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25

欠很久的問題

先前有一位朋友留言問了一個問題,主要意思是:被害人家屬都希望加害者以死償命,那麼反對死刑的人要如何宣揚廢死,而不去刺激被害者家屬呢?我覺得這是一個好問題。(抱歉拖欠了很久,不過我沒忘!^^)

2010/05/21

【靈感書15】詩論「社會書寫」

曾經讀到William Stafford的詩,「閱讀的麻煩」:

「當一頭山羊喜歡一本書,整本書就沒了,
書裡的意義必須再找下一位作者。
但當我們閱讀,它只是印刷——解碼,
如霧在窗:我們習得意義
但不知霧意為何,亦失去那背後
急切相逼的整個世界。」

2010/05/08

莫忘林瓊嘉!——死刑為什麼會誤判

死刑,一旦誤判,就無法補救。支持死刑的朋友們問得好:死刑是極刑,法官與被告無冤無仇,一定特別慎重,怎麼可能會誤判?

蘇建和案,盧正案,徐自強案,邱和順案;我在文章裡已經提過很多次,支持死刑的朋友們對此大致保持緘默。這篇文章裡我要講的不是這些可疑的冤案,不是這些熟悉的名字;我要提兩個新鮮的名字:林瓊嘉與薛爾毅。

林瓊嘉,現任律師,以前曾經是法官。他於三月十一日投書聯合報,那篇文章一開頭便說:「筆者當法官時,曾自認求其生而不可得,乃判處死刑;但多年後,卻發現錯失被告生機。」

他判錯了!一個罪不至死的人,被林瓊嘉判了死刑,死掉了。法官犯錯,願意承認,勇氣可嘉。但是各位不妨點進去把他的投書整篇讀完,然後想一想:他真的有「認錯」嗎?他有悔過嗎?他有慚愧嗎?他有不好意思嗎?他有對他的被害人及其家屬表示任何一點歉意嗎?

沒有!沒有!沒有!林瓊嘉「提到」他誤判人死刑,但是對此過錯他毫‧無‧悔‧意

五月五日的聯合報,薛爾毅,一位已經退休的法官,寫了一篇投書。他說:「我做了幾十年法官,辦刑事審判的時間長,很正常,一定會碰到判死刑的案件。當然,我也在中學時期讀過歐陽修的《瀧岡阡表》,其中『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做法官者,焉有不知之理?不過我要發驚人之語,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

壯哉斯言!《瀧岡阡表》讀過是讀過,但是臨到判死刑的時候,則丟在腦後。這正是我在「殺戮的艱難」裡說的,「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

有人認為「廢除死刑」是一個太過理想的主張。其實剛好相反,支持死刑,才是一個太過理想、罔顧現實的主張。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意思是要求法官、檢察官要秉公處理,不是一心與被告為敵,而要公正地把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因素,都納入考量。但那只是「理想」。薛爾毅的坦白——「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我沒有想到其他」,才是「現實」。

林瓊嘉是壞人嗎?薛爾毅是壞人嗎?他們的投書裡,仍然透露出他們的熱血,他們的慈悲情懷,他們的理性思考。我不覺得他們是壞人。只是,支持死刑的朋友們相信法官是神,然而他們不是。他們也是凡人。他們是凡人裡頭,具備相當學識素養,品行端正之人;但是,他們也會犯錯。

支持死刑的朋友們:下次您又要說「死刑不可能誤判」的時候,莫忘林瓊嘉。莫忘薛爾毅。

2010/05/07

【靈感書14】 人獸之間

最近讀到很喜歡的書,是《園長夫人》。黛安艾克曼擅長以詩意語言處理複雜的題材,《園長夫人》讀起來引人入勝,彷彿這個好故事早已渾然天成地,由歷史上的真實人物寫好了,只等著作家畫龍點睛,整個故事就可以騰空飛起。

2010/05/02

主流民意:違法也要殺!

今天蘋果日報登出他們的語音民調,有七成六的受訪民眾認為,不用等釋憲,持續依法執行槍決。

這個民調的用語本身已經自相矛盾:依照法律,在釋憲就不能執行;不等釋憲結果,就是「違法」執行槍決,不是「依法」!至此,主流民意已經很清楚:違法行政也沒關係,殺!

要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還可以稱為庶民的道德義憤;要求「違法也要殺」,這該稱為什麼呢?

2010/05/01

違法行政!

四月三十日的死刑執行,是違法行政。詳細理由可以看廢死聯盟所發表的聲明,但用更簡白的語言來講,這件事情是這樣:

根據法規,只要這個死刑犯有聲請釋憲,法務部就不能把他打死,要等到釋憲有個結果才能動手。死刑犯們跟司法院聲請釋憲,不過四十四個人裡面,有四個人沒有蓋章,所以司法院就說:五月三號以前,請把資料補齊。

結果五月三號還沒到,法務部就忍不住手癢,把那四個人打死了!法務部說:「我有打電話問司法院,他們說這四個人沒有委託釋憲。」

「可是司法院說,五月三號以前補齊就好了啊!」

「喔,」法務部聳聳肩,「司法院沒跟我講啊。」

就這樣,國家的左手承諾一個期限,國家的右手卻在期限來臨之前就殺人,然後左手與右手互相推卸責任,「你殺人的時候,不要叫左手知道右手所做的。」

法務部有義務在執行以前查明一切的暫緩事由,這才叫「依法行政」。在「審核死刑案件實施執行要點」裡面,很清楚的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與法務部盡到各自的查證與注意的責任。這麼簡單的一件事,國家的左手與右手都互相推諉,活像電影「奇愛博士」裡患了「怪手症」的納粹博士!

這四個人裡面,張俊宏在四月二十六號已經簽署委託書並且寄出。一個有合法釋憲聲請的死刑犯被國家殺死了!另外三個人會不會在五月三日以前改變心意,誰知道呢?

大聲要求王清峰「依法行政」的人,對於曾勇夫「違法行政」,全無意見。似乎說穿了就是要殺,合法的殺或者違法的殺都沒關係,殺就對了。

恭喜法務部

曾勇夫今年有業績了。首殺四人。其中,張俊宏有釋憲案尚在司法院處理程序中,依照死刑執行要點,不可以執行。曾勇夫所謂依法執行,其實是違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