樣的字句的出現。
ReplyDelete細推敲你的說法,其根據應該是來自: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文章:目前在台灣有44位定讞的死刑犯,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稍早曾為其中14位終審沒有辯護律師的個案聲請大法官釋憲...
From:
http://www.tahr.org.tw/index.php/article/tag/%E5%BB%A2%E9%99%A4%E6%AD%BB%E5%88%91/
根據你的留言,這44人當中,有智能不足的、精神疾病的、沒有辯護律師在場的,也有法官認為不符合自首條例的,但是根據你提供的網址,羽只看到你其中的一個說法,有關智能不足,以及精神疾病的卻沒有看到案例。
你在回覆中提到:「我沒有寫出名字來,一來因為那並不妨礙我的論證...」,對你這點的說法,羽表示存疑,一個能取信大家的論證,當然要佐以大家能信服證據!
為什麼?因為死刑犯如果是因他的智能不足或精神疾病,照你的論述都足以減免他的刑責,表示當事人的情況已經相當嚴重,任何與其接觸的人都能查覺其異狀,而經手這些案件的檢察官以及三審的法官竟然渾然不知,而逕行將其判為死刑?
照你這樣說法,這已經不是判不判死刑的問題,而是失不失職的問題了!
To 羽:
ReplyDelete我提到死刑犯中有智能不足與精神疾病者。這些智障與精神疾病的情形,是記載在確定判決裡面。換句話說,不是我個人逕下判斷,而是法院囑託醫療機構鑑定的結果,經法官認定可信,寫在確定判決裡頭。你問的也是我的疑問:為什麼這樣還判死刑?
至於應不應該公布這幾位智障與精神病人的名字,我仍然認為不應該。智障與精神病屬於當事人的隱私,如沒有正當理由,不應公開;我們這裡的討論雖然也是很重要的公民參與,但畢竟與當事人的利益並沒有直接關連,所以我覺得不應該損及他們的權利。當然,那可能你或其他讀者便選擇不相信我。我只能說:第一,我不能只為了提昇自己的可信度,就侵犯智障與精神病人的隱私;第二,如果這幾個個案被槍決,則上述顧慮已經消泯,那我就會來貼他的確定判決,證明他的心智問題是法院早就知道的事情,卻執意判死刑並執行。
附帶說明一下:那些第三審無辯護人的,我提供黃世銘的報導,是因為我想,政府單位的正式說明,應該是比較有公信力的。
再次謝謝你的意見!
你誤會羽的意思了,羽的用意不是要公布那幾位智障與精神病人的名字,而是你原始留言的自信及肯定,讓人充滿了疑惑:
ReplyDelete「這44個案子裡,有沒有智能不足的?有。他還是被判死刑。
有沒有精神異常的?有。他還是被判死刑。
有沒有自首的?有。法院不承認他有自首,不願意減刑,他還是被判死刑。
有沒有沒請律師的?有。沒人幫他們辯護,他們被判死刑。
這是令人背脊發涼的事實,可是確實如此:現在主流民意一心想殺掉的這44人,他們的案件裡有上述疑義的,還大有人在。」
由你以上的留言,你引導大家的是:你非常確信這些犯人是在承審法官明知對方是智能不足或是精神異常,而且法官也知道犯人這些情形足以嚴重影響他們在犯案時的判斷與行為,但是法官仍然將其判為死刑!
你一直到回覆羽的留言才提到:法院囑託醫療機構鑑定的結果,經法官認定可信,寫在確定判決裡頭。你問的也是我的疑問:為什麼這樣還判死刑?
醫療機構對當事人的鑑定報告寫了什麼?只有負責的醫療機構與經手的法官才知道吧!
但是你先前留言的自信與肯定:這44個案子裡,有沒有智能不足的?有。他還是被判死刑。有沒有精神異常的?有。他還是被判死刑。這樣的肯定句,彷彿你已經看到醫療機構的鑑定報告,而且你也非常確定先後受命的幾位法官都是誤判的。
但事實並不是如此,你也是有疑惑的!
一個要人採信的論證,如果是建立在主觀的臆測上,那是非常危險的!
To 羽:
ReplyDelete啊,謝謝你的澄清,我真的以為你是要知道那幾個人的名字,我想得很痛苦說,哈哈哈!
