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31

無罪推定原則不能讓步

回想起來,二○○三年真是司法改革大放異彩的一年。一月,纏訟多年的蘇建和案「大逆轉」,三人獲判無罪;二月,新的刑事訴訟法公布,九月正式上路,「無罪推定」的精神正式寫入法條,相關措施包括:被告做刑求抗辯時,檢察官負舉證責任;重案與弱勢被告一律強制辯護;落實直接審理原則等等。

2010/03/29

「閱讀台灣,探索自己」徵文

閱讀台灣,探索自己」是陳文成基金會辦的徵文活動,書單與MV已發表,看來很好玩。年輕人可以參加正式的徵文,年輕的老人可以參加番外篇!

2010/03/27

【靈感書11】殺人犯

我看「我一直深愛著你(Il y a longtemps que je t'aime)」,第一景就很受震撼。Kristin Scott Thomas,高高的額頭、深陷的眼眶,給人尊貴冷淡的印象。距離「英倫情人」已經過了十幾年,正牌的女演員都很有種的讓自己的臉留下該留的痕跡,Kristin Scott Thomas也是如此。她老了。電影的開場就只是拍她,疲倦憔悴,有點焦慮的抽支煙,鏡頭裡只有她的臉,但是她的臉就開啟了一切又總結了一切,她充滿了故事,但卻埋得那麼深。

2010/03/18

被害人保護與死刑爭議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

死刑雖由來已久,但關於死刑的討論,從未如此激情、激昂、激動。先有立委激情質詢,後有媒體的激昂報導,加上被害人家屬的激動控訴,終於導致法務部長去職。如今遺缺高懸,可以代登「事求人」廣告一則:「中華民國行政院誠徵法務部長一名。任用資格:不願意簽署死刑令者免。」

這一波爭論原先還有法律與公共意涵。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命權,只在某些情況裡可以加以限制,但是死刑是「剝奪」生命權,是否抵觸國家根本大法?這是死刑的憲法爭議。司法系統三審定讞的案子,程序上卻要求行政系統的法務部長必須閱卷、確定沒有疑義以後簽字執行,是否在制度設計上刻意以行政權制衡司法權,以求慎重?這是死刑的政治體制爭議。一個有疑義的法律該不該執行?惡法亦法乎?這是死刑的哲學爭議。如果一個死刑犯可望改判無期徒刑,可不可以趁著還沒改判的時候,趕快執行死刑?這是死刑的倫理爭議。

這些爭議或涉及法政專業,或涉及價值選擇,都是需要深入辯論的。然而這一波死刑爭議很快就從這個高度上直線墜落,一夜之間,全部的事情都個人化了:被害人家屬是走不出「個人的」傷痛所以才跑出來反對廢除死刑;王清峰是基於「個人的」理念所以才主張廢除死刑。死刑犯呢,更不用說,是惡性重大的個人,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

只有回到一個公共議題的高度,才能夠讓社會不同的價值觀進行對話,也讓死刑存廢的討論本身,成為一場全民的法治教育。個人化的論爭可以休矣;重要的是從社會結構與制度的層面來改變。目前為止,我們的社會對於被害人家屬唯一的支持,就是把死刑當作禮物送給他,然後當被害人家屬言論過激時,耐心地加以包容,不予批評。但這對於被害者及家屬的實質權益並無助益。

被害人保護包括經濟扶助、精神創傷的撫慰與面對訴訟程序所需的扶助。就國內現行法律而言,只有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給付的賠償金,但有排除條款,而且是一次性給付而非年金制,對於失去工作能力的受害人幫助不大。精神創傷的撫慰僅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志工協助轉介,然專業性不足。訴訟上更缺乏必要的保護機制,導致被害人必須承受與加害人同時出庭的壓力,或者一次又一次在庭訊中反覆經歷創傷與恐懼。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被害人保護是一個正義社會必須具備的制度,但在一個有死刑的社會裡,社會大眾很少想到要照顧被害人及其家屬。用死刑去照顧他們就好了。總是在死刑存廢的討論中,被害人家屬才被推到第一線當作支持死刑的理由,而他們所爭取的,仍然不是上述的實質扶助。其實被害人保護與廢除死刑並不相斥;廢除死刑反而常常是被害人保護制度能夠建立的契機。

2010/03/13

殺戮的艱難(修訂版)

前言:

最近死刑議題成為焦點,卻少有深刻論辯。我將寫於2005年的長文重刊於此。雖然明知道詛咒與仇恨語彙已經滿天飛,但我還是不放棄,也許剛好讀到這篇文章的你,會因此靜一靜,對死刑有一些新的想法。

支持,或者反對,都好。但是我們能不能至少溫和的試圖互相了解,也互相說服。

歡迎留言表示意見。我從來只刪廣告信,從不對留言內容進行審查,即使是詛咒與仇恨語彙,我也不刪。我們的共業,我們一起承擔。

修訂版說明:感謝網友洋瑞指正,本文第六節的末尾小幅修正,轉貼者請貼修訂版。謝謝!



殺戮的艱難


1 湯英伸還是王文孝?

