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31

浮濫求處死刑,給社會什麼交代?

「我要再說一次我這樣講不是針對你個人,不過我覺得你一直以來都是執法人員,在地方上又是大權在握,所以你覺得自己凌駕在法律之上。你想做的事情都是對的,不管法律允不允許。帕克先生,我再跟你說一次,國家把執法的公權力給你,你卻漠視法律。這是很嚴重的過失。」這是一位美國法官對一位警探說的話。這位警探名叫帕克,素有「美國的福爾摩斯」美譽,沒想到因為急於偵破當時最受矚目的「林白綁架案」,竟然綁架了他心目中的嫌疑犯。

輿論壓力向來是執法人員違反法律的一個重要誘因,帕克並不是唯一一個想要「替天行道」的執法者。連勝文槍擊案的嫌犯林正偉被求處死刑,就是執法者在鎂光燈照耀下自以為義的一個例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六項說,如果不是最嚴重的犯罪,不得科處死刑;原文是the most serious crimes。法務部提供的官方翻譯,竟將the most略去,逕譯為「情節重大犯罪」。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是多數民意的體現,卻被法務部用這種不及格的英文翻譯給扭曲了。嘉義地院黃明展法官曾經在《司法週刊》為文指出,兩公約是以施行法的方式引進成為國內法,故對於公約的解釋應以原文為準而非譯文。

據此,將林正偉求處死刑是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他被指控的是殺人未遂與不確定故意的殺人罪,情節重大但不是「最嚴重」;更不要說將「流彈殺死民眾」一事論以殺人罪,已經是硬拗了。


檢方表示,對林正偉求處死刑的原因是他說:「如果還有下次,我不會採取這種做法。」檢方竟然將這句話的後半略去,解讀為:「犯此案已經太過驚世駭俗,竟然還想到『下一次』」!?《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要求檢察官「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卻反其道而行,想方設法加重其罪,把對被告「有利」的拗成「不利」。


檢察總長黃世銘表示,求處死刑的原因是為了嚇阻未來選舉再發生類似情事。但「殺一儆百」、「殺雞儆猴」可以作為量刑基礎嗎?台北大學法律系吳景芳教授曾指出,這種思維是刑罰學上所謂「一般預防」,早已被德國學界與實務界揚棄,因為個別被告應為他自己的犯行付出相應的代價,國家卻不應將他當作嚇阻他人犯罪的工具。在個案上強調「一般預防」,終將導致量刑失衡。


林正偉犯下重案並導致無辜的死傷,並不值得同情;但是執法者如此藐視法律,卻令人感到痛心。總有人認為,還是把死刑留著當作尚方寶劍吧,那樣當我們遇上了大壞人的時候,就可以拿出來懲治他了!但連勝文槍擊案顯示的是,只要有死刑,國家機器就會躍躍欲試地想辦法擴大適用,以顯官威。死刑不是慎重或莊嚴的正義宣示;那是理想。現實是:死刑是國家用最廉價與偷懶的方式——相較於真正改善治安、提高檢警辦案能力、或者建立被害人保護制度——來「給社會一個交代」。


3 comments:

  1. 浮濫縱放罪犯,又給社會什麼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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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nicca7:44 AM

    同意樓上:也不應該浮濫縱放罪犯。輕易冤枉江國慶,結果不就是縱放了真正犯下該案的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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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理由這麼多,怎不見貴組織去撫慰[雲林葉姓女國中生命案]的家屬呢?
    莫非她們的不算是受害者嗎??
    請參考文章:
    廢死與死刑都無法解決人性的問題-Doolittle2 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Doolittle2/5555843
    PS.別再吃文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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