在我所指的這幾個例子裡都是:法官在確定判決裡,明白記載這個人的智力不足,或者經醫療機構確診,罹患精神病。這些個案的智力不足與精神疾病,是經法官認定的,不是我個人主觀的臆測。
所以,我是有疑惑,我的疑惑不是「他們有沒有智能不足」、「他們有沒有精神異常」。這兩個問題,法官在確定判決裡面已經明確回答了,就是有。我的疑惑是(跟你問的一樣),法官「為什麼」要判智障與精神異常的人死刑?
這個「為什麼」,你我都沒辦法替法官回答。但對我來說,這正是我主張暫緩執行的理由,因為我不能接受一份判決明明承認那個人有智障、有精神病,卻還判死刑。可是這就是台灣司法的真實水準。
再次謝謝你來討論。:-)
版主:羽再三拜讀了你的文章,然後再回頭去看這44位死刑犯的罪刑http://forum.u-car.com.tw/forumdetail.asp?forumid=135869
ReplyDelete,羽心裡有些想法,如有冒犯之處,尚請海涵:
從你的文章標題:「殺戮的艱難」,從殺戮這兩個字,其實你已經明示法官與死刑犯從一開始就是處在不對等的地位,引導大家先入為主的認為判死刑就是殺戮。將司法審判比喻成仇恨殺敵,想想法官依據法律行使他們的職權,這可以與因為仇視對方進而大開殺戒的情形相比擬嗎?
在你整篇的文章中,雖然你提到了王文孝湯英伸,但是你基於同情的立場,而陳進興以及陳金火,你提及的是他們的壞是媒體折射或是扭曲出來;另外西方,你提到了兩個殺人犯婁伯(Loeb)與李歐普(Leopold),但著眼點不在他們殺害小男孩的罪刑,而在於他們利用了審判的技巧,順利逃過一劫!
羽認為你想要突顯的司法品質以及誤判的可能,進而引導網友們,去聯想審判制度的盲點以及法官誤判的可能,進而以那44位死刑犯(40名死刑犯)都有可能是這個狀況來說服大家...
所以你的理由是,這些死刑犯有的人是終審沒有人為他們辯護、有的人是法官沒有採認他們自首的說法、有的人是智能不足、有的人是精神異常,你要突顯的,就是因為審判制度以及法官的自由心證,所以他們都被判了死刑!
是的,你要突顯這些問題,而不去談這些死刑犯曾經犯下的滔天大罪;你著眼的是在司法審判的瑕疵,避而不談這些死刑犯在犯案時的殘酷無情;你提到李歐普這位反社會人格都可以迷途知返,而不去提及這些死刑犯有多少是再犯,而且手段越來越殘忍!
因為,如果著眼在這些死刑犯曾經犯下的犯行與罪狀,然後以他們會洗心革面的理由,要去說服大家廢除死刑,根本就是天方夜譚。
所以只能企圖站在更高的層級,突顯程序的瑕疵以及誤判的可能,才會讓人正視這些死刑犯的問題,進而說服大家廢除死刑吧?
你在文章中提到那位瓦諾律師,利用訟訴的技巧,協助婁伯(Loeb)與李歐普(Leopold)逃過死劫。
那麼,依你的說法,你會不會也是另一位瓦諾律師?
我覺得上面這位版友說得很好啊
ReplyDelete這才是真正的客觀公正
廢死聯盟只會一直覺得一定有誤判~~~
拜託不要再浪費司法資源了好嗎?
最好一到三審的十幾二十個法官都是白癡每個都誤判啦
不相信法官的專業能力那廢死聯盟要不要乾脆去考法官?