出了《無彩青春》以後,第一場演講就有人問我:「妳對死刑有什麼看法?」我心裡「唉呀」一聲,感覺好像作業還沒寫完,就被老師點到名了。

提問的確實是一位老師。那是一個為國中國小老師舉辦的人權營。

我知道反對死刑才是政治正確的。先進國家都已經不執行或正式廢除了死刑,而且我認同的多數社運人士都這麼主張。理由之一是:許多死刑其實是誤判。理由之二是:生命無價,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理由之三是:將人處死只是無意義的報復,使人悔悟豈不更好。理由之四是:犯罪有那麼多遠因、近因,為什麼罪責卻僅由罪犯承擔?理由之五是:死刑並未嚇阻犯罪,更沒有解決問題。理由之六是……。

一定還可以繼續列下去的,但是我想了想,抬起頭來對「老師」說:「我不知道。」

有一些時刻我是希望有死刑的。有一個朋友借我一本古怪的攝影集。或者說,是一本照片簿子。那是五○年代的一個美國警探,不知為什麼蒐集了好多死亡照片,做成一本剪貼簿,裡面全是老老少少男男女女的死像。上吊的,開槍自殺的,生怪病死的。當然也有很多被謀殺的。

每一幀照片旁邊,怪警探會用老式打字機註記簡單的案情。有幾張照片看過就不會忘記。其一是一個女人被大卸八塊,手臂從關節處裁下來、胸腹中間整個剖開、陰部被割下、鼠蹊與膝關節處都切開了。兇手是個廚師,典型「傑克開膛手」那種恨女人、殺妓女的犯案手法。其二是一個亞裔女人的臉部特寫,右眼還睜著,左眼及以上的頭殼已經被打爛了。兇手是她先生。其三是一個女人肚破腸流、面目全非。警探的註記說明,她先生因懷疑她不忠,當著她母親的面殺她,她尚未死絕,他便已動手分屍,並用絞肉機重擊她的臉。

我得很努力才能提醒自己:年代久遠,當初的辦案技術想必粗糙,裡面應該有很多「兇手」其實也是被冤枉的。即使如此,看到那些嫌犯無罪開釋的案子,我還是感到餘怒未消。我從來沒有這麼期待死刑。


有一些時刻,我找不到理由說:「不要處死刑」。例如,就說王文孝吧。看過了吳銘漢夫婦命案的現場照片,也看過他們的頭顱骨,那刀痕,下手的力道,歷歷在目。我自問,假如王文孝還沒執行死刑,那我會怎麼說?殺?不殺?

王文孝是個沒人疼愛的小孩,關於他的悲劇,想必在血案發生之前很久很久就已經開始了。他被槍決以後,他的父親甚至拒絕收屍。我對於他的人生未必沒有同情,但是我也想到他最後所寫的那份覆判狀。先前他至少承認他是主謀、他提議去吳銘漢家偷東西;在覆判狀裡他忽然改口說蘇建和才是主謀,他只是「無意間」提供了作案地點。先前他至少承認他因為驚醒了吳銘漢,一時慌張便下手砍殺;現在他忽然改口說是吳銘漢先向他衝過來的,他只是為了自衛,所以希望改判「過失殺人」。

王文孝沒有悔過。他殺死了人,還誣賴說是死者先動手;他沒有誠懇的面對自己的錯,沒有負起責任,對那些被他傷害的人,也沒有感到歉意。這怎麼原諒?

得先有一句真誠的「對不起」,然後才可能有一聲寬容的「沒關係」。那叫做原諒。如果打人的人得意揚長而去,被打的人只敢對自己咕噥說:「就當作是被兒子打了」,那不叫原諒,那叫阿Q。當罪犯還在諉過卸責,我們要從何原諒起呢?



我也記得湯英伸的案子,雖然已經快二十年了。原住民青年隻身到台北找工作,職業介紹所讓他到洗衣店幫忙。他做了九天覺得太累,打算索回他的身份證與九天的工資,不幹了。結算工資時才發現薪水還不到職業介紹所承諾的一半,而且洗衣店老闆說,他可是付了仲介費給介紹所的,湯英伸才做九天,得賠償他的仲介費。算起來,湯英伸倒欠了一筆錢,所以老闆不肯還他身份證。兩人爭執、扭打,湯英伸隨手拿拔釘器重擊老闆,以及聞聲前來的老闆娘與小女兒。三個人都死了。

湯英伸是個力爭上游的原住民青年,出身於部落裡受敬重的家族。他英俊,聰明,人緣好;會寫歌,彈吉他,撐竿跳。殺人是一時衝動的偶然,原漢的不義結構卻是存在已久的必然。這是一齣再典型的不過的悲劇,而湯英伸再貼切不過的詮釋了悲劇英雄的角色。

他被判死刑。許多社會人士高呼「槍下留人」,但救援失敗。他的痛悔,現在看來仍然那麼真切:「我不奢望會得到法律什麼寬容的制裁?甚至那極惡毒的制裁,我也應當接受。」「一切後悔已經太遲了,但我仍然希望,在雙親的心目中,我仍是一個純潔的孩子。縱使這是全然不可能了。」

湯英伸是死刑犯裡的模範生。王文孝則是死刑犯裡的不肖子。反對湯英伸的死刑大概是比較沒問題的,至少我反對;但我們反對王文孝的死刑嗎?



