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05

轉貼:「抗議馬政府向中國人權低標看齊」


聲明轉貼自台灣主權觀測站。發起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

2005年第一次連胡會時,人權團體即要求國民黨:「政權可以失落,人權不可以失落。」應該要向中國政府強烈要求釋放政治犯,及改善人權狀況。 2008 年,馬政府上台後,強調與中國的對等交流,然而,所謂的「對等」,竟是降低台灣的人權法治標準,來迎合中國。近日,中國特使陳雲林來台,國民黨政府正是以中國的人權標準,來對待台灣的抗議民眾。

列舉馬政府種種降低人權標準的粗暴作法諸如:
淨空高速公路車道,連媒體隨行車輛,都遭到警察以「逼車」方式強行要求離開;禁止民眾在公共場合舉國旗;禁止民眾在公共場所說「台灣不是中國的」;民眾在圓山附近手持DV拍攝被警方帶走;民眾想要施放印有「黑心」圖樣的氣球被警方制止;民眾騎機車懸掛支持西藏獨立的「雪山獅子旗」,被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的理由,禁止通行並將人直接從車上架離………

大法官曾表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因此警察在執行勤務時,不僅有義務對表達意見的人民給予適當保護,更應該協助人民行使表達意見之自由。然而,台灣警察在面對人民行使基本權利時,卻常是橫加阻擋和壓制。特別是這段期間警方密集地超越了勤務執行的界線及比例原則,嚴重妨害了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這些活生生的人權侵犯實例,無疑對台灣政府自我標謗為「民主自由國家」是最大的諷刺。

除了強烈譴責警察執法過當的行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嚴正發起民間社團連署,要求:

一、馬總統應該為其出賣三十年台灣人權法治成果、附和獨裁國家,向全國人民公開道歉。
二、警政署長王卓鈞、國安局長蔡朝明,應立刻下台。
三、號召成立義務人權律師團,接受民眾舉報人權侵害個案,做為進一步向國家提出集體控訴的基礎。
四、呼籲在第一線執法的警察同仁們,維護憲法價值是每一個執法者的天職,盲目聽從上級的違法違憲指令,將構成犯罪行為。勿淪為箝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打手。
五、呼籲立法院立即修正「集會遊行法」。

連署請到這裡

2008/11/03

我們至愛格蘭達


Julio Cortazar,似乎沒有中譯本。他的短篇小說通常是一人獨白,但是很奇怪,是一個不可靠的敘事者在講話,我讀著總是忍不住想,這個人好像怪怪的?確實怪怪的,他的敘事者訴說著一種執迷、偏見、鬼扯、狂想,說的理所當然理直氣壯。下面這篇是We love Glenda so much的濃縮摘要,最後一句是原句。

我們至愛格蘭達。因為她,我們沈默地聚集在一處,瞻仰她的美麗風采。我們之中,自然浮現一位無人任命的領袖,與一位專司懲戒的女子。我們至愛格蘭達,漸漸不能容許那些不是真心愛慕格蘭達的人,混跡我們之中。我們至愛格蘭達,她是如此的完美無瑕,我們實在不忍坐視某幾部電影中的敗筆,成為她演藝生涯中的污痕。我們至愛格蘭達,這份愛,使我們心意相通,不必討論不必溝通。

我們分工合作,取得所有她的電影膠捲,修正那些令人難以忍受的錯誤,讓我們的格蘭達綻放她本有的光芒。最困難的部分,自然是決定哪些是錯誤,又應如何修正;有時我們不得不動用多數決。但是我們至愛格蘭達,所以即使表決輸了的那些少數,看到剪輯的成果以後,也覺得沒有什麼不好。

有幾次,我們真的被嚇到了,有人投書泰晤士報,說格蘭達的片子重映時,某些片段與作者的記憶不符,懷疑她的片子遭到竄改。我們立即採取行動避免話題延燒,那是必要的。後來我們也發現有些人私藏了格蘭達電影的拷貝,我們分頭竊取,那也是必要的。將格蘭達修剪臻於完美,世界就會漸臻完美。終於,格蘭達回應我們的摯愛,宣布息影。不會再有新的錯誤或瑕疵了,我們的使命到達完美的終點,我們辛勤的雙手終於可以在永恆中休息。

不幸地,一年後,格蘭達宣布復出。我們又聚集在相見的老地方,比以前更沈默,但比以前更堅定一致;我們都知道,這就是我們最後一次見面了。我們至愛格蘭達,要捍衛這份愛、保護這份完美,只有一個方式。懲戒官對領袖說,「是的,只能這麼做」,而我們都知道領袖將會完成這個任務。「我們歡呼將格蘭達舉至無法企及的高度,我們不會讓她摔下來的,她的死忠影迷會繼續鍾愛她,絲毫不減;沒有人能活著走下十字架。」