廢死聯盟竟然天真又可笑的認為
"44個人都有被誤判的可能"
全台灣就給這個聯盟玩就好了啊
我到現在還是覺得廢死聯盟始終拿不出
一個足以說服大家廢除死刑的論點
說得出來我會支持
因為台灣最終會邁向廢死
但現在民情不到那種可以廢的程度
所以現在還是得有死刑
最重要的是廢死聯盟行事作風很令人不齒
還有根本沒有夠強的論點
(請勿談人權 這個論點已經被證實是廢死聯盟會一直走進死胡同的原因)
樓上的朋友跟我活在平行宇宙
ReplyDelete怎麼我讀完文章後
接收到的訊息不是
"44個人都有被誤判的可能"
而是這些人當中還有些case是有疑議的
我認為
就算誤判機率只有1%
死刑也不該存在
死刑存廢是價值選擇的問題
我知道有些人會選擇
錯殺就算了
反正不是我
我選擇
不可錯殺
即使是一人
謝謝羽及其他網友的意見。以下回應羽對我的質疑:
ReplyDelete1) 死刑的制度,確實是「殺人」。一個人活著走進刑場而死了抬出來,這個行為怎麼能不算殺呢?任何一本字典都會解釋,「殺」的意思就是把活的弄死。支持死刑的朋友們應該是認為,國家如果依照法律來殺惡人,是可以接受的。這個行為仍然毫無疑問的是「殺」,只是支持死刑的朋友認為此殺有理,而我不同意。所以我在標題或內文裡,別無選擇的只能稱之為「殺」。
不過,我並沒有特別凸顯法官與被告的對立,也完全沒有如羽所說的把審判比擬成仇恨殺敵。我從未影射法官判人死刑是出於仇恨。我指出的是死刑這個制度殺了人。
2) 羽認為我同情死刑犯,並且對他們的罪行避而不談,這點我不能同意。我在文章裡很明確的說明王文孝殺人、沒有悔過、沒有歉意、誣賴蘇建和等三人、甚至誣賴被害人先攻擊他;我對於王文孝的罪行說明得非常明確,我對他的罪行的譴責也非常清楚。湯英伸、婁伯與李歐普的罪行也是一樣,我完全沒有迴避,敘述了詳情,也表達了譴責。陳金火與陳進興的罪行已為大家所熟知,而我也很清楚的表達對他們罪行的譴責。我沒有避而不談,希望讀者們不要避而不看。
3) 對於丹諾的辯護策略,我在文章裡明確表示了不同意。我不同意他的理由正是,他低估了受害者的痛苦,而美化了婁伯與李歐普的恐怖罪行。我的文章並沒有採用跟他一樣的論證。我很明白的表達了:丹諾那種講法,我不能接受。
4) 羽所貼的四十四個死刑犯的罪行,已經在網路上廣為流傳,我在先前的回應裡已經指出,那份資料錯誤百出。徐自強根本不是定讞個案。陳金火的確定判決沒有「吃人肉」這回事。我很誠懇的希望支持死刑的朋友,能夠守住尊重事實的基本原則,不要任意加油添醋。
5) 再犯的問題,我文章裡明白的說,假釋的把關要嚴格。我並沒有天真的覺得每一個人都一定會洗心革面;那不是我反對死刑的理由。
6) 我在先前的回應裡已經舉出了幾個冤案,以及既有定讞個案中仍然存在的疑義;這裡再次希望大家不要輕易「避而不看」。大家都同意死刑是極刑,要慎重;請問支持死刑的朋友們,蘇建和案、盧正案、邱和順案、徐自強案無一在司法系統裡得到正義,死刑的制度上也還有很多不完備之處(沒有強制辯護、沒有言辭辯論、沒有一致決),您願意為四十四個死刑案的審判品質背書嗎?
雖然我不同意,但還是很謝謝羽的意見,以及其他留言的朋友。
一堆道德的帽子,根本就是婦人之仁,廢除死刑的論點基本上就等同馬克思鼓吹的共產主義一樣,不符合人性
ReplyDelete共產主義很好,很理想,問題是不符合人性啊
法律的本質就在人性本惡,法律本來就是拿來對抗人性的黑暗面,邪惡面的,所以才需要死刑,死刑就如同核武,是一種恐怖平衡,可以百年不用,但是不可一日沒有
要是那些人還有一點善念,我們還需要法律嗎?警察抓犯人還需要手銬跟槍嗎?帶本聖經得了
軍隊打仗,我們如果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國家,殺了敵人,有沒有道德問題?
ReplyDelete死刑懲罰罪犯,實際上就如同軍隊保護國家殺敵人一樣,完全沒有任何的道德問題
罪犯不去侵犯別人的人權,死刑就不會懲罰他
難道國家被別人侵略了,我們還不能反抗?
共產主義的確是不切實際,但它的精神是人道的;
ReplyDelete若是沒有共產主義,社會福利制度勢必不會出現保障勞工權益,那資本主主義的剝削誰來解決?
問題是死刑並沒有百年不用啊,都有44個判決了,怎麼會說沒有用到呢?