2 反死刑經典名案

有人說丹諾是世界上最偉大的辯護律師。他經手許多喧騰一時的案子,芝加哥綁架案可能是其中最具爭議性的。

那是一九二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已經打完了,而世人還不知道第二次世界大戰就等在後面。兩個吃飽飯沒事幹的年輕人,為了享受聰明的感覺,決定幹一件超完美謀殺案。

婁伯(Loeb)與李歐普(Leopold)都是十九歲,家裡有錢有地位,司機專車接送,住在豪華社區。婁伯高大俊美,是芝加哥大學的風雲人物。李歐普身體不大好,但也一樣早慧:他會說十五國語言,去年才從芝加哥大學畢業,也是鳥類專家。李歐普迷戀婁伯,而婁伯迷戀犯罪,一件惡行就這樣開始了。

他們租了一輛車,捉了一個十四歲的鄰居小男生巴比,在車上就殺了他,然後向巴比的父親勒贖一萬美元。這位父親正要出門的時候,電話來了。巴比的屍體找到了。警方循線細心追查,漂亮破案。

猶太社區非常傷心,因為這兩個年輕人都出身富裕的上流猶太家庭。「幸好」被殺的巴比也是猶太人,所以不致引起種族衝突。兩人似無悔意。根據芝加哥論壇報,李歐普說:「奇怪我們怎麼會被抓呢?我們演練過好幾遍呀。這只是個實驗罷了,跟昆蟲學家釘住一隻甲蟲沒有不同。」婁伯則說:「這只是我人生的過程而已。我會去坐幾年的牢,但放出來以後,我就會有個全新的人生。」

他們的冷血令美國人為之沸騰。當時的處決方式是絞死。巴比的母親很傷心,但她不是「以牙還牙」那一型的人。她說她不想看到婁伯與李歐普上絞刑台,但她希望問問他們兩人,巴比死的時候痛苦嗎?李歐普從報紙上讀到這段訪問,他的反應是:「很高興。」「高興什麼?」「她的復仇心並不強,那對我們有利。此外,也有一點不好意思,不多啦,大概有一點點吧。」



丹諾時年六十七,接了這案子。

檢方預料丹諾會主張心智喪失而做無罪抗辯,但出乎意外的,丹諾一開庭就撤回無罪抗辯,當庭認罪。如果被告辯稱無罪(不管什麼原因,「不是我幹的」或者「心智喪失」),就要組陪審團來審;但如果認罪,刑期輕重只要一個法官就可以判了。現在情勢是「人人皆曰可殺」,當然不要陪審團比較好。而且陪審團有十二人,判死刑很容易,因為責任被分攤掉了。如果讓單一法官來判,則兩人或許還有生存機會。還有一個原因是兩人被依謀殺與綁架兩罪起訴,假如綁架沒有被判死刑,檢察官就會再將謀殺部分拿出來審,他們不太容易兩次都逃過死刑。認罪了就可以一次解決。

隨後的庭訊裡,丹諾從不忘記「威脅」法官。「庭上,如果這兩個男孩被吊在絞架上,那一定是您。沒有人能分擔您的責任,您無法說,您只是少數服從多數。」這案子有兩位檢察官,但丹諾特別眷顧其中一位,因為這位先生很倒楣,剛好姓「Savage」——「野蠻」檢察官!

丹諾的結辯長達十二小時,成為反死刑論述的經典。他說,當律師這麼多年,每一個案子檢察官都會說,這是史上最殘酷最冷血的犯罪。但其實被綁架殺害的巴比並未承受太多痛苦,他從上車到死亡總共才十五分鐘。「這是一個沒有意義、沒有目的、沒有動機的犯罪,整個案子裡沒有一絲仇恨或惡意;他們沒有機會殘忍哪,除了死亡本身就是殘忍。」

丹諾論述的重點是,婁伯與李歐普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他們腦筋有問題,根本不是正常人。他們也不可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整個世界才剛打完一場大戰不是?每一天殺掉幾百人幾千人都司空見慣,那麼你說,婁伯與李歐普的壞念頭是哪裡來的?「天命無違,天地不仁。天意的運作是神秘的,我們都是天意的受害者。我們變怎樣不是我們能左右的,老天爺掌控一切,而我們只能演自己的角色。」丹諾認為,倘若我們處死他們,則仇恨只會繼續餵養仇恨。

檢察官則嘲諷丹諾將犯罪原因歸罪於世上每一人每一事,唯獨被告本人一點責任也沒有。「倘若他們兩人有兔唇的話,丹諾先生大概會要我為起訴他們道歉!」檢察官說,丹諾訴求的是心而不是腦。「巴比有權利活著。但那兩位腦子聰明而沒有心的年輕人,卻決定讓巴比去死。」