核子武器也並非必備的,只有那些國家有核武,放棄軍備競賽就沒有保留核武的必要。
警察抓犯人跟死刑完全是兩回事。
追捕過程你也許會有生命危險,但是死刑處置是對於已經在監牢裡繳械的犯人,兩者立足點完全不同。
法律難道只有刑法嗎?民法不是法、行政法不是法?
廢除死刑並不會讓法律全部消失吧,死刑又不是法律的全部核心。
文中有提到美國誤判率是7:1,然後下一句說得好像台灣的司法水準不如他們
ReplyDelete台灣的司法水準差到哪我不清楚 不過至少我們不是陪審團制啊,不像文中提到的會因為「人人皆曰可殺」而直接作出死刑判決,再來由於法官獨自判決,沒有人跟他分擔責任,所以台灣的死刑判決應該是更為謹慎才對呀
如果真說要不判死刑,那唯一能說服我的應該就只有因為,其它有更該死的人,像是那個脫產的某正妹他爸,或者是那些誤國的所謂的清官
儘管我國並非陪審團制,但「民情」卻經常被納入法官判刑的考量,當民情激憤要求法官判處死刑,這不正是「人人皆曰可殺」?我們當然希望判決能更為謹慎,只可惜光是謹慎不見得就能杜絕誤判。
ReplyDeleteDear Anicca--我不是來討論死刑的,是因為我用此篇文章做為教材,但做了一些節錄,想徵求您的同意,若您不同意我可以馬上拿掉,謝謝妳!
ReplyDeletehttp://tw.myblog.yahoo.com/fall-dreamreader/article?mid=1130&prev=-1&next=1129
Dear 麗淑:
ReplyDelete同意!而且我去妳的部落格,看了妳與學生家長討論這篇文章的過程,真好,真的需要勇氣與熱情才能做一些不那麼「安全」的事情。我也非常同意妳讓課堂上的討論有最大的空間,贊成死刑的學生仍然能夠暢所欲言。思考與說話的自由,真的是最最珍貴的。加油!
謝謝Anicca,謝謝妳的同意和鼓勵!這是遲到的感謝,因為感動很重,所以走得久了一點...
ReplyDelete知道妳也看了我和學生家長那段勒勒長的對話,讓我很感動,您是我尊敬的作家,妳珍貴的鼓勵真的很有力量。知道嗎?即使是教師的團體,支持廢死仍是少數,有些老師知道我的主題後也表示了反對的意見,願意對話的仍讓人欣喜,最怕眼帶不削的私語,更怕情緒性的謾罵,怕的是自己會忍不住對罵起來...還好,目前還沒發生...
前幾天跟學校故事媽媽談我的閱讀教學,談到思考死刑這一段,我早就知道他們不會被我說服什麼,但是我看到他們鬆動了一些思考的鐐銬,然後,我讓他們看妳上面的回應,關於一種尊重思考與說話自由的典範。自由,我們以為我們有,其實腦海裡被許多什麼禁錮了仍不自知,我從他們認真思考的眼神中看到既有思維的鬆綁…謝謝妳思考的肚量,我對你的敬意更深一層,謝謝妳!
該不該廢除死刑的議題,已經延燒了好幾年,此刻心情最沈重的應該是那四十名死刑犯吧?延宕多年的刑責,原本已經出現了一線曙光,沒想到隨即而來的竟是無盡的黑夜,這樣的結局在他們當年痛下毒手時可曾想過?
ReplyDelete羽以為廢死聯盟要努力的,是在審判過程當中,協助犯下重罪的人,確保他們得到公平以及公正的判決;對曾犯下重罪的假釋犯,協助他們重返社會,避免重蹈覆轍。如果在他們死刑都已經定讞了,才想盡各種方法幫助他們逃過一死,會不會太遲了?
羽始終相信:
對良心未泯的人,一次的犯錯,會是他終生的遺憾!
對喪心病狂的人,法律的縱容,只會是下一個無辜者的喪鐘!
言盡於此,祝福大家!
羽:謝謝你的建議,更謝謝你的祝福,也祝福你!