最後,丹諾的策略奏效,法官沒有判死刑。謀殺部分判無期徒刑,綁架部分判九十九年。

婁伯與李歐普在獄中教受刑人讀書。約十年後,婁伯被獄友以刮鬍刀片殺死,得年三十二歲。李歐普則在服刑三十三年之後假釋出獄,出了一本書:《Life Plus 99 Years》。他認為婁伯從未後悔殺人,頂多悔恨被抓。他自己起先亦無悔恨,許多年後才有,十年之後到達頂峰。他不能理解自己當時犯案的心態。

李歐普出獄後去波多黎各拿了一個碩士學位,教數學、研究鳥類、結了婚,度其餘生。六十六歲過世。



3 丹諾案的反思

我讀丹諾辯詞的時候,深深覺得歷史是那麼不公平、不可靠。那麼受人推崇的歷史文獻,但我讀來只覺得薄弱、矯飾,反而激起我的反感。例如他說被害人才十五分鐘就被打死了,那不算受苦——這是什麼話?十五分鐘的死是很漫長的,那十五分鐘又不是在看電視!如果此說成立的話,則絞刑又何殘酷之有?把婁伯與李歐普吊上去,不用一分鐘他們就死了,按丹諾的標準,算得上是享樂吧。

我因此得到一個啟發:反死刑論述不要美化罪犯,不能袒護罪行。否則效果適得其反。(讀到「不算受苦」的說法,我簡直一不小心就會昏了頭說:「快判他們死刑!」)

丹諾式的辯詞最後會推出一個結果,就是反對任何懲罰。一個人如果做錯事,那是因為他窮,他命不好。假如像婁伯與李歐普,既不窮,命又好,還做錯事,那他們就是瘋了。

一切都是「情境使然」。但如果可以把一切推給抽象的文化社會,那還有什麼案子辦得下去嗎?我們抓到一個政府官員貪污,他可不可以在法庭上說:從小我看我爸爸賣菜的時候都偷斤減兩,而周遭公務員無不喝茶看報,所以我就學壞了?毆妻的男子是不是應該拿著女性主義教科書上法庭說:你瞧瞧,這社會很父權,我就是這樣被刻板印象養大的,所以我當然會打老婆囉,不能怪我。那怪誰呢?怪天好了。

不過丹諾「反對任何懲罰」的立場至少是一致的。他的意思是,社會是一個整體,不要老是柿子檢軟的吃,把責任歸於罪犯然後想消滅他了事。他認為對罪犯還是應有所處置,可是應該是輔導式的,不是現在監獄這種仇恨懲罰式的;更不是死刑這種一了百了一勞永逸的。

有兩點值得一提,第一是或許他當年面對的監獄管理是很不人性的,所以有此看法。第二是他確實認為應該把罪犯視為病人。罪犯與病人的並置或替換是很有趣的概念;把罪犯當病人的丹諾顯得厚道、溫慈,而我們卻不時把病人當罪犯(例如SARS橫行期間,以及大眾對愛滋病的態度)。

這是第二個啟發:用丹諾式的「情境使然」的理由來反對死刑,終將走到「反對一切刑罰」的地步。(我們要不要走那麼遠?)

但更引我注意的是末了那個或許並不重要的細節:李歐普十年以後後悔了。

李歐普與婁伯顯然不是湯英伸那一類,而是王文孝那一類,且猶有過之。他們事前預謀,事後無悔,家境優越無可同情之處,對於被害者家屬的傷痛無動於衷,甚且落井下石。如果依照我先前的標準,絞刑的繩索早該套上他們的脖子。但丹諾為他們掙來了一條活路,而十年之後,後悔的感覺幽幽的冒出來了。

這樣一個反社會人格的傢伙都能夠悔悟,令我怔忡許久。那麼,今後我們還能指著誰的鼻子說,「你應該被判死刑,因為你不知悔改」?我們對王文孝是不是太過心急了?

我們都知道,寬恕需要時間。莫非芝加哥綁架案還有第三個啟示?也許,悔悟,也需要時間。

不久前,有個朋友聊天時透露了一個秘辛。他認識一位法官,判過一樁有名的死刑案。多年後,這位法官偷偷告訴我朋友,其實他後悔判了那人死刑。我聽了蠻同情那位法官,因為他可能得默默承擔內心的自責,心裡想必很不好受。

此時再想起這件事,忽覺其諷刺。我們對死刑犯多麼嚴苛啊,「你要認真悔過,我們才原諒你喔!」但法官判錯也不悔過,我們倒充滿了體諒。我想,悔過也不是容易的事吧?越大的過,越難悔。踩到人家的腳很簡單,「歹勢。」但是把人家殺死了,那後悔……或許是說不出的吧。自私卑劣的死刑犯可能說不出,高潔廉明的法官也可能說不出。



在我看來,丹諾贏在訴訟策略,而不是贏在結辯的反死刑論述。丹諾比較接近宗教情懷:「請你不要看我們的罪過;請看天主的羔羊。」但是,從心理層面來看,人們之所以寄望死刑,是因為他覺得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脅;他是從「準被害人」的角度在考慮死刑問題。

我不禁想起一個熟悉的故事:「中山狼」。

東郭先生路過中山國,在森林裡遇見一隻狼。狼被獵人追趕,求東郭先生救牠一命,他便打開裝書的麻袋讓牠躲進去。直到獵人走了,東郭先生把狼放出來,狼卻說,不如你好人做到底,讓我吃了你吧!東郭先生不從,兩人相約問三個人的意見。

大樹說:人吃了我的果子三、四十年,現在還想砍倒我當柴燒,全世界都是忘恩負義的,狼要吃你有何不可,吃啊!水牛說:人用我耕田三、四十年,現在還想殺了我吃肉剝皮,全世界都是忘恩負義的,狼要吃你有何不可,吃啊!第三位是個老人家,他怎麼樣都弄不明白事情的經過,只好請狼現場表演一次。狼躲進麻袋裡,老人家刷的一聲束緊袋口,殺了那狼。

有意思的是,東郭先生是墨家。他之所以經過中山國的森林,是因為某國國君請他去講學。墨家,講什麼呢?當然講「兼愛」,「非攻」啦。但經過這麼一折騰,他腦子裡全亂了——這下該講什麼才好呢?

這個故事嘲諷墨家太過天真,笑他們不認識現實的險惡。也許「中山狼」式的考驗,也是反死刑論述必經的叢林?在「準被害人」的位置上待久一點,感覺一下;然後變成一個更深刻的東郭先生,繼續往前走。



4 殺就是殺

在丹諾的邏輯裡,恨當然是錯的。報復更是火上加油,錯上加錯。

但我並不是那麼慈愛的人。我還是比較同意蓋瑞‧史賓斯在《正義的神話》裡說的:「雖然我們貶低報復,但報復是正義的核心。寬恕是偉大的,但寬恕把人不公平的置於情緒混亂中,國家的寬厚反而變成對受害者的另一種犯罪。」

史賓斯說:「當我們無法適度懲罰罪犯,人們所看見的是正義流產。」正義流產,非常詩意的翻譯。我料想原文應該是miscarriage of justice,通常我們都不解風情的直譯「誤判」,但miscarriage除了「處置失當」以外,確實也有「流產」的意思。

有人貪污我們會生氣,有人殺人我們會生氣,有人虐待兒童我們會生氣;我珍惜這種憤怒,這種憤怒就是正義感。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接納這種憤怒,而不是貶低之,否定之。大部分反對死刑的影片都會把重點放在罪犯的心理狀態,他的弱勢處境、他鬱積多年的憤恨、他那沒有什麼選擇的人生,所謂「死刑犯的人性面」。但有時候我會不平的想,這豈不是恰好落入罪犯的邏輯?他有苦衷,他需要錢,所以他搶我錢;但他可曾想過,我可能有更大的苦衷,比他更需要這筆錢?犯罪常常是自我中心的,除非是羅賓漢或廖添丁那種義賊,否則往往是弱肉強食,弱勢的殘殺更弱勢的。

《鐵案疑雲》裡,凱文史貝西殺了人被判死刑,他略顯無奈的說:「當人們看著我的臉,他們不是看見我這個人,而是看見犯罪。」這句話初聽時,見山是山:我覺得他說的很動人,事實確實如此。後來想一想,見山不是山:雖然大家的確都是這樣看的,但是,這樣不對嗎?我看著德蕾莎修女的臉,便看到她慈愛的善行,那麼我用死刑犯做過的壞事來認識他、判斷他,這樣很過份嗎?

但再想一想,見山又是山了:反死刑論述之所以需要強調死刑犯的人性面,正是因為大家都不把死刑犯當人看呀。這不也是罪犯的邏輯嗎?你首先必須不把人當人,然後才殺得下手;無論綁匪殺人質還是我們殺死刑犯,都一樣。我們不敢看死刑犯小時候純稚可愛的照片,就像綁匪不會想要聽人質的生命故事一樣,看了、聽了,手就軟了,拿不住屠刀。

去年我去尼泊爾爬山,雇了一個尼泊爾嚮導。我們一天爬八小時,從有話講爬到沒話講。我跟他搭訕:「尼泊爾有沒有死刑?」

「啊?」他沒聽懂。尼泊爾教育不普及,他們的英文都是自學的。

「如果一個人殺人,他會不會被處決?」「處決」,我用的是「execute」,執行死刑的意思。

「啊?」他還是沒聽懂。那個字眼太大了。

我換個方式說。「如果一個人殺人,政府會不會殺他?」這次我用「kill」。這樣他就懂了,說不會。

他給我上了一課。「執行死刑」,講那麼文雅幹什麼,難怪人家聽不懂!不就是「殺了他」嗎?語言有時候真的是會騙人的,凡是不能、不想面對的事情,我們就為它發明另一個字眼來蒙混遮掩。其實還不是同一回事?