ReplyDelete通篇敘述很「用心說服」,我只能說佩服,但這議題所涉非一,即使是廢除死刑的國家,其國內觀點恐怕也是非常歧異,這點應該是肯定的。
ReplyDelete因為怕誤判而欲廢死,這邏輯感覺怪怪的,又立論假設加害者「終能」悔改,轉變成有益社會的人,若不是這樣呢,廢死就沒了推動基礎了,一個運動怎能建立在這種脆弱假設上呢?如何證明能悔改呢,假釋重返社會試驗一下嗎…,以一二特殊案例作擴大美化太冒險了吧。殺(kill)與執行死刑(excute)不都是殺死嗎,結果都是死沒錯,但其中一個是有公權力介入,應該很不相同吧,怎能稱excute就是美化呢,我們不是就靠這樣的制度過活嗎?
個人才疏,不敢太深入討論這麼大的議題,但總覺得「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招牌過於招搖,根本是根社會對抗,雖然是推動廢死,但一定要掛這樣的招牌嗎,趕快去幫死罪的人作辯護比較實在吧!
我只能說,
ReplyDelete廢不廢除死刑,
完全是看立場在哪。
如果我是受害者家屬,
我想我也會希望加害者快點死一死;
但如果我是枉受冤獄的死刑犯家屬甚至本人,
那我當然希望死刑能廢除。
目前的我,畢竟什麼都不是,
所以我也沒有立場說什麼。
樓上的,你說『廢不廢除死刑,完全是看立場在哪』,我說那不是立場,而是角色。
ReplyDelete你是受害者就贊同死刑,否則同意廢死,對於妳這樣發言,我猜格主一整個無言,軟掉。不過對格主一直沒有對上上篇作回應,感到不解!
張小姐您好:有位方先生在﹝五月柱下﹞這格網誌裡發表了一篇:寬恕的艱難 - 寫在九月十一日公聽會之後,及回應張娟芬小姐『殺戮的艱難』(一)
ReplyDeletehttp://nightdown.blogspot.com/2010/09/blog-post_17.html
我想您一定要去仔細閱讀這篇文章,因為他這篇文章中,對於您的文章觀點做了全面性的批判,而且言之有物
希望您在閱讀完方先生的文章之後,也能夠適當回應他對於您這篇文章的質疑。
子曰 鄉愿, 德之賊也, Mr/Miss沒有立場 不要犯了這個錯誤..
ReplyDelete我一直搞不懂為甚麼有人會認為作者是在要求大家寬恕。
ReplyDelete看了妳的文章,我更堅持"死刑"不可廢!!!不嚴格執行死刑者是瀆職!!!!!!
ReplyDelete謝謝。^^
ReplyDelete馬:謝謝指教!
Delete這篇文章基本上算是廢死的核心理念了
ReplyDelete我認為在台灣這個多元價值觀的社會裡
每個人都應該要能多包容別人的想法
所以我在與他人討論時都很尊重想保留死刑的人
他們的看法,畢竟每個人其實是站在"準受害人"
的身分想保護自身利益與自身安危
但在這次死刑議題沒被炒起來之前
其實根本沒多少人在意
那些被三審定讞的死刑犯到底被執行了沒
而那些可憐家屬的狀況與艱難
還被媒體不時的炒作與問候來消費仇恨
更會被某些正義感過於強烈的群眾喧賓奪主
將過度的憤慨轉嫁到代言人的自傲來替其發聲
台灣人有可貴的純樸與善良情感
但是太容易被噬血聳動媒體給帶頭炒作
所以有時容易淪為一時的熱血
有些過分的汙名化的確是太超過
常見的就是謾罵廢死聯盟的人不關心受害者家屬
這樣的言詞的確是太過傷人,標準的排擠
有時候真的覺得不用親自動手
讓我們能像平常快言快語般輕談殺戮
從某些利益與卸責著眼,死刑絕對有用處在
可是不需要過度的美化與正名
說到底就是規範內人們
對於跨界於規範外而有潛在危險者
用以暴制暴的"驅逐"方式為之罷了
我不(見得)支持廢死,素養是一體兩面之事,我國固無執死之(司法)素養,亦難言有廢死之素養,所以這是司法素養(教育)的缺口,素養的缺口要用教育素養來補足,透過修法來假稱素養的提升,雖然是所謂里程碑,但所謂的里程碑難免埋有踐踏人權之悲......