壞人殺了一個人,結果這誘使我們也不把壞人當成人,也殺了他。一樁殺戮繁殖出另一樁殺戮。為了殺一個罪犯,我們借用了罪犯的心態,使自己成為罪犯。這不只是正義的流產;這簡直是,一屍兩命啊。



我開始覺得有些事情在邏輯上被弄擰了。大部分人痛恨犯罪,我也討厭犯罪。大部分人希望惡有惡報,我也認為做錯事的人應該被懲罰。我們其實沒有那麼大的歧見吧?但是一說「廢除死刑」,大家就嚇得好像監獄大門洞開,壞人全部在街上亂竄。「廢除死刑」又不等於「把壞人放出來」!「廢除死刑」的意思是「繼續把壞人關在牢裡」,不是嗎?

我想起王文孝的死刑執行卷。那是蘇案裡最不重要的一個卷宗,因為它從頭到尾只討論一件事,就是如何把王文孝打死。我以為槍決再簡單不過,但其實得動用十幾個人,大費周章。王文孝被四個憲兵團團圍住,憲兵本來就高,又戴上憲兵帽,更高;只有一句成語可以形容,那真是「插翅難飛」。

結果那是我對於王文孝最感同情的時刻。一張張照片,是死亡的分解動作。死寂的刑場清晨,沒有人講話,只有快門的清脆聲響,喀擦,喀擦。像斷頭臺的利刃驟然落下的聲音,喀擦。

這樣是幹嘛?我忽然覺得荒謬。他做了壞事,捅出這麼大一個簍子,害一票人瞎忙了十幾年,分明是個混球。但是看著他被打死的照片,我怎麼不因為正義終獲實現而覺得痛快?不,一點也不痛快。他看起來,那麼弱小,那麼無望。

他在牢裡關著,囚衣、腳鐐、鐵窗,有一天清晨我們忽然把他搖醒,帶他到刑場,然後開槍打死他——這一切所為何來呢?

把他繼續關在牢裡不好嗎?那樣我就不必同情他了。



很多人對無期徒刑是有疑慮的。例如那又不是真的「無期」,關個幾十年以後就可以假釋,所以他還是有可能跑出牢籠危害社會。還有,他那麼壞我們還花納稅人的錢養他,為什麼不打死他比較省錢呢?

於是我們又回到了綁匪的邏輯。「人質可能會逃跑,守著他多麻煩,現在就宰了他以免夜長夢多。」「撕票吧,不要留活口,這樣每餐還省一個便當。」對綁匪來說,自己的便利比人命重要,錢比人命重要。對我們來說呢?也是方便和省錢比較重要嗎?

擔心他出來危害社會,為什麼不檢討假釋制度,把關嚴格些?怕他吃閒飯,不能訓練他們做一些有產值的活計嗎?

很多人對死刑是有好感的,因為死刑有教化社會的功能。雖然我也可以舉出實證研究來反駁,但我寧可說:就算真的有,那也不是理由。殺雞儆猴本來就是不對的。殺雞只能夠因為「雞該殺」,不能因為「要殺給猴子看啊。」如果雞會說話的話,雞會問:「那為什麼不殺猴儆雞呢?」

有人認為,終生監禁並不好受,說不定罪犯還比較想被判死刑,求個痛快。但這是刑罰,又不是獎賞,何必投其所好?我們對罪犯採取某種處置,是為了增進社會福祉,既不是為了故意折磨他,也不是為了刻意取悅他。何況有的人本來就被判無期徒刑啊,我們也很少聽見他們說:「我不要,我要被判死刑。」



5 決戰點:夠了沒?

我們面對的不是「壞人該不該罰」的問題。大家都同意壞人該罰(除了丹諾以外)。我們面對的是:罰他要罰到什麼地步?死刑還是終生監禁?

想像一個你最討厭的罪犯。如果他戴上了手銬腳鐐,已經沒有反抗能力,但卻恰好落在你手裡,你會不會殺他?

唔,我想,我不會。有些人會跟我有不同的答案,但是,你一定會至少猶豫一下。這一點遲疑,就是我要講的東西。

如果這壞人正在「跑路」,警匪槍戰,而警察碰巧把壞人打死了,那我沒意見。因為壞人對於警察與路人的身家性命,都造成威脅。可是如果警察已經制服了歹徒,還可不可以把他打死呢?不能。

如果他拿槍指著我的頭,但是我們卻在一陣混亂裡,兩人搶起槍來了;我緊張、害怕、激動,我可能會想盡辦法殺他,因為我不殺他,他就會殺我。那是正當防衛。但如果他已經被綁住了呢?如果他已經失去了殺我的能力,我卻還殺他,那是防衛過當。當罪犯已經入獄、失去了危害社會的能力,我們卻還透過公權力來殺他,那也是防衛過當;或者,其實就是殺人。我們沒別的選擇嗎?有啊,把他關起來啊。

我的論點不是他不該死。

我的論點是我們不該動手。



我們終於來到死刑辯論的決戰點:到底怎麼樣算「夠了」?我們對於罪犯處置的極限在哪裡?

從前,判死刑是不夠的。得凌遲,得腰斬,得五馬分屍,大家還興致勃勃的圍觀。但是越到近代,我們對「殘忍」的忍耐度越來越小。現在死刑用電椅、用毒針、用槍決,我們仍覺得不忍卒睹。同樣一件事情,以前不算殘忍,現在卻被視為殘忍,可見「殘忍」的概念是社會建構的,「殘忍」的標準是浮動的。

殘忍不容易定義,但可以迂迴的試著逼近。當代的死刑用槍決、注射毒針或電椅,而捨棄了斬首、絞刑或毒氣室,是為了避免殘忍,不要讓犯人承受額外的痛苦。支持死刑的人常常強調,現代的死刑已經很人道了,我們為他找了一個最不痛苦的方式,已經仁至義盡。也就是說,同樣是懲罰,如果能夠節制至最低限度,那是仁慈;如果過當,那就是殘忍了。

「過當」!是的,就是「過當」。既然無期徒刑已經足以達成隔絕的目的,那麼死刑就是「過當」,就是殘忍。我看王文孝的死刑檔案會感到不忍,不是因為他不壞,而是因為,那是一個社會「過當」地執行其集體意志。

史賓斯說:「當我們無法適度懲罰罪犯,人們所看見的是正義流產。」

我說:「當我們過度懲罰罪犯,人們連看都不敢看。」



我們太低估死亡了。我想起Toshi Kazama,那位清秀溫文的攝影師。他是日本人,現定居美國,花八年時間造訪數座監獄,拍了一系列少年死刑犯的照片。美國有的監獄用電椅執行死刑,有的監獄用毒針。用電椅的監獄說:我們比較人道,因為電一下很快就死了,不痛苦。用毒針不人道,因為一共要打三針,歷時十五分鐘,時間太長了。但是用毒針的監獄說:我們比較人道,用電椅不好。用電椅,犯人的眼珠會迸出來,而且你看到電椅底下接到一個桶子有沒有?因為犯人會大小便失禁,桶子就是用來接排泄物的。說到這裡,Toshi直視全場,問道:「哪一種殺人的方式會是人道的?」

還有一件事令我印象深刻。Toshi說,電椅有兩個開關,一個有連上電源,一個沒有。執行死刑的時候,兩個人一起按下開關,沒有人知道是誰按下的開關把犯人烤焦的。兩個開關不是機械設計上的需要,而是執行者需要分攤責任。

殺戮豈是這麼容易的事!「人人皆曰可殺」,是因為我們不必自己動手。如果是這麼替天行道的事情,大家怎麼不搶著做?好萊塢電影可以輕易對人開槍,那是因為噴出來的是蕃茄醬。



6 超完美死刑

有人會說:「廢除死刑,陳義過高,太理想了。你看報紙上那些壞人,想想他們做過的事情,想想他們造成的傷害,槍斃他是便宜他。有些人,實在是罪大惡極啊。」

誰呢?如果現在做民調問大家心目中的壞人,陳進興一定名列前茅,甚至可能十年之內都不會再有小孩子叫做「陳進興」了。但是誰記得陳進興還有兩個同夥?他們不壞嗎?陳進興做的壞事,他們也都做了啊。只是因為陳進興最晚才死,媒體聚焦又聚焦的的結果,他就變成最壞的了。我不是要為他辯解說他不壞;而是要指出,這「壞」是如何因緣際會地透過媒體折射出來。

如果你還沒想起來的話,提醒你一下,那兩個人叫做林春生與高天民。很陌生了吧。

誰是壞人?比較近的例子是陳金火。他殺人又吃人肉,喪心病狂,夠壞了吧。當媒體為陳金火冠上「台灣食人魔」封號的同時,夠仔細的人會發現,「吃人肉」一事,從一開始就沒有證據。他落網時,瓦斯爐的鍋子裡有肉與碎骨頭,但骨與肉一旦煮過,DNA已經被破壞,無法判定是人還是其他動物。自從陳金火一落網,台中縣警察局長就對吃人肉之說持懷疑態度,因為鍋子裡的骨頭切面整齊,像是用剁的,但屍體上卻是刀切的痕跡。連檢察官也表示,沒有具體事證,難以證明他有吃人肉。

但媒體不管,還是照樣稱他為食人魔。食人魔陳金火。

吃人肉之說到底哪裡來?陳金火自己說的。他的自白能不能採信?為陳金火做精神鑑定的小組成員表示,他們不是測謊專家,無法判定陳金火說詞真假,只能夠肯定他沒有精神病。

但媒體不管,台灣有食人魔,這實在太有趣了不是嗎?他們紛紛這樣形容:「驚悚情節宛如電影《沈默的羔羊》翻版」。漢尼拔一角已確定由陳金火飾演,還缺一個茱蒂佛斯特,為陳金火做精神鑑定的心理學家陳若璋雀屏中選。雖然她不是FBI,但是她也是女的,行了。開麥拉!

如果我指責媒體扭曲,媒體會說:「他自己承認的。」但是,警察、檢察官、心理學家對陳金火的供詞都持保留態度,一審判他死刑的法官也說吃人肉的部分沒有直接證據;唯獨媒體全心擁抱那單薄而反覆無常的自白,其理安在?與其說陳金火可信,不如說媒體實在太喜歡《沈默的羔羊》及其戲劇效果了,所以見獵心喜,情不自禁!

而陳金火「承認」了什麼?在審判中,陳金火說那肉是廣德強煎給他吃的,他不知道那是不是人肉。他「承認」的是:他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可能」吃了人肉。但媒體不管,還是照樣稱他為食人魔。食人魔陳金火。食人魔陳金火。多講幾次聽起來就像真的了。

這就是「食人魔陳金火」的誕生。可以想像的,要票選惡人的話,陳金火會上榜,但沒有人會記得廣德強——除非他說他吃過唐三藏的肉,那就把陳金火比下去了。

陳金火殺了人。他當然不是什麼好東西。陳進興也殺了人,他也不是好東西。假如在我的太陽穴貼上電極,可能會發現我早已變成巴弗洛夫的狗,一看到「陳金火」或「陳進興」的名字,就出現緊張與憤怒的反應。沒辦法,這就是制約啊。但當我們說某某某罪大惡極,那裡面究竟有多少是事實,而有多少是媒體折射再折射以後所形成的制約反應?



我同意我這樣討論死刑,確實「太理想」了。我談的都是「超完美死刑」:沒有誤判、沒有程序失當、確實惡性重大、且毫無悔意。我好像站在一個沙灘上,而討論一粒沙。其實讀過《雖然他們是無辜的》就知道,討論死刑怎麼能不提到誤判?

那些事情,該怎麼說呢,就是觸目驚心吧。有一個叫亞當斯的,在公路上搭人家便車,那個駕駛槍殺了一個公路警察,但誣賴說是亞當斯殺的。結果亞當斯被關了十二年,而這十二年間,那個真正的殺人兇手不僅逍遙法外,還犯下了竊盜、綁架、持械搶劫與殺人罪。有一個叫米勒的,因謀殺被判死刑,排定時間以後,又得到上訴機會而暫緩;結果五年內他一共面對了七次處決日期,其中一次只差七個半小時就要執行了,幸好他每一次都及時拿到暫緩行刑令,最後終於證明,人不是他殺的。一個叫做麥洛弗林的,冤枉入獄時十九歲,後來重獲清白並且得到冤獄賠償。他說:「如果本州有死刑的話,我現在早化成了灰,放在媽媽的壁爐上了。」最恐怖的是,《雖然他們是無辜的》最後說,這些人之所以能死裡逃生,都不是靠司法制度,而是靠運氣。

誤判,那麼多的誤判!正義習慣性的流產。邏輯上,誤判不是反對死刑的好理由。但是實務上,誤判是反對死刑最有力的理由,死刑支持者最大的惡夢就是誤判。關錯人可以賠他一筆錢,殺錯人可怎麼賠呢?

我們會幻想,死刑那麼嚴重,法官一定會格外謹慎。如果不是罪證確鑿,怎麼會判死刑?但事實卻不是這樣。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雖然他們是無辜的》裡面那個搭便車的亞當斯就是這樣:被殺的人是警察,所以大家都想把兇手判死刑;可是那個駕駛還不滿十八歲,就算起訴他也不能判死刑,於是已成年的、「可以被判死刑」的亞當斯,就倒大楣了。

根據《雖然他們是無辜的》,美國死刑的誤判比率約是七比一。《經濟學人》比喻道,如果一款飛機每七架就要摔一架的話,它早就該停飛了!

那說的還是美國的司法水準。台灣呢?

2003年,台灣執行了七個死刑。「七個?這麼少!」但是台灣代表出國開會,別的國家聽到我們一年執行七個死刑,嚇得臉都綠了。

陳進興一輩子也沒有殺七個人,我們已經認為他很壞很壞。據稱具有民意基礎的死刑制度,一年就打死七個。——而那七個裡面有幾個罪證確鑿?有幾個在程序上毫無瑕疵?有幾個獲得像樣的辯護?有幾個真的罪無可赦?有幾個毫無悔意?有幾個永遠不可能悔悟?

可疑的審判品質,動輒喊殺的輿論,薄弱的公設辯護人制度;那七個死刑……我想都不敢想。我只能說,不反對死刑或許還有理由,但是不反對台灣的死刑,那才真是罔顧現實,「太過理想」了。



7 痛苦但高尚

倘若我們集體決定放棄了死刑,我將說那是一個痛苦的決定,尤其是當我又想起古怪照片簿裡大卸八塊的女子,肚破腸流的女子,頭被打扁的亞裔女子。但是,那也是一個高尚的決定。

我的論點不是生命的可貴。

我的論點是殺戮的艱難。

唯其如此,我們才保住了好人與壞人之間,那一點點的差別。

2010/03/09

【靈感書10】海地聯想

(這篇應該登了吧?又該寫新的了。)

據國際媒體報導,美軍在海地地震以後,派遣大量軍隊進駐,優先遣送美僑,甚至不惜延誤救援物資發放,法國抗議美國此舉形同佔領,已經退休的卡斯楚也復出罵了美國兩句。我想起我很喜歡的Tom Lehrer,又把他的歌找出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