ReplyDelete不過給分享拜讀之心得,存廢兩面都該深刻體認反思──
【嚼字】正義的殘酷是,以正義為名的殺戮比起正義本身來的更加容易。
可以癈死啊,前題是先來一條"關到死"+"鞭刑"
ReplyDelete開設監獄工廠,讓他一輩子在那裡勞改賺零用
既不會因誤判死刑而造成無法回復的狀態
他可以花一輩子去還自己清白,清白就可以出獄了
也不會浪費納稅人的錢
鞭刑當然是要有給他處罰的意味啦
不然在外面放無薪假的,都要去殺人,好有個工作了
這樣不是很和平嗎?
山不轉路轉
ReplyDelete癈死的話,你還是可以自己執行死刑
這還有什麼問題?
不要瞧不起守法的人,他們不是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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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Delete我是一個高中生,最近因為有6名死刑犯被處決,所以關於死刑存廢的議題鬧得沸沸揚揚.
ReplyDelete4天連假,英文老師要我們寫一篇作文:Are you for or against the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Give concrete reasons to support your argument.
老實說我不知道怎麼寫,感覺有好多同學都會支持"反廢死",而且事實上我同意他們的看法.不過在看完你的文章以後,我的立場有一些改變了,但是還是有一點點搖擺不一.
(不知道老師會不會接受我用正反論述的寫法,因為我個人不完全支持反廢死,對於廢死也有些疑慮)
另外,這裡附上一個網址,你可以去看看。雖然是在反駁你的,不過寫的真的還不錯
http://nightdown.blogspot.tw/2010/09/blog-post_17.html
給樓上的高中生:
Delete當這議題還在爭論時,你會有疑慮是很正常的表現,你看看這世界還有多少議題是沒共識的?這不是辯論大會,你不用選邊站,不如寫寫你對於廢死議題認識的過程吧~(但我不保證老師會認同這樣的寫作方向 XD)
很多事情需要時間和經歷去判斷,有人只是看看新聞、查查維基就以為自己深刻洞察社會,我希望你別太快下結論,因為許多事情並沒有你想的那麼簡單。
臺灣民眾其實對這似乎是有共識的,在2010年之前,民眾的共識是:「反對廢死,但若有無假釋無期徒刑等配套措施,廢死也是可以的」;然而2010年之後,臺灣民眾的共識變為:「反對廢死,即使有無假釋無期徒刑等配套措施,還是不可以廢除死刑,對殺人犯的死刑,無論如何必須存在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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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Delete我有幾個疑問想請版主解答一下~
ReplyDelete1.版主站在了道德制高點上證明了報復心態的錯誤跟寬恕心態的重要~但是就人性的角度看~能以德報怨的少~而以牙還牙的多~這裡面追求的只是復仇嗎?~還是追求因果循環報應不爽~相信終將惡有惡報~還人間一片朗朗晴空~?
2.如果就冤案來說~判死刑跟判關到死~到底有什麼差別?
3.死刑的存在~在反死聯盟的立論中是說不會影響犯罪率~但是我想問的是~哪死刑的存在會不會影響罪犯的犯罪輕重?比方說~我今天去搶銀行~我知道我搶劫會被關20年~但是我搶劫殺人會被判死刑~哪在我搶劫過程中會不會有嚇阻我殺人的功用呢?
4.如果一個人他有精神病~是反社會反人類~他並不把其他人當作人~而我們廢除了死刑~你除了關她一輩子~讓她老死在監獄~除了浪費國家糧食跟納稅義務人的金錢之外~有什麼辦法可以改變它呢?
5.如果一個人他在16歲搶劫殺人~因為未成年入獄服刑10年出獄~出獄後再次強姦殺人~又因為主動投案減刑關20年出獄~46歲出獄後~因為對自由社會的不適應~又再次犯下綁票殺人案~之後又主動投案~你認為這個人是應該判死刑呢?還是隨他所願在關20年~?
6.在現在這個網路資訊過度發達的社會~人們心中普遍都有種被害妄想症~就是在收到相關資訊時主動將自己帶入受害者的思考模式~但是就是因為如此造成了種種自我矛盾現象~你認為再加強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不信任~能對廢除死刑有幫助嗎?
這邊第一次來~打完問題之後發現有點麻煩~又申請帳號又要打基本資料還要打一長串認證碼~難怪我這麼長的看下來~極少有激進分子的謾罵出現~^^!!!和平萬歲~心平氣和才是討論問題跟解決問題的好辦法~
ReplyDeleteThank You and that i have a nifty provide: Renovation House Company 1970's split level